《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是一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文字號:高檢發執檢字[2016]1號
- 發布日期:2016.01.22
- 實施日期:2016.01.22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是一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檔案。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是一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檔案。檔案內容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1(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和規範...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同時廢止。內容解讀 《規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員申請權的同時,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根據看守所建議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式,特別是吸收了全國...
(六)其他有必要聽證審查的。第四條 羈押聽證由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羈押審查案件,經檢察長批准,可以組織羈押聽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羈押聽證的,人民...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是為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以聽證方式審查案件工作,切實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零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
《河北省檢察機關權力運行手冊》是河北省發布的手冊。第一部分職務犯罪偵查權 職務犯罪偵查權,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與其職權相關的犯罪,依照法律規定程式進行專門調查工作和適用有關強制措施的權力。一、權力名稱 (一)初核...
審查羈押,在中國,指檢察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後,依職權對其羈押的必要性所作的審查。旨在確保羈押的合法性。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一種體現。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不得直接提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意見。對於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擬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第二百八十六條...
需要對鑑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進行專門審查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檢察、偵查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對同一鑑定事項存在兩份以上結論不同的鑑定意見或者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人民檢察院、公安...
《規則》還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規定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涉及認罪認罰從寬的內容,包括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認為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事先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和...
(五)反饋監督案件處理結果;(六)有關人民監督員履職的其他工作。第七條 人民監督員對檢察辦案活動實行監督,應當遵守有關人民監督員迴避的規定。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監督員依法進行監督:(一)案件公開審查、公開...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行使批准逮捕權,防止錯誤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式,以及在逮捕後對羈押必要性繼續進行審查的程式。2.適當定位監視居住措施,明確規定適用條件。監視...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套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本)》規定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
第三檢察部 負責對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山南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 1、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辦案;2、嚴禁對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3、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4、嚴禁超期羈押;5、不得把檢察院的訊問室當成羈押室;6、訊問一般應在看守所進行,必須在檢察...
解放初期關於人民檢察署、人民檢察院職能的規定與這一規定一脈相承。這說明,人民檢察機關自始就不是單純的公訴機關,而是監督國家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正確實施的法律監督機關。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了《軍事...
十、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殘疾犯罪嫌疑人,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審查是否具備逮捕條件外,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事實、情節、主觀惡性和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是否適宜羈押等因素綜合考量是否確...
2003年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16年07月14日,法務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辦案...
4.公開內容的例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且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向社會公開。三、...
辦理玉林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三檢察部 負責對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玉林市人民檢察...
4.第三檢察部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犯罪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林芝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
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 (2021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15年10月9日)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第一百一十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審查 138 第一百一十一條 立案監督 139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140 第二章 偵 查 142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42 第一百一十三條 偵查 142 第一百一十四條 預審 142 第一百...
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式中認罪認罰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認罪認罰的作用決定是否從寬,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八是規定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
第一百一十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審查 138 第一百一十一條 立案監督 139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140 第二章 偵 查 142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42 第一百一十三條 偵查 142 第一百一十四條 預審 142 第一百...
二是完善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三是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範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式。第三,著眼於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提出進一步完善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