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住房分配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住房分配試行辦法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3]18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日期】1983-09-30
【生效日期】1983-09-3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昆明市城鎮住房分配試行辦法
(1983年9月30日昆政發〔1983〕183號)
黨的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工農業生產的發展,我市住宅建設發展較快,城鎮人民的居住條件有了一定的改善。為了進一步搞好住房分配,切實解決住房分配中苦樂不均的問題,現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分房原則
1、住房分配應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住得下、分得開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結合工作年限和其它照顧條件,分別緩急,進行合理的分配。要優先解決無房戶、嚴重擁擠戶和不方便戶的住房問題,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在分配中,要改變以工作年限為主的分房辦法,堅持民眾路線,發揚民主,反對少數人包辦決定。
2、住房分配應與住宅建設的投資渠道相一致,凡能自籌資金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職工住房原則上自行解決;國家補助和地方投資建設的住宅,主要應分配給無力建房的單位和無固定職業的居民。
二、分房對象
住房分配的主要對象是:
1、無房戶和人均住面積低於二平方米的嚴重擁擠戶;
2、三代同住一室的;
3、父母與年滿十二周歲以上的子女同住一室的;
4、成年兄妹、姐弟同住一室的;
5、達到晚婚年齡,已登記結婚但無房住或婚後暫住臨時房的;
6、婚後與父母擠住,無法分隔居住的;
7、因房屋危險經鑑定必須搬遷拆除的;
8、落實私房政策需要安排的。
在同等條件下,對市以上勞動模範,工程師以上知識分子,二等以上殘廢軍人和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在昆定居的歸國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可給予優先照顧。
三、分房標準
1、根據每戶常住戶口的人口性別、年齡、輩份的不同,一般的標準是:按戶計算(包括未婚子女),每戶二至三人的,分配一室半戶一套,使用面積二十平方米(舊房調劑參照面積標準計算,下同);每戶三至四人的,分配兩室戶一套,使用面積約三十平方米;每戶五至六人的分配三室戶一套,使用面積約四十平方米;每戶六人以上的,分配四室戶一套或二室戶兩套,使用面積約四十五平方米。
2、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可視同兩個子女計算分房標準。一九七四年以後出生的第三胎子女,一九七九年以後出生的第二胎子女,不列入上述計算分房。
3、年滿十二周歲以上子女與父母擠住,無法分開的;成年兄妹同住一室的;三代同堂居住的;參照上述分房標準,本著住得下,分得開的原則合理分配。
4、工程師以上知識分子和縣、團級領導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可能,參照上述分配標準,每戶可多可分配一個自然間。
上述分房標準,是分配和調劑住房時的控制標準。不能作為申請住房的依倨。在家庭人口結構發生變化後(如子女結婚後已另分配了住房),住房標準亦應同時改變。
地、師級以上領導幹部及離休老幹部的住房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不在本辦法範圍內。
四、分房辦法
1、住房分配應採取本人申請,民主評議,組織批准,張榜公布的辦法。各單位在分配新建住宅和調整舊房前,應由包括職工代表在內組成的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對申請分房者的居住狀況,深入調查研究,按困難程度作緩急排隊,提出初步方案,組織民主評議,由分房委員會或小組審定分房方案予以公布。
2、男女享受同等的分房權利,夫婦雙方可自行選擇向一方所在單位提出分房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3、現役軍人在昆家屬確無住房的,可向本人工作單位或部隊申請分配住房。
4、無建房能力單位的職工和無工作單位的街道居民(包括個體戶),向所在地區街道辦事處申請分房。
5、國家補助、地方投資統一建設的住宅,由市房管局編制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切塊分配到區,由區政府制定方案後分配到各街道辦事處,再由街道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分配到戶。
五、有關事項
1、新房分配要與舊房調整、互換相結合,儘可能多解決一些困難戶。住戶分到新房後,必須交出原住舊房,如果騰出的舊房產權屬於外單位的,應退還給產權擁有單位,未事先徵得產權單位的同意,住戶個人不得私自轉讓、拆除屋內設備(自費安裝的電錶、水錶等設施除外)。
2、住房超過規定標準,其超標準部分,可實行累進計收房租的辦法(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適當罰款。多占住房,嚴重違法亂紀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各單位領導和房管人員在分配住房中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嚴格按本辦法的規定分配住房。領導幹部要帶頭遵紀守法,不搞特殊化。對敢於同分房中的不正之風作鬥爭,堅持合理分配住房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營私舞弊,搞不正之風的,除給予批評和處分外,要退出多占房屋和非法所得。情節嚴重,要依法懲處。
4、市、區(縣)房管部門和各級工會組織對各單位的住房分配負有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責任,各單位應按時向市房管部門和工會報送其住房分配辦法、方案及其它有關報表備查。
5、本辦法適用於昆明市屬各機關、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具體分房和管理辦法。
6、本辦法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原市革委昆革〔1980〕7號《昆明市住宅分配辦法》和昆革〔1981〕42號《昆明市城鎮住房分配辦法》即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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