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技術措施貸款是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放的用於小型技術措施項目的貸款。1965年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開始試辦,1975年全國正試實行,1985年併入建設銀行的更新改造措施貸款,不再單獨發放。1975年規定每項貸款的額度一般應當掌握在3萬元以內,最高不能超過5萬元,不計息,發放對象只限於國營中小型工業企業。1979年將貸款額度提高到一般在1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貸款對象擴大為商業、糧食、外貿、交通、郵電、農林等部門所屬的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其用途是為增加產品產量,擴大品種,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設備利用率、綜合利用率,節約原材料和降低成本而進行的小型技術措施項目,不得用於基本建設,不得用於土建工程、交通工具,也不能用於外購設備和自製通用設備。貸款於項目投產後一年內歸還,最多不超過二年。同時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企業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確已全部安排使用; 花錢少、見效快,並能在一年內實現經濟效益; 所需材料、設備、技術等均有可靠保證。申請貸款的企業應提出貸款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並由建設銀行在財政撥的基金和上級下達的年度累計貸款指標內發放貸款,監督企業按計畫使用,按期歸還,並按季逐級上報發放與收貸情況。發放貸款要有重點地安排,不得超過上級下達的全年累計貸款指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型技術措施貸款
- 定義:企業為進行投資少、收效快的貸款
- 條件:增加產品產量、擴大品種的項目
- 意義: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