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順長城中證TMT1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景順長城中證TMT1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是景順長城發行的一個指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順長城中證TMT1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 基金簡稱:景順中證TMT150ETF聯接
  • 基金類型:指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景順長城
  • 基金管理費:0.50%
  • 首募規模:12.81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1361
  • 成立日期:20150615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於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投資範圍

本基金以目標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銀行存款、債券、債券回購、權證、股指期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主要通過投資於目標ETF以達到投資目標。當本基金申購、贖回和買賣目標ETF,或基金自身的申購、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基金管理人會在10個交易日內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便實現對跟蹤誤差的有效控制。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力爭相對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於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來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達到跟蹤標的指數的目標。因此,本基金投資於目標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同時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契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2、 目標ETF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過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申購及贖回目標ETF基金份額,也可以通過券商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目標ETF基金份額。本基金將根據開放日申購、贖回情況,綜合考慮流動性、成本、效率等因素,決定本基金對目標ETF的投資方式。通常情況下,本基金以申購、贖回的投資方式為主:當收到淨申購申請時,本基金構建股票組合,並且申購目標ETF;當收到淨贖回申請時,本基金贖回目標ETF,並且賣出股票組合。對於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的剩餘成份股,本基金將選擇作為後續申購目標ETF的基礎證券或者擇機在二級市場賣出。本基金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目標ETF基金份額是出於追求基金充分投資、減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蹤誤差的目的。
3、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部分的投資,採用被動式指數化投資的方法進行日常管理。
4、債券投資策略
出於對流動性、跟蹤誤差、有效利用基金資產的考量,本基金適時對債券進行投資。通過研究國內外巨觀經濟、貨幣和財政政策、市場結構變化、資金流動情況,採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斷未來利率變化和收益率曲線變動的趨勢及幅度,確定組合久期。進而根據各類資產的預期收益率,確定債券資產配置。
5、權證、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金融產品,如期權、權證以及其他相關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契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調整的頻率和交易成本。
6、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策略
對單個券種的分析判斷與其它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的方法類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會加強自下而上的分析,將機構評級與內部評級相結合,著重通過發行方的財務狀況、信用背景、經營能力、行業前景、個體競爭力等方面判斷其在期限內的償付能力,儘可能對發行人進行充分詳盡的調研和分析。
7、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巨觀經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預測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化,並通過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的久期與收益率的影響。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流動性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以及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結合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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