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國泰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是國泰基金髮行的一個指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國泰金融ETF聯接
  • 基金類型:指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國泰基金
  • 基金管理費:0.50%
  • 首募規模:9.84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20021
  • 成立日期:20110331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通過投資於目標ETF,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非標的指數成份股、新股、債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以目標ETF作為其主要投資標的,方便特定的客戶群通過本基金投資目標ETF。本基金並不參與目標ETF的管理。
1、資產配置策略
為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將以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90%的資產投資於目標ETF。其餘資產可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非標的指數成份股、新股、債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為了使本基金在應付申購贖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2、目標ETF投資策略
(1)投資組合的構建
基金契約生效後,在建倉期內本基金將主要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組合,在目標ETF開放申購贖回後將股票組合換購成目標ETF份額,使本基金投資於目標ETF的比例不少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2)投資組合的投資方式
本基金投資目標ETF的兩種方式如下:
1)申購和贖回:目標ETF開放申購贖回後,以股票組合進行申購贖回。
2)二級市場方式:目標ETF上市交易後,在二級市場進行目標ETF基金份額的交易。
本基金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目標ETF基金份額是出於追求基金充分投資、降低跟蹤誤差的目的。在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本基金投資目標ETF受到最小申購贖回單位限制的情況下,本基金可在二級市場買賣目標ETF。本基金在二級市場的ETF份額投資將不以套利為目的。
本基金可以通過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以成份股實物形式申購及贖回目標ETF基金份額,也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目標ETF基金份額。本基金將根據開放日申購贖回情況、綜合考慮流動性、成本、效率等因素,決定目標ETF的投資方式。通常情況下,本基金以申購和贖回為主:當收到淨申購時,本基金構建股票組合、申購目標ETF;當收到淨贖回時,本基金贖回目標ETF、賣出股票組合。對於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的剩餘成份股,本基金將選擇作為後續實物申購目標ETF 的基礎證券或者擇機在二級市場賣出。
3、成份股、備選成份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投資目的是為準備構建股票組合以申購目標ETF。因此對可投資於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資金頭寸,主要採取完全複製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況(如流動性不足等)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適當的替代。
4、債券投資策略
債券投資的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通過對收益率、流動性、信用風險和風險溢價等因素的綜合評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類證券組合中投資於國債、金融債、短期金融工具等產品的比例。並靈活地採用收益率曲線方法、市場和品種選擇方法等以組建一個有效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組合。力求這些有效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組合,在一定的風險度下能提供最大的預期收益,或者在確定收益率上承擔最小的風險。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選擇紅利再投資的,現金紅利則按除權日經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潤以收益分配基準日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為準。基金契約生效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和分紅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後第2位,小數點2位後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資產;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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