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住房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住房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是昆明市政府於1993年9月21日頒布的昆政復[1993]63號地方法規。旨在為了提高昆明市城鎮居民居住水平,合理引導消費,籌集住宅建設資金,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住房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昆明市住房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3]63號
  • 發布日期:1993-09-21
  • 生效日期:1993-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昆明市住房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復〔1993〕63號) 為了提高昆明市城鎮居民居住水平,合理引導消費,籌集住宅建設資金,根據《昆明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決定發行昆明市住房債券,並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昆明市住房債券的發行,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處受政府的指派,委託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為主組織發行,市工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和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均可簡稱信貸部)向開戶單位組織發售。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處統籌使用債券發行資金,定期組織償還。
第二條昆明市住房債券的印刷、發行,由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負責。債券的結算和償還,由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和市工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負責辦理。
第三條住房債券的發售對象是:
1、凡分配新房的住戶和騰空舊房(不含互換房)再分配的住戶。
2、已有住房的城鎮居民和社會各界,自願購買住房債券者。
第四條住房債券認購的基數按房屋使用面積,新房每平方米30-50元;騰空再分配的舊房每平方米10-30元。具體認購數詳見附表。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緩、免認購住房債券:
1、少數確有特殊經濟困難的職工,經單位核准和擔保可以分三年購買其應購的住房債券,但第一年不得少於應購額的40%,第二年不得不於應購額的30%,第三年全部購完。
2、社會救濟戶和老紅軍在分配住房時,可以免購住房債券。
3、自行購房或參加住房合作社建房的職工,可以不再購買住房債券。
第六條昆明市住房債券每年發行一期,年限為五年,房改起步階段年利率為3.6%,不計複利,到期一次兌付本息,逾期不另計息,利息從實際購買月起計付。
第七條住房債券不記名,不掛失,不提前兌取,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可以按國家關於證券交易規定進行轉讓,或作為貸款抵押。
第八條凡新分配住房(含騰空房再分配)的住戶,由房屋產權單位按各戶使用面積編制配房人員清冊逐戶核定認購數後,用支票或現金到信貸部代職工購房債券,並分售給職工個人。單位依據信貸部出具的購房債券憑證,與職工辦理住房租憑契約。不購買債券的,不分配、使用住房。
第九條自願購買住房債券的單位及個人,可在債券發行期內直接到信貸部辦理購買手續。
第十條住房債券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建設,由市住房基金管理處負責單獨核算,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建房資金不足時,可以向信貸部申請本單位職工認購住房債券額度內的貸款,並享受優惠低息。
第十二條個人購建房資金不足時,可以用住房債券向信貸部申請抵押貸款,用於購買或建蓋自住房。
第十三條購買昆明市住房債券的利息收入予以免稅。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執行,由昆明市房改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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