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煤礦管理的決定

2001年1月,貴州省人民政府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煤礦管理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煤礦管理的決定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發[2001]6號
  • 發布日期:2001-01-31
檔案信息,簡介,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對鄉鎮煤礦的管理,開辦程式,整頓煤炭生產秩序,搞好關井壓產工作,進一步加強煤炭“五統一”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監管力度,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健全鄉鎮煤礦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加大對事故的查處力度,

檔案信息


【生效日期】2001-01-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簡介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煤礦管理的決定
(黔府發〔2001〕6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範我省鄉鎮煤礦生產經營秩序,搞好安全生產,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推動鄉鎮煤礦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省鄉鎮煤礦現狀,現就進一步加強鄉鎮煤礦管理有關問題作如下決定:

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對鄉鎮煤礦的管理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學習貫徹江澤民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從講政治、顧大局、保平安的高度出發,加強對鄉鎮煤礦的管理,把鄉鎮煤礦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搞好安全工作。

開辦程式

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鄉鎮煤礦的開辦程式
由省煤炭工業局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我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全省煤炭資源總體規劃,有計畫地建設一批鄉鎮煤礦骨幹礦井。今後新開辦鄉鎮煤礦,井型不得小於5萬噸/年。
申請開辦鄉鎮煤礦,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鄉鎮煤礦管理條例》規定的辦礦條件,須徵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同意,由縣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審查辦礦條件,經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報省煤炭工業局審批。

整頓煤炭生產秩序,搞好關井壓產工作


(一)對年產能力3萬噸以下的鄉鎮煤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予以關閉。由有關部門吊銷有關證照,縣級人民政府對其實施關閉。
(二)對年產能力3萬噸(含3萬噸)以上的鄉鎮煤礦進行停產整頓,按照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安全生產“八不準”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逐礦進行檢查驗收。經整頓驗收合格的礦井,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核,達到規定條件的核發生產許可證;對經整頓後仍達不到條件的,由有關部門吊銷有關證照,縣級人民政府對其實施關閉。
關閉礦井工作於2001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農村家庭為生活自用採挖的少量煤炭,省煤炭局要控制數量,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指定範圍採挖。縣煤管部門對自用煤礦點,要嚴格控制開採規模、開採範圍和開採數量,其煤炭產品不得進入市場。同時,要加強管理,搞好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有關自用煤礦點的管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批准後實施。
(四)未經批准的礦井,煤炭管理部門不得為其頒發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實行一井一證,嚴禁一證多井,嚴禁搞“掛靠”和假聯合。

進一步加強煤炭“五統一”管理


(一)要進一步加強對煤炭行業產、供、銷、運、安全“五統一”管理工作,凡未實行“五統一”管理的產煤縣(市、區)要儘快實行“五統一”管理。
(二)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鄉鎮煤礦必須規範銷售行為,要按照《契約法》的規定簽訂購銷契約,其煤炭產品只能銷售給直接用戶和取得煤炭經營資格的企業經營。
(三)對收購、承運無煤炭生產證煤礦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和無煤炭經營資格企業經營的煤炭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按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經營進行處罰。
(四)加強煤炭價格管理,堅決制止對鄉鎮煤礦煤炭產品的價格歧視行為,鄉鎮煤礦與國有大礦的煤炭產品同質同價。
(五)煤炭運輸計畫歸口省煤焦市場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省煤焦市場辦理煤炭運輸計畫。
(六)鄉鎮煤礦使用的設備、器材、火工產品和安全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產煤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煤礦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實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負責制和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一票否決制。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對鄉鎮煤礦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各級經貿、國土、公安、工商、監察、環保、鄉企、勞動、交通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互相支持,協調配合,依法行政,加大對煤炭生產經營和安全的執行力度,保證煤礦安全生產。各級煤炭安全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監督職能。

加強監管力度,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加強對鄉鎮煤礦維簡費的監管力度,加大對鄉鎮煤礦的安全投入,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鄉鎮煤礦維簡費要按規定足額提取,專戶存儲,規範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不得截留。省煤炭工業局會同省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專項檢查組,負責對各產煤縣(市、區)所提取和上繳的鄉鎮煤礦維簡費的收支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負責人,要嚴肅進行查處。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鄉鎮煤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素質
建立健全省、地、產煤縣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對縣、鄉(鎮)兩級政府的分管領導及煤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以提高其對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能力。重點抓好鄉鎮煤礦礦長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鄉鎮煤礦的礦長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礦長資格證。凡未取得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一律不得上崗。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建立健全鄉鎮煤礦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


(一)鄉鎮煤礦使用勞動力,業主(法定代表人)必須依法以勞動契約的形式與從業人員確立勞動關係,不允許業主與從業人員簽訂嚴重違法的“生死協定”。勞動契約內容應具備: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契約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契約的責任等。此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內容。
(二)鄉鎮煤礦業主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鄉鎮煤礦業主必須在當地保險機構為井下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死亡保險賠付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保險費用由業主支付。
(四)產煤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職工的工資標準,制定鄉鎮煤礦從業人員最低勞動報酬標準,並監督鄉鎮煤礦業主執行。
(五)鄉鎮煤礦從業人員因工負傷,經當地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後,由業主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為: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六)鄉鎮煤礦從業人員因工死亡由業主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5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為增強業主的安全生產責任感和工亡補助金的支付能力,鄉鎮煤礦可按不低於噸煤2元的標準提取安全事故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鄉鎮煤礦所在縣、鄉(鎮)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加大對事故的查處力度


(一)認真執行“六不準”的規定,凡違反“六不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嚴查處,涉及事故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
(二)按照“誰辦礦、誰受益、誰負責安全”和“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各類鄉鎮煤礦事故,依紀依法處理責任者。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的責任,還必須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及領導者的責任。對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發跡事故性質、隱瞞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責任者的,要從重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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