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委)、知識產權局,各高新園區(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2015年2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積極推進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和科技城〔以下簡稱高新園區(科技城)〕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制度,進一步發揮智慧財產權對高新園區和科技城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的支撐作用,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國發〔2008〕18號)和省委《關於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浙委發〔2013〕22號),特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高新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各國紛紛制定緊密依賴於智慧財產權制度、支撐未來發展的新經濟戰略,智慧財產權日益成為地區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當前,全省省級以上高新園區(科技城)集聚了豐富的創新資源,創新了體制機制,最佳化了發展環境,成為我省引領創新發展的戰略先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一面旗幟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要陣地。但也存在著智慧財產權工作與經濟、科技的聯繫不夠緊密,智慧財產權工作體制機制不健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加強高新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工作,有利於提升自主創新的效能與水平,有利於形成技術成果商品化、配置資源市場化、智慧財產權資本化的技術市場體系,有利於促進主導產業“低碳、綠色、智慧型”的特色化發展,有利於吸引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各地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把加強高新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支撐,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政策舉措,完善體制機制,切實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高新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工作機制
(二)高新園區(科技城)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園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強化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統籌協調管理,完善智慧財產權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體系;要積極制定實施園區智慧財產權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要成立智慧財產權協調議事機構,明確智慧財產權工作管理部門,配備一定數量專職管理人員。
(三)高新園區(科技城)按照“低碳、綠色、智慧型”的要求,建立專利導航與產業發展互動的決策支撐機制,積極推進產業集聚區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在主導產業發展規劃制定、重大科技項目管理、企業資產重組運營與國際市場開拓等重大決策中,依託專利導航工程,合理規劃主導產業發展路徑,系統配置優勢資源,提升主導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競爭力。
(四)有條件的高新園區(科技城),特別是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要先行先試,積極參照國家自主創新區有關股權激勵試點政策,進一步健全智慧財產權激勵機制,積極鼓勵企業將智慧財產權以投資入股、股票期權等形式參與權益分配。其它高新園區(科技城)要積極引導企業通過網上技術市場等產權交易載體,開展智慧財產權的展示、許可、轉讓、拍賣,推進智慧財產權的流轉。
(五)高新園區(科技城)要建立健全質押貸款、風險投資、股權上市等多層次智慧財產權融資體系;鼓勵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入股、保險、證券化等方式,實現智慧財產權的商業價值;引導企業積極運用智慧財產權優勢主持或參與國內外技術標準的制定。
(六)高新園區(科技城)要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長效監督,企業智慧財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大對反覆侵權、群體性侵權以及假冒、詐欺等專利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網路市場、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加強區內智慧財產權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加快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形成多元化的維權援助機制。指導區內企業協調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積極應對境外智慧財產權訴訟。
三、不斷加快高新園區(科技城)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建設
(七)圍繞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儲備和運用優勢,通過促進優質智慧財產權產出和強化智慧財產權運營,著力培育一批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完善、質量與效益突出、運用水平高和市場競爭力強的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
(八)積極引導區內企業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建立與企業戰略相匹配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保障智慧財產權工作制度、機構、人員和經費“四落實”,將智慧財產權工作融入企業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成果轉化、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
(九)引導區內企業與高校院所、中介服務機構建立以智慧財產權為利益紐帶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圍繞突破制約高新園區轉型升級的重要關鍵技術,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信息的有效利用,提高創新水平與效率,提升智慧財產權質量,形成一批具有跨越發展優勢的核心智慧財產權。
(十)引導區內龍頭企業、大企業大集團、高新技術企業和專利示範企業建立貫穿立項、研發、採購、生產、銷售全過程的智慧財產權侵權預警機制和風險監控機制,有效降低智慧財產權風險,提升智慧財產權風險應對能力。支持引導企業加強主要國內外市場的智慧財產權布局、主動參與國際競爭。
四、積極構建高新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
(十一)鼓勵高新園區(科技城)搭建“一站式”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重點引進智慧財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諮詢、資產評估和培訓等省內外高水平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推進智慧財產權服務向多層次、專業化方向發展,促進高新園區(科技城)成為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功能區。
(十二)鼓勵高新園區(科技城)拓展區內企業上市、併購、重組、清算、投融資等商業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支持高新園區(科技城)為區內中小微企業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入孵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申請維持、交易轉化、分析評估等個性化託管服務。
(十三)支持有條件的高新園區(科技城)利用網際網路、雲計算、物聯網等新技術,依託國家專利數據資源和省智慧財產權(專利)信息平台,加快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專業化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積極開展信息檢索分析、數據加工、文獻翻譯等公共信息服務,加快專利信息傳播利用。
(十四)鼓勵高新園區(科技城)以引進的“國千”“省千”等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為服務對象,設立智慧財產權服務站,指定智慧財產權特派員,定期提供針對性強、接軌國際高水平創新創業活動的智慧財產權問診諮詢服務,促進核心智慧財產權轉移與原始創新能力提升。
(十五)鼓勵有條件的高新園區(科技城)建立國家專利工作站、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協調組織專利審查與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法律專家,向區內企業提供獲權、用權、維權的諮詢服務。
五、著力營造高新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發展環境
(十六)省科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高新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協調與指導,積極鼓勵高新園區(科技城)爭創國家級、省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高新園區(科技城)所在地科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新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發展。
(十七)高新園區(科技城)要加強智慧財產權與經濟、科技等工作的緊密結合,建立健全以財政及國有資金投入為主或對園區經濟科技發展影響較大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智慧財產權評議制度,為園區項目規劃、管理決策、人才引進、產業發展、技術研發和市場競爭提供參考依據。
(十八)高新園區(科技城)要加大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投入力度,重點支持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與優勢企業培育、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智慧財產權申請與維持、智慧財產權託管、智慧財產權融資和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
(十九)高新園區(科技城)要加強園區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普及性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健全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體系,開展多層次的智慧財產權培訓,積極引進培養高層次智慧財產權人才。
(二十)省科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將建立健全高新園區(科技城)智慧財產權統計制度與評價機制,將智慧財產權覆蓋面與發明專利的擁有量及其實施效益、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等作為評價其年度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和推薦其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主要依據之一。
本意見自2015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