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辦法

《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89年7月17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辦法
  • 外文名:Kunm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supervision methods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71號
  • 發布日期:1989-07-17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71號
【發布日期】1989-07-17
【生效日期】1989-07-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辦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昆政發〔1989〕17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行業安全管理,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昆明市的全民、集體、個體及外資、中外合資(合作)建築企業。
第二章 監督機構和任務
第三條 昆明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設定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站,負責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城建局(建委)設定縣(區)建築行業安全監督站,負責本縣(區)建築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站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站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規程和技術標準;
2、研究制定行業安全工作計畫、工作措施和有關管理規定;
3、審查建築企業的安全生產資質,發放和收回安全合格證;
4、負責組織行業安全監督人員及企業專職安全管理幹部的技術業務培訓,監督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5、參與行業內重大傷亡事故的查處和職業病的調查,編報本地區建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
6、在行業內推廣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及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標準化管理,參與安全技術設施、安全技術科研成果及施工非標準安全設施的審查和鑑定;
7、檢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監督建築企業按規定執行各項安全法規、安全規程和技術標準;
8、監督企業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經費及實施安全獎懲辦法;
9、組織行業安全生產檢查。表揚或獎勵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懲處或負責提請有關部門懲處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縣(區)建築行業安全監督站的主要任務是: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規程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建築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2、參與安全技術設施和安全技術科研成果的鑑定;
3、檢查企業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培訓及對特殊作業工種審證工作的情況;
4、參與本縣(區)行業內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並負責將處理情況報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站備案;
5、根據安全生產檢查情況,表揚或獎勵本縣(區)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及個人,懲處或負責提請有關部門懲處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6、定期向市安全監督站報告工作情況,承擔市安全監督站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監督員的職責和管理
第六條 各級安全監督站的任務,由各級安全監督員具體實施。
第七條 各級安全監督站的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應從能堅持原則,責任心強,熟悉安全技術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或擔任行業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中選(聘)用。
第八條 各級安全監督站的專職或兼職監督員,其資格審查由昆明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經審查合格並頒發《昆明市建築行業安全監督員》證後,方可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專、兼職監督員如有變化,應及時報審批部門備案或重新審批。
第九條 安全監督員應認真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各種安全規程標準,不斷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正確履行各項職責。
第十條 各級安全監督站應加強對安全監督員的思想教育,業務培訓和考核。對秉公辦事,積極負責的安全監督員,可報請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監督員,應嚴肅查處。
第四章 監督程式和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築安全監督站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接受安全監督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督站重點監督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施工方案中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特殊作業工種持證操作情況,其中,土方作業、高空作業、架設機具、吊裝作業、模板支搭、垂直運輸、中小型機械、施工用電、塵毒作業和易燃易爆作業環境安全設施狀況等為重點檢查內容。
第十三條 對建築企業的生產車間,安全監督站重點檢查塵毒危害、事故隱患、失火爆炸等不安全因素。
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區)安全監督站報告,並同時上報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人事主管部門和工會。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應及時上報國家建設部。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五條 市、縣(區)建築行業安全監督站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施工企業,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罰款、警告、停止作業、限期整改、停產整頓等處分,同時,還可提請有審批權的部門按規定降低該企業的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
第十六條 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特大傷亡事故的企業,除按規定對企業進行罰款外,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罰款、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論處。
第十七條 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給予200-2000元的罰款。
1、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混亂,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明,無安全技術措施的;
2、施工生產無安全保障,防護裝置不齊、事故隱患明顯的;
3、違章作業,設備帶病運轉,安全保險裝置殘缺不齊,危及人身安全的;
4、特殊作業工違章指揮作業,情節嚴重的;
5、電器裝接線路混亂,明顯違反安全用電規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6、消防設施及設備器材不齊或失效,火險隱患嚴重的;
7、其他違反施工安全生產規定、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8、因單位領導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
9、因單位領導管理不善,造成企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10、發生傷亡事故後,不認真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第十八條 對因搶險救災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遵守安全生產規定的,免予處罰。
第十九條 企業對縣(區)安全監督站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安全監督站提出書面申訴,由市安全監督站負責仲裁。
第二十條 企業繳納的罰款,在稅後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罰款應專項存儲,專款用於建築行業安全的管理、宣傳教育、安全技術培訓、表彰先進等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建築工程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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