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憲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憲法

《憲法(第4版)》除緒論外共7章:第一章“憲法總論”,包括憲法的概念、本質、分類,憲法與憲政,憲法結構,憲法制定、修改、解釋和違憲審查。第二章“憲法的產生與發展”,包括近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舊中國憲法和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第三章“國家性質”,包括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與國家性質相適應的政黨制度、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三項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第四章“國家形式”,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和國家象徵。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包括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平等權,政治權利,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和公民的基本義務。第六章“選舉制度”,包括選舉制度概述、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選舉的民主程式。第七章“國家機構”,包括國家機構概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基本介紹

  • 書名: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憲法
  • 類型:憲法
  • 出版日期:2009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0107509
  •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作者:許崇德 曾憲義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頁數:309頁
  • 開本:16
  • 定價:28.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憲法(第4版)》是由許崇德所編寫,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的。

圖書目錄

緒論
第一章 憲法總論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和本質
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
第三節 憲法與憲政
第四節 憲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五節 憲法結構
第六節 憲法制定
第七節 憲法修改
第八節 憲法解釋
第九節 違憲審查

第二章 憲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一節 近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舊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節 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章 國家性質
第一節 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
第二節 與國家性質相適應的政黨制度
第三節 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
第四節 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

第四章 國家形式
第一節 政權組織形式
第二節 國家結構形式
第三節 國家象徵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第二節 平等權
第三節 政治權利
第四節 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五節 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
第六節 社會經濟權利
第七節 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第八節 公民的基本義務

第六章 選舉制度
第一節 選舉制度概述
第二節 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選舉的民主程式

第七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國家機構概述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節 國務院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七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八節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九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節 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附錄I [問題與思考]參考答案
附錄II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文摘

插圖:


1.政權組織形式是國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現形態
國家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是通過內在和外在的多種途徑與形式反映在人們面前的。經濟基礎、階級結構、文化制度等是國家在內在特徵方面的反映,而政體、國家結構形式和國家標誌等則是國家在外在特徵方面的反映。在國家的多種外在表現形態中,由於與國家的階級本質——國體聯繫最為密切,政權組織形式因而成為國家最主要的外在表現形態。對此,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指出:“至於還有所謂‘政體’問題,那是指的政權構成的形式問題,指的一定的社會階級取何種形式去組織那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沒有適當形式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①
沒有一定組織形式的政權機關,國家就不能有效地實現統治,因此,掌握國家政權的各國統治階級,無一例外地都要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和現實需要,採取與自己國家政權的性質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以實現國家的各項職能。由此可見,政權組織形式不僅是國家最主要的外在表現形態,也是與國家同時產生、同步發展、密不可分的一種社會現象。
2.政權組織形式是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活動的有機體制
政權組織形式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簡單組合,而是由統治階級按照一定的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種邏輯嚴密的有機體制。一方面,在形式選擇上,它要與國家的階級本質、民族特點、歷史傳統等相適應,體現為一種特定的君主制、共和制或其他體制,以實現該國統治階級對國家的統治和管理。另一方面,在內容構成上,它要涉及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活動的各個方面,使各機關能夠形成統一的有機整體,相互協調地行使國家權力。具體地講,在內容上,政權組織形式至少應當包括設立哪些國家政權機關,按照什麼樣的原則組織國家政權機關,如何在各國家政權機關之間進行權力配置,各國家政權機關如何行使配置給自己的權力,如何處理各國家政權機關之問的相互關係等問題。只有原則明確、結構嚴密、內容充實、程式合理、能夠實際運作的政權組織形式,才能保障國家權力按照統治者的預期目標實施。
(二)政權組織形式與國家性質的關係
在西方的國家學說中,思想家們普遍認為政權組織形式與國家性質之間沒有什麼必然聯繫,因此一般也就很少探討政權組織形式與國家性質的關係。而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則認為,政權組織形式與國家性質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繫:國家性質決定政權組織形式,政權組織形式必須與國家性質相適應,並服務於國家性質。以國家性質為基礎去研究政權組織形式,強調政權組織形式與國家性質之間的內在聯繫,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關於政權組織形式理論的一個重要特點。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政權組織形式與國家性質都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分別從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來反映、體現國家這一社會現象,二者之間的關係極為密切。

序言

法學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並居於先導性的戰略地位。在我國社會轉型的新世紀、新階段,法學教育不僅要為建設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服務,而且要面向全社會培養大批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的高層次法律人才。近年來,法學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法科數量增長很快,教育質量穩步提高,培養層次日漸完善,目前已經形成了涵蓋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生、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碩士研究生、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學人才培養體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經成為莘莘學子的優先選擇之一。隨著中國法治事業的迅速發展,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法學教育的事業大有可為,中國法學教育的前途充滿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於育人,在於塑造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法學教育的宗旨並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於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要完成法學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須認真抓好教材建設。我始終認為,教材是實現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學教材不僅僅是法學知識傳承的載體,而且是規範教學內容、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對法學教育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學教材是傳授法學基本知識的工具。初學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師,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馮友蘭先生所言:“學哲學的目的,是使人作為人能夠成為人,而不是成為某種人。其他的學習(不是學哲學)是使人能夠成為某種人,即有一定職業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夠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體系,能夠準確簡明地闡釋法律的邏輯,能夠深入淺出地敘述法律的精要,能夠生動貼切地表達深奧的法理。所以,法學教材是學生學習法律的嚮導,是學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階梯。如果在入門之初教材就有偏頗之處,就可能誤人子弟,學生日後還要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來修正已經形成的錯誤觀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