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指引

《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指引》旨在織好智慧財產權服務網,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網點作用及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於2020年11月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指引
  • 印發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 印發時間:2020年1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5日 
指引印發,指引全文,

指引印發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知辦發服字〔2020〕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催乃樂定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貫徹落實《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服字〔2019〕46號),織好智慧財產權服務網,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網點作用,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平,制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指引》。經局批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指引全文

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龍碑悼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服字〔2019〕46號),織好智慧財產權服務網,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網點作用,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一、服務主體
本指引所稱服務主體指智慧財產權捆才簽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中的各類節點、網點。
節點是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所屬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國家級、省級和部分區域中心城市節點構成全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主幹網路;節點負責面向所在區域提供基礎性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輻射、支撐區域內服務網點。
網點是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社會化信息服務機構,包括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以及其他高校、科研祖櫃欠院所、科技情治單位、公共圖書館、產業園區生產力促進機構、行業組織、市場化服務機構網點等。網點聯接依託主幹網路,主要面向社會公眾、創新創業主體以及特定領域或特定行業提供基礎性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強化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供給。
在保證兵炒基礎性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鼓勵具備相應資質和服務能力的節點、網點提供低成本專業化公共服務。
二、服務原則
(一)基礎服務。各類節點、網點應當積極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圍繞社會公眾和創新創業主體需求,主動面向重點產業、重大科研項目、科技成果轉化等提供基礎性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支持。
(二)便利服務。各類節點、網點應當明示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事項,明確可提供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內容,通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單位網站等向社會公布,保障服務的針對性、可及性、便利性。
(三)規範服務。各類節點、網點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和規範,積極推廣套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數據採集和加工、信息利用、信息服務等方面的規範和指引,提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水平。
(四)創新服務。各類節點、網點應當利用新媒體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服乃微淚匙務,創新服務形式,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效能;建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反饋機制,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水平。
三、服務重點
(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各類節點應當發揮好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主渠道作用,面向政府部門、創新創業主體、社會公眾等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基礎性支撐服務,積極推動智慧財產權信廈煉斷息傳播利用。積極宣傳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相關政策,發揮節點的骨幹和引領作用,開展區域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網點間交流協作。
1.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主要承擔全國性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分析技能提升指導、公益培訓、信息諮詢等工作,積極參與智慧財產權信息基礎分析工具開發等基礎性工作。
2.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主要在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支持下參與構建本地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對地市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進行業務指導,參與地方特色化、差異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聚焦區域重點產業,開發本地專題資料庫,開展智慧財產權巨觀數據統計、產業智慧財產權發展態勢分析等,為地方政府決策提供基礎數據分析支撐,協助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做好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資源的統籌工作。支持鼓勵具備數據加工能力的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參與國家重點行業領域智慧財產權數據加工等基礎工作。
3.區域中心城市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主要推動區域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能力提升,加強智慧財產權政策宣傳,協調區域內公共服務網點,根據地區需求提供個性化、特色化區域信息公共服務,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便利化、普及化、精準化,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與當地產業、科技、經濟深度融合。
(二)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按照相關建設實施辦法要求開展工作。其他各類網點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基礎,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融入日常工作,根據服務對象的共性需求和特點,針對性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1.高校類服務網點應當發揮信息資源和人才資源優勢,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納入日常教學、科研管理,面向高校師生開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課程,舉辦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利用培訓,增強高校師生智慧財產權意識,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素養教育人才檔案。積極服務高校科技創新、學科建設、成果轉化和人才培養,促進高校發揮創新源頭作用。鼓勵支持有服務能力的高校網點擴大服務範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發揮專業與學科優勢,開展行業專利信息分析。
2.科研院所、科技情治單位類服務網點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貫穿於本單位科技項目的立項、研發、產出成果等全流程,推動提升研發起點,促進研發成果形成高質量智慧財產權,助力研發成果轉化。在做好本單位服務的同時,鼓勵支持有服務能力的科研院所、科技情治單位類網點擴大服務範圍,積極服務地方經濟和產業發展;發揮專業與學科優勢,開展行業專利信息分析。
3.公共圖書館類服務網點應當發揮場地資源齊備、客群廣泛等優勢,結合參考諮詢等職能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諮詢服務,通過舉辦展覽、講座、論壇、沙龍、公開課、閱讀推廣等活動,增強公眾智慧財產權意識,推動智慧財產權基礎知識傳播。
4.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區生產力促進機構類服務網點應當發揮生產要素聚集優勢,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深度融入園區技術轉化、企業創新、產業發展。積極為園區內企業和服務機構搭建對接交流平台,推進產學研合作和整合創新資源。
5.行業組織類服務網點尤其是智慧財產權領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橫向合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融入行業服務,建立行業專題資料庫,重點面向成員(會員)單位開展信息利用培訓、信息推送等服務。
6.市場化服務機構類服務網點應當積極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與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相融合,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滿足服務對象多層次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需求。鼓勵支持市場化服務機構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成本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務。
四、服務內容
(一)基礎性服務。各節點、網點應當根據自身基礎和條件,向服務對象免費提供相應的基礎服務。
1.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培訓、公益講座等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智慧財產權基礎知識和信息利用方法技能。
2.指導服務對象進行基礎性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查詢和分析。
3.通過節點、網點協作開展智慧財產權文獻傳遞。
4.通過電話、網路、視窗等途徑開展智慧財產權文獻信息、信息分析利用相關諮詢服務。
5.傳播智慧財產權信息,推廣公益性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利用成果。
6.充分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資源,向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進行推廣。
7.其他基礎性服務。
(二)專業化服務。鼓勵各節點、網點根據機構性質、資源優勢、服務能力和服務對象需求,提供低成本專業化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1.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各類智慧財產權專業檢索和分析服務。
2.面向特定技術領域創新需求,提供智慧財產權專題資料庫建設服務。
3.面向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各類主體,結合實際需求,開展區域規劃、產業規劃、企業經營、研發活動、人才管理等專利導航服務。
4.面向國家和地方重點產業、企業等市場主體開展專利預警服務。
5.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特別是確權、維權、交易、轉化等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支撐。
6.面向多層次、多樣化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需求,開發特色化智慧財產權信息套用工具。
7.其他專業化服務。
五、服務保障
(一)加強資源保障。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服務機制、數據資源、規範建設、培訓工作等方面為節點、網點提供指導和支持;通過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項目等形式,支持引導節點、網點提供高質量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產品。國家知識產權局、省(區、市)局、地市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在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中設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預算項目。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業內服務網點提供政策、資源支持。各類節點、網點應當根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定位、目標,做好人員、服務系統和數據資源、硬體、場地等基礎服務保障。
(二)加強互聯共享。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特色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豐富服務功能;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各省市平台、區域內相關服務平台加強互聯共享,打破信息和服務孤島,形成疊加服務效能;健全完善需求供給對接渠道,共享專題資料庫、分析工具等服務資源,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加強交流協作。建立健全多層次、多樣化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經驗交流機制、服務協作機制、服務資源和成果共享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節點、網點工作交流,建立節點、網點間聯繫渠道,依託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等搭建服務協作、資源和成果共享平台。
(四)重視服務反饋。鼓勵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加強區域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效能評估,通過常態化評估促進節點、網點服務質量和效能提升。各節點、網點應當設定專門渠道收集和接收相關意見、建議,根據服務效果反饋主動改進服務,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五)加強宣傳推廣。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總結實踐經驗,挖掘報送區域典型案例。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等途徑和方式,對各地經驗和典型案例進行宣傳推廣,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優秀實踐》,發揮優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實踐的示範、引導作用。
三、服務重點
(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各類節點應當發揮好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主渠道作用,面向政府部門、創新創業主體、社會公眾等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基礎性支撐服務,積極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積極宣傳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相關政策,發揮節點的骨幹和引領作用,開展區域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網點間交流協作。
1.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主要承擔全國性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分析技能提升指導、公益培訓、信息諮詢等工作,積極參與智慧財產權信息基礎分析工具開發等基礎性工作。
2.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主要在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支持下參與構建本地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對地市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進行業務指導,參與地方特色化、差異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聚焦區域重點產業,開發本地專題資料庫,開展智慧財產權巨觀數據統計、產業智慧財產權發展態勢分析等,為地方政府決策提供基礎數據分析支撐,協助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做好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資源的統籌工作。支持鼓勵具備數據加工能力的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參與國家重點行業領域智慧財產權數據加工等基礎工作。
3.區域中心城市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節點主要推動區域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能力提升,加強智慧財產權政策宣傳,協調區域內公共服務網點,根據地區需求提供個性化、特色化區域信息公共服務,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便利化、普及化、精準化,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與當地產業、科技、經濟深度融合。
(二)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按照相關建設實施辦法要求開展工作。其他各類網點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基礎,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融入日常工作,根據服務對象的共性需求和特點,針對性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1.高校類服務網點應當發揮信息資源和人才資源優勢,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納入日常教學、科研管理,面向高校師生開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課程,舉辦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利用培訓,增強高校師生智慧財產權意識,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素養教育人才檔案。積極服務高校科技創新、學科建設、成果轉化和人才培養,促進高校發揮創新源頭作用。鼓勵支持有服務能力的高校網點擴大服務範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發揮專業與學科優勢,開展行業專利信息分析。
2.科研院所、科技情治單位類服務網點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貫穿於本單位科技項目的立項、研發、產出成果等全流程,推動提升研發起點,促進研發成果形成高質量智慧財產權,助力研發成果轉化。在做好本單位服務的同時,鼓勵支持有服務能力的科研院所、科技情治單位類網點擴大服務範圍,積極服務地方經濟和產業發展;發揮專業與學科優勢,開展行業專利信息分析。
3.公共圖書館類服務網點應當發揮場地資源齊備、客群廣泛等優勢,結合參考諮詢等職能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諮詢服務,通過舉辦展覽、講座、論壇、沙龍、公開課、閱讀推廣等活動,增強公眾智慧財產權意識,推動智慧財產權基礎知識傳播。
4.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區生產力促進機構類服務網點應當發揮生產要素聚集優勢,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深度融入園區技術轉化、企業創新、產業發展。積極為園區內企業和服務機構搭建對接交流平台,推進產學研合作和整合創新資源。
5.行業組織類服務網點尤其是智慧財產權領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橫向合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將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融入行業服務,建立行業專題資料庫,重點面向成員(會員)單位開展信息利用培訓、信息推送等服務。
6.市場化服務機構類服務網點應當積極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與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相融合,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滿足服務對象多層次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需求。鼓勵支持市場化服務機構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成本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務。
四、服務內容
(一)基礎性服務。各節點、網點應當根據自身基礎和條件,向服務對象免費提供相應的基礎服務。
1.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培訓、公益講座等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智慧財產權基礎知識和信息利用方法技能。
2.指導服務對象進行基礎性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查詢和分析。
3.通過節點、網點協作開展智慧財產權文獻傳遞。
4.通過電話、網路、視窗等途徑開展智慧財產權文獻信息、信息分析利用相關諮詢服務。
5.傳播智慧財產權信息,推廣公益性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利用成果。
6.充分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資源,向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進行推廣。
7.其他基礎性服務。
(二)專業化服務。鼓勵各節點、網點根據機構性質、資源優勢、服務能力和服務對象需求,提供低成本專業化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1.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各類智慧財產權專業檢索和分析服務。
2.面向特定技術領域創新需求,提供智慧財產權專題資料庫建設服務。
3.面向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各類主體,結合實際需求,開展區域規劃、產業規劃、企業經營、研發活動、人才管理等專利導航服務。
4.面向國家和地方重點產業、企業等市場主體開展專利預警服務。
5.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特別是確權、維權、交易、轉化等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支撐。
6.面向多層次、多樣化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需求,開發特色化智慧財產權信息套用工具。
7.其他專業化服務。
五、服務保障
(一)加強資源保障。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服務機制、數據資源、規範建設、培訓工作等方面為節點、網點提供指導和支持;通過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項目等形式,支持引導節點、網點提供高質量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產品。國家知識產權局、省(區、市)局、地市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在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中設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預算項目。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業內服務網點提供政策、資源支持。各類節點、網點應當根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定位、目標,做好人員、服務系統和數據資源、硬體、場地等基礎服務保障。
(二)加強互聯共享。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特色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豐富服務功能;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各省市平台、區域內相關服務平台加強互聯共享,打破信息和服務孤島,形成疊加服務效能;健全完善需求供給對接渠道,共享專題資料庫、分析工具等服務資源,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加強交流協作。建立健全多層次、多樣化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經驗交流機制、服務協作機制、服務資源和成果共享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節點、網點工作交流,建立節點、網點間聯繫渠道,依託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等搭建服務協作、資源和成果共享平台。
(四)重視服務反饋。鼓勵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加強區域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效能評估,通過常態化評估促進節點、網點服務質量和效能提升。各節點、網點應當設定專門渠道收集和接收相關意見、建議,根據服務效果反饋主動改進服務,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五)加強宣傳推廣。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總結實踐經驗,挖掘報送區域典型案例。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等途徑和方式,對各地經驗和典型案例進行宣傳推廣,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優秀實踐》,發揮優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實踐的示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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