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012年8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0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自2012年11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10月09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1月09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倘甸產業園區昆明轎子山旅遊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度假)園區)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使用、電梯採購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按照工作職責,依法查處故意損毀電梯設施、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和改革、規劃、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節能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七條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促進電梯節能技術創新和套用。
鼓勵實行電梯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電梯的生產
第八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生產,對電梯質量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檔案。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所製造電梯的配件供應,提供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專業技能培訓。
第九條 電梯採購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電梯的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對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採購電梯的綜合性能、技術保障、售後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及重大維修,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契約委託、同意並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使用單位自行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後,出具相關技術資料,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對改造後的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單位施工前,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業務不得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有關技術資料。
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用於電梯改造、維修的配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安全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電梯,或者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並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電梯使用單位名稱、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緊急搶修和投訴電話,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的聯繫通暢;
(五)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六)制定電梯應急處置措施和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七)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暫停使用,並及時處理;
(八)電梯發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組織救援,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九)電梯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於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部門;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並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監督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立即暫停使用,並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應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新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移交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的,應當在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標示,採取安全措施;電梯停用1年以上的或者停用期跨過1次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使用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
第二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安全技術評價申請後,應當組成專家評價組進行評價,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隱患整改、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評價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可以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列支。
第二十三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在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損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使用電梯運送超載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四章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契約。
捷運、車站、機場等公共運輸領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由製造單位通過契約委託、同意並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維護保養工作,不得減少項目、降低要求、偽造記錄。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不得轉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七條 省外企業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在本市設定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日常維護保養方案,建立現場管理制度;
(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設立24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抵達現場,排除故障,並進行記錄;
(四)建立每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五)對日常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發現事故隱患的,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七)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八)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電梯年度日常維護保養情況。
第五章 電梯的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 在用電梯實行安全性能定期檢驗檢測制度,檢驗周期為1年。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申請檢驗。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日常維護保養契約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對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負責,並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並在檢驗完畢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檢測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三)違反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察,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三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違反電梯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並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管理部門報告,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建立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三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受理對電梯事故隱患和有關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核實事故情況,並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管理部門報告,依法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委託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維護保養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未報告年度維護保養情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出具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二)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三)重大維修,是指需要通過調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動,以及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活動。重大維修後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變更。
(四)改造,是指改變電梯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居民家庭或者個人自用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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