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辦法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34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1991年4月1日
第一條 為保證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勞保費用)的統—收取,建立勞動保險基金,使之專款專用,由行業內部進行平衡調劑 ,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保證在職職工的勞保待遇及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昆明市轄行政區範圍內施工,並按《雲南省建築安裝工程綜合費用定額》提取勞保費用的國營、城鄉集體建築企業,均按本辦法實行勞保費用行業管理。
第三條 勞保費用的來源、標準和繳納
1、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和省建委(87)雲建字198號文規定,施工企業勞保費用在建設工程造價中提取,其收費標準按照《雲南省建築安裝工程綜合費用定額》的規定執行。
2、凡在我市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項目(含市政工程),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建設單位均應向勞保費用行業管理部門交納勞保費用。今後,建築企業不再直接向建設單位收取勞保費用,但在施工企業統計完成的總產值中,應計入這部分勞保費用。
3、由市規劃處代勞保費用行業管理部門收取勞保費用。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勞保費用後,方可領取“建築許可證”、“開工報告”。對不按規定繳納勞保費用的單位,一經查出,除處以勞保費用—倍的罰款,同時勒令停工,吊銷建築許可證。
4、根據省政府雲政發(90)104號檔案規定,勞保費用不作為制定工程標底的依據,不參與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投、議標、擠占、減免勞保費用。
5、實行行業管理的勞保費用,如年度結算收支差額大於10%時,由市建管局測算後,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調整勞保費率。
第四條 勞保費用支出項目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規定及省建委(87)雲建定字第198號文有關“勞保支出”的範圍,支出以下項目:
1、離、退休金。
2、離、退休職工按規定應享受的各種補貼。
3、因工致殘離、退休後飲食起居不能自理的護理費。
4、六十年—七十年代退休職工生活費。
5、離、退休職工醫療費、撫恤費、困難補貼費。
6、在職職工六個月以上病假工資及醫療費。
7、按規定應在勞保費用中開支的其它費用。
第五條 勞保費用的支付
1、市屬國營建安企業及實行離、退休制度的集體建安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1-4項企業實際發生數,由管理部門核發。5-7項,根據勞保金收繳情況及企業承受能力,核定適當比例返回企業包乾使用,不足部分由企業列入營業外支出,節餘留用。
2、未實行離、退休制度的集體所有制施工企業,所收勞保費用適當返回,作為企業勞保基金或職工養老金專款專用。具體返回比例另行制定。
3、在昆的中央、省屬施工企業,根據其在昆承建工程項目中實際收取的勞保費用,如數返回。
4、經批准到昆承攬建安工程的省外及地州(市)、縣施工企業,勞保費用適當返回。未經批准自行進昆的,勞保費不予返回。
第六條 勞保費用的管理:
1、勞保費用實行統一收取、平衡調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拉用。
2、統收的勞保費用在建設銀行設立專戶,所得利息計入勞保費用中。
3、管理部門要建立勞保費的審核制度、會計制度和勞保費用的收支月報、年報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及社保部門的監督。
4、實行勞保費用行業管理的建築企業,按管理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接受其檢查和監督。對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仍由各企業負責。
5、對已參加退休費社會保險統籌的建安企業,除參加勞保費用行業管理外,仍可按勞動部門規定的範圍和項目參加社會統籌。參加社會統籌的費用由企業直接與社會保險統籌部門結算。
6、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盡職盡責,嚴格按規定辦事,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七條 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管理,是“社會勞保統籌”的—部分,在省建委及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市建管局統一管理,設立部門組織實施,所需業務費用由統收勞保費用中支出。
第八條 勞保費用在統籌安排留有足夠的周轉金後,當年結餘交社保部門統一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市建管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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