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計畫是“固定資產更新、技術改造措施項目計畫”的簡稱。它是對有獨立設計檔案的更新改造項目,或具有獨立發揮效益的更新改造措施方案進行安排,所編制的計畫檔案。按我國現行體制,對更新改造項目計畫實行分級管理。限額以上(即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計畫由國家統一審批下達; 限額以下(即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計畫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分管部門審批下達。總投資在五萬元以下的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一般不納入統一的計畫,由企業、事業單位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