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經2015年9月2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2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一般規定、更新規劃與方案編制、用地處理、資金籌措與使用、監督管理、附則7章57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廢止《關於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意見》(穗府〔2009〕56號)、《關於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補充意見》(穗府〔2012〕2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28日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號
《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已經201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14屆1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5年12月1日
檔案全文
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土地有計畫開發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化,最佳化產業結構,統籌城鄉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門、土地權屬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按照“三舊”改造政策、棚戶區改造政策、危破舊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規劃範圍內,對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進行盤活利用以及對危破舊房進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節約集約,利益共享、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公益優先,尊重民意,切實改善民生。城市更新應當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配套,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營造乾淨、整潔、平安、有序的城市環境。
第五條 城市更新應當有利於產業集聚,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城市更新應當引導產業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國際化發展,支持金融、科技、總部經濟、電子商務、文化體育等現代服務業,推動製造業高端化發展,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最佳化總部經濟發展環境,以總部經濟引領產業轉型升級。
城市更新應當推進產業項目集聚,引導落後產業整合和升級改造,推動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優勢資源和要素集中,並充分發揮其輻射、帶動功能,發展以優勢產業(產品)鏈為主導、關聯性強、集約度高的產業集群。
第六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歷史文化保護,延續歷史文化傳承,維護城市脈絡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風貌,提升歷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應當根據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街區、舊村落、歷史建築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內涵,傳承城市歷史,發揮歷史建築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實現歷史文化產業保護與城市更新和諧共融、協調發展。
第七條 城市更新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施應當結合更新地塊實際,科學規劃,針對區域不同特點,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標準,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最佳化城市發展空間和戰略布局。
第八條 城市更新應當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完善更新區域內公共設施,充分整合分散的土地資源,推動成片連片更新,注重區域統籌,確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優先建設、同步使用,實現協調、可持續的有機更新,提升城市機能。
城市更新應當注重土地收儲和整備,按照片區策劃方案確定的發展定位、更新策略和產業導向的要求,加強政府土地儲備,推進成片連片更新。
第九條 城市更新應當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機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權利人的權益,合理調節村集體、村民、原權屬人、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確保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引導、激勵相關利益主體積極參與改造,實現利益共享共贏。
第十條 城市更新改造應當立足實際,因地制宜,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城市更新應當結合城市發展戰略,依託項目自身稟賦和地塊周邊特色,以開發重建、整治修繕、歷史文化保護等分類方式,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先易後難,有序推進。
第十一條 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城市更新領導機構負責審議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審定城市更新規劃、計畫和城市更新資金使用安排,審定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及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低效存量建設用地的盤活利用和城市危破舊房的更新盤活,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負責擬訂城市更新政策,擬定城市更新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計畫和資金安排使用計畫;指導和組織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審核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多渠道籌集資金,運用徵收和協商收購等多種方式,組織城市更新範圍內的土地整合歸宗,土地整備,推進成片連片更新改造;統籌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加強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督和考評。
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辦理城市更新項目的行政審批。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組織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組織本轄區城市更新改造計畫和相關方案編制,依法組織開展拆遷安置、建設管理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區城市更新部門組織本轄區城市更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街鎮辦事處、鎮政府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配合區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土地申請納入省“三舊”改造地塊資料庫後,可列入城市更新範圍:
(一)城市市區“退二進三”產業用地;
(二)城鄉規劃確定不再作為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用地;
(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以及產業低端、使用效率低下的原廠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要求的廠房用地;
(五)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布局散亂、條件落後,規劃確定改造的舊村莊和列入“萬村土地整治”示範工程的村莊;
(六)由政府依法組織實施的對棚戶區和危破舊房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更新改造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
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為主的更新方式,主要適用於城市重點功能區以及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產業結構、改善城市面貌有較大影響的城市更新項目。屬歷史文化名村、名城範圍的,不適用全面改造。
微改造是指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建築局部拆建、建築物功能置換、保留修繕,以及整治改善、保護、活化,完善基礎設施等辦法實施的更新方式,主要適用於建成區中對城市整體格局影響不大,但現狀用地功能與周邊發展存在矛盾、用地效率低、人居環境差的地塊。
在城市更新中,對歷史文化街區及各類歷史文化遺產類建築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規劃要求進行保護,鼓勵合理的功能置換、提升利用與更新活化。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區政府及其部門作為主體,也可以由單個土地權屬人作為主體,或多個土地權屬人聯合作為主體,綜合運用政府徵收、與權屬人協商收購、權屬人自行改造等多種改造模式。
危險房屋的治理,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城市更新通過市場運作的,應當選取與更新規模、項目定位相適應,有資金實力、開發經驗和社會責任感的誠實守信的企業。
第十六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常態的基礎數據調查制度,組織指導各區政府開展城市更新片區的土地、房屋、人口、規劃、文化遺存等現狀基礎數據的調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資料庫。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應當定期更新。市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屋地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城市更新部門建立數據共享和交換機制。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重大項目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庫,對符合條件的更新項目的科學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舊城鎮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項的,可以設立公眾諮詢委員會。公眾諮詢委員會堅持“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問政於民”,保障公眾在舊城鎮更新中的知情權、參與權。
舊村莊更新改造可以設立舊村改造村民理事會。舊村改造村民理事會遵循“一村一會”的原則,由改造的舊村發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於改造啟動階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時終止。村民理事會在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領導下,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協調村民意見徵詢、利益糾紛和矛盾衝突,保障村集體和村民在舊村莊更新中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舊村莊更新。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應當與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相結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城市更新之機進行違法建設。
各區政府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對借城市更新之機,違規建設或搶建違法建築的,應當嚴厲查處,杜絕新增違法用地、違法建設。
第三章 更新規劃與方案編制
第二十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
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應當明確中長期城市更新的指導思想、目標、策略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規模和更新重點。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依據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劃定城市更新片區。
第二十二條 劃定城市更新片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
(二)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產權邊界等因素;
(三)符合成片連片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一個城市更新片區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二十三條 納入城市更新片區實施計畫的區域,應當編製片區策劃方案。片區策劃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更新片區發展定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片區內更新項目的具體範圍、更新目標、更新模式和方式、拆遷補償總量和規劃控制指標;
(三)城市更新片區內城市設計指引;
(四)城市更新片區的實施經濟分析及資金來源安排;
(五)需要分期實施的,列出分期實施的地塊(項目)和時序,並提出資金安排建議;
(六)歷史文物資源及保護方案;
(七)其他應當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注重保護城市特色資源,延續歷史文化傳承,塑造具有廣州特色的城市風貌,加強對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的保育、活化。
(二)優先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鼓勵增加公共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碳綠色更新。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等用地面積結合片區策劃面積規模,原則上不少於策劃方案總面積的30%。
(三)應當充分開展土地、房屋、人口的現狀數據調查,測算改造成本和權益面積,按照可實施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科學合理設定規劃建設總量。充分尊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實現公眾、權利人、參與城市更新的其他主體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十五條 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制定,並應當按程式進行公示、徵求意見和組織專家論證。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門提交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議。
第二十六條 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經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後,涉及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依據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論證報告,提出規劃方案意見,申請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並經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畫,年度計畫包括片區計畫、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
各區政府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門申報納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的項目。
市政府各部門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土地權屬人可於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門申報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計畫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統籌、協調,經徵求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等部門意見後,擬訂年度城市更新項目計畫,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所需資金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按發展改革部門投資立項所確定的資金來源予以安排,其中屬於財政投資項目的,還應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城市更新年度計畫可以結合推進更新項目實施情況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進行定期調整。當年計畫未能完成的,可在下一個年度繼續實施。
第二十九條 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的項目,由區政府組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符合更新片區策劃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規範。
第三十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經專家論證、徵求意見、公眾參與、部門協調、區政府決策等程式後,形成項目實施方案草案及其相關說明,由區政府上報市城市更新部門協調、審核。
市城市更新部門牽頭會同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召開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會議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協調會議應當重點審議項目實施方案中的融資地價、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設時序等重要內容。涉及城市更新項目重大複雜事項的,經協調會議研究後,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研究。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經審議、協調、論證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門向屬地區政府書面反饋審核意見。區政府應當按照審核意見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修改完善後,涉及表決、公示事項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表決、公示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區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向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提交審議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議通過後,由市城市更新部門辦理項目實施方案批覆。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批覆應在市城市更新部門工作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條 微改造中的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整治修繕項目,納入年度城市更新項目計畫後,由區政府負責審核,但涉及利用市城市更新資金的,應當徵求城市更新部門的意見。
已納入城市更新計畫的危險房屋治理採取拆除重建方式的,有關部門審批時應當徵求城市更新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批覆後,由各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統一視窗,按照“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統一視窗出件”的原則,集中受理立項、規劃、國土等行政審批申請並批覆。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審批服務制度,建立申請主體和審核部門的協調反饋機制,督辦手續辦理進展,協調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問題。
各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議定事項和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的批覆,辦理後續行政審批手續,並按照本市建設工程項目最佳化審批流程的有關方案實行並聯審批,限時辦結,不得重複審核。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符合重點項目綠色通道審批規定的,可以納入綠色通道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用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於用地行為發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需要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集體建設用地,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歷史用地處置: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自行理清處置土地範圍內的經濟關係;進行拆除重建的,應當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附著物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應當與政府簽訂完善處置土地征(轉)手續的協定,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補償費用。
(三)完善徵收手續的歷史用地,土地現狀用途和現行規劃用途均為工業用地的,可由現土地使用權人按自行改造完善規劃、用地手續。
(四)已按“三舊”改造政策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的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造後安排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地的復建安置用地,應當抵扣留用地指標;指標不足的,可採取村集體申請預支留用地指標等方式解決,也可採取無償移交一定比例用地的辦法申請供地;改造範圍內的農用地,符合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標。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部門完善機制,加快推進完善歷史用地手續工作。
第三十五條 舊城鎮更新項目由區政府按照簽訂的拆遷補償協定組織落實補償完畢後,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供地申請,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出讓程式,組織地塊出讓。
舊廠房更新項目,政府收儲的,納入土地供應計畫,由政府按規定組織土地供應;允許自行改造的,由原產權人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完善土地出讓手續並變更土地權屬證書。
舊村改造項目用地,村集體可選擇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或按規定轉為國有土地;復建安置地塊只能確權給集體經濟組織,轉為國有土地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融資地塊轉為國有土地,可採取公開出讓給市場主體或協定出讓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全資子公司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按規定公開選擇的市場主體組成的合作企業等方式供應土地。
第三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的,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不超過相套用途經營性用地的最高出讓年期。以改建擴建方式實施且用途不改變的,其出讓年期與原土地出讓契約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變的,其出讓年期不超過相套用途經營性用地的最高出讓年期。
第三十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用地範圍內現狀土地、房屋涉及多個權屬人的,應當進行土地歸宗後由同一個權利主體實施改造。除政府依法徵收的以外,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土地房屋權屬人可以通過向國土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收購進行土地歸宗,也可以由多個權屬人簽訂協定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以權屬人所擁有的土地房屋權益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土地歸宗。
第三十八條 更新項目改造地塊與城市更新片區不一致時,應當將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納入改造範圍。屬於自行改造的項目,由土地權屬人將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進行土地歸宗或與相關土地權屬人聯合改造。
第三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用地範圍內、外地塊之間土地的置換,包括集體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土地置換,應遵循“面積相近、價值相等、雙方自願、憑證置換”的原則。
第四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實施更新改造。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興建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進入交易市場。
第四十一條 歷史上已由國土房管部門作出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審批,或者同一樓棟(或同一規劃紅線範圍內)部分房屋單元已辦理國有土地房地產登記的房地產,根據有關土地、房地產登記辦法以及現行政策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國有土地房地產登記。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四十二條 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籌集更新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財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資金及各級財政預算中可用於城市更新改造的經費;
(二)國家有關改造貸款政策性信貸資金;
(三)融資地塊的出讓金收入;
(四)參與改造的市場主體投入的更新改造資金;
(五)更新改造範圍內土地、房屋權屬人自籌的更新改造經費;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經費,加大財政對於更新改造資金支持力度。市、區政府應當安排城市更新資金,城市更新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市、區土地出讓收入和財政一般公共預算。
第四十四條 城市更新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編制及動態修編;
(二)城市更新項目的前期基礎數據調查及資料庫建設;
(三)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編制;
(四)更新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投資;
(五)城市更新改造範圍內土地徵收、協商收購及整備;
(六)城市更新項目經濟難以自身平衡的扶持專項補助以及啟動;
(七)城市更新政策理論、技術規範等研究。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途中,其資金來源是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符合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其餘則在財政安排的其他資金中安排。
第四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性整治更新改造項目,整體納入更大範圍片區改造區域,籌措改造資金;不能實現經濟平衡的,由城市更新資金進行補貼。
城市更新資金優先安排微改造項目。重點用於消除居住安全隱患,完善各種生活設施,改善人居環境,改善更新改造範圍內路、水、電、氣、消防、排污、環衛、通訊等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區域人居環境質量。
鼓勵社區微改造範圍內的居民採取自主配合投入的方式,參與社會微改造。被依法鑑定為危破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單棟建築,依據城市危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
第四十六條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互利共贏”的原則,創新融資渠道和方式,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和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城市更新改造。
鼓勵利用國家政策性資金,爭取更多的國家政策性貸款用於更新改造項目。
引導市場金融機構根據改造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方式和還貸來源等具體情況,在以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發放貸款的基礎上,探索貸款投放和擔保新模式,創新信貸金融產品,優先保障符合條件更新改造項目的信貸資金需求。
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設模式(PPP)管理規定,鼓勵企業參與城市更新改造和安置房建設,積極引入民間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委託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更新改造,吸引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
第四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復建房項目,依據棚戶區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復建面積“建一免一”的原則,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並可在本市許可權範圍內依法減免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舊村莊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類項目的復建安置資金監管遵循分級負責、專款專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則。復建安置資金所有權人將復建安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城市更新部門、復建安置資金所有權人和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應當簽訂三方協定,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十九條 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更新基礎資料庫和動態監控信息系統建設,做好更新改造審核、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情況的標圖入庫,實行更新改造全程動態監管。
建立城市更新重點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的定期考核通報制度,重點考核常態化工作機制建設、更新改造資金使用、年度改造目標完成量、改造項目批後監管措施等內容,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畫制訂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建立城市更新項目退出機制。加強對城市更新項目的時限管理,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未按時限完成拆遷安置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項目實施方案需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重新審定。
第五十一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應當堅持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城市更新片區應當同步推進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設施建設,積極引進優質的教育、醫療、商業等社會資源。
市城市更新部門在城市更新項目中,組織籌建城市更新政府統籌安置房。
第五十二條 加快城市更新項目範圍內水、電、氣、排污、環衛、通訊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解決區域水浸隱患,實現“雨污分流”和“三線”下地。
城市更新項目改造範圍內由改造主體負責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啟動建設,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設項目不得啟動。
第五十三條 城市更新相關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廣州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土地開發和城市更新項目拆除建築廢棄物必須循環利用,禁止直接填埋;不具備現場循環利用條件的,應運輸至指定的地點進行循環利用。相關建設業主單位應當將循環利用的具體要求納入地塊總體開發方案和拆除類工程的招標檔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城市更新規劃、計畫、方案編制與審批,城市更新項目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組織基礎數據調查的區政府和數據覆核機關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導致用於片區策劃方案或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基礎數據出現重大錯誤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城市更新意願調查和徵集、土地及建築物核查、城市更新計畫申報、城市更新規劃編制與審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詐、脅迫、虛構事實、侵害個人隱私、泄漏商業秘密、偽造或者變造檔案、散布虛假信息、受賄、行賄等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責令改正,並納入誠信檔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依據本辦法,組織起草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制度、基礎數據調查技術規範、片區策劃方案編制技術規範、城市更新項目專家論證制度、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技術規範、城市更新項目行政審批程式指引、復建安置資金管理辦法、舊村莊改造成本核算辦法、城市更新融資辦法等相關配套檔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由市國土規劃部門會同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起草城市更新歷史用地處置、土地供應、土地歸宗、土地置換、房屋確權的具體操作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意見》(穗府〔2009〕56號)、《關於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補充意見》(穗府〔2012〕2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項目實施方案已通過原市“三舊”改造領導小組審議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可按項目實施方案批准時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