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示—催眠技術

暗示—催眠技術指專業人員針對特定臨床問題,誘導意識狀態改變而系統使用的暗示及催眠技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暗示—催眠技術
  • 外文名:hypnotic suggestion
  • 方式:語言、手勢、表情
  • 分類:現實指令性暗示
適應症,禁忌證,準備,方法,注意事項,

適應症

暗示—催眠技術適用於:
1.直接暗示 用於對症處理各科臨床上常見的焦慮、急性心因性反應、轉換性癔症患者的急性軀體功能性障礙、睡眠障礙
2.系統的催眠治療
(1)心身性障礙及軀體問題:慢性疼痛、偏頭痛、緊張性頭痛、急性疼痛;克羅恩病消化性潰瘍;哮喘、花粉熱;原發性高血壓;血管運動性疾病;性功能障礙;噁心、嘔吐;繼發性及醫源性焦慮、恐懼、抑鬱等情緒反應;外科術前準備、睡眠障礙。
(2)神經症性障礙:恐懼症、強迫症、抑鬱反應、創傷後應激障礙、軀體形式障礙(如轉換性障礙、軀體化障礙、疑病症、身體變形障礙及疼痛障礙)。

禁忌證

1.對早期精神病、急性期精神病、邊緣型及偏執性人格障礙、中重度抑鬱症不做催眠治療;對分離性障礙患者及癔症性人格障礙者慎用。
2.在濫用的情況下,群體性催眠可使具有依賴、社會不成熟、暗示性過高等人格特徵的參與者發生明顯的退化、幼稚化。

準備

1.由具有社會認可身份、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實施。
2.在專門的醫療機構和心理衛生機構、場所實施。
3.掌握適應證和禁忌證,不濫用、誤用。
4.制定治療計畫、目標。

方法

1.前期準備
通過預備性會談、暗示性實驗或量表檢驗受試的個體性反應方式,評測接受暗示的程度及負性情緒或態度。
2.直接暗示
利用醫患關係及醫師的權威角色,營造合適氛圍,直接使用言語,或藉助適當媒介,實施直接針對症狀的暗示。
(1)告知診斷和解釋。
(2)用堅定的口吻進行安慰、鼓勵,做出有信心的承諾。
(3)針對突出症狀或體徵,將患者注意力集中於患部的運動、感覺,或某種心理體驗,或治療師聲稱能產生特殊軀體效應的媒介,並預示變化。
(4)讓患者體驗預期的軀體變化,用儀式性的操作強化變化體驗,如:服用安慰劑;皮下注射能產生疼痛但對身體無害的注射用水(>1ml)、靜脈推注能產生短暫熱感但對身體無顯著影響的20%葡萄糖酸酸酸鈣10~20ml;進行某種器械或設備的操作等。操作過程中持續暗示變化,直至症狀或體徵消失或減輕。
3.催眠誘導
(1)關係:建立信任的關係。可以在坐位或臥位進行。多採用閉眼減少分心。
(2)注意集中:盯視牆面某點或距眼20~40cm的物體尖部;講故事,誘導內向性注意集中。故意強調促進性的感知覺;預先整合一些不協調的感知覺。
(3)調整語音模式:
同步——與患者呼吸達到節律性同步;
重複——頻繁重複辭彙或整句話;
標記——通過改變說話的方向、聲音,強調、突出暗示內容;
困惑——通過雜亂信息,使妨礙催眠的慣常思維模式失去效力;
分離——將患者從一種意識狀態引向另一種;
批准——用肯定語式對顯出個性特點的行為進行強化,或者可以把它們當作已經出現的催眠表現的標記加以肯定、默許,使之加深。
(4)判斷催眠程度:催眠狀態中經暗示出現的變化涉及到感覺、認知、記憶、時間知覺、行為意志等方面,並伴有可觀察、記錄的生理現象。可以據此判斷催眠深度。
4.治療階段
入靜達到合適的深度後,接著進一步做催眠性治療。
(1)催眠後暗示:把在治療階段已經由暗示而引起的變化與將來出現的誘發因素聯繫。
(2)遺忘:暗示患者對入靜狀態中加工過的內容發生遺忘。
(3)重新定向:重新收回所有使入靜狀態不同於日常意識狀態的暗示,並將患者的注意力重新導向現實情境。最後讓患者睜開眼,活動肢體。須與其交談,休息20min,確保已完全解除催眠。

注意事項

1.催眠術易被濫用。治療師必須具相應資質,接受過規範、系統的催眠技術培訓,且在督導師指導下治療過患者。
2.不是對於器質性疾病的對因治療方法。對於轉換性癔症症狀、體徵,僅作為對症、緩解方法。
3.不推薦集體形式的催眠治療;禁止非專業人員在醫療機構外以療病健身術名義,使用群體性暗示技術有意或無意地誘導意識改變狀態。
4.以助人、促進健康為目的,不損害患者身心健康和社會的利益。
5.遵守技術規範和倫理原則,並符合法律的要求。
6.治療中能及時發現和處理不良反應。
7.技術可以通過學習達到掌握,能進行合理解釋,不使用超自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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