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3]63號
【發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復〔1993〕63號)
第一條為了搞好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資金(以下簡稱住房基金)的繳存、結算、融通、信貸等業務,保證資金的合理利用,促進資金的良性循環,根據《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處負責對全市的住房基金進行統一管理,主要任務是負責房改資金的統籌、規劃和動用;確定有關政策制度,進行監督檢查;保證住房資金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消費,並逐步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過渡。全市房改的各項政策性金融業務,昆明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建設銀行、市工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簡稱信貸部)辦理;經營性金融業務,由各專業銀行負責辦理。
第三條我市房改的政策性金融業務,以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為主,由市建設銀行、市工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負責。市工商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具體負責五華、盤龍兩區在本行開設基本結算帳戶的單位的房改政策性我金融業務;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具體負責在本行和其它銀行開設基本結算帳戶單位和官渡、西山區內在工商銀行開設基本結算帳戶的單位的房改政策性金融業務。其他專業銀行應積極配合房改,市人民銀行負責協調工作,充分發揮資金效益。信貸部應與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處簽訂協定,明確雙方責任、義務、權利及代辦費取費標準等。代辦費的標準按照金融機構保本微利的原則,由雙方商定。
第四條信貸部為銀行內部機構,以服務為宗旨,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就地完稅。信貸部實現的盈利,交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處轉入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
第五條信貸部要嚴格按房改的有關政策規定開展業務,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稽核和監督。
第六條信貸部的業務範圍:
1、辦理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個人公積金的全部存款、貸款及結算業務;
2、辦理城市居民的住宅儲蓄業務和辦理集資建房單位和住宅合作社的存、貸款;
3、代辦房改委託貸款;
4、代理發行回收昆明市住房債券;
5、辦理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列支的住房建設資金的撥付和借用資金的存貸、結算業務;
6、辦理房地產系統住房資金的存款、貸款業務;
7、提供有關房改金融方面的諮詢服務;
8、經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信貸部應協助市住房基金管理對處各類住房基金的調度與結算,加強資金周轉和資金融通,在確保政策性信貸資金供應及符合人民銀行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同業拆借或經營性信貸業務促使資金滾動增值。
第八條信貸部的會計核算,執行人民銀行審定的《房地產信貸部會計核算辦法》,並按規定向上級行信貸部、同級人民銀行和市住房基金管理處報送有關報表、資料等,接受市政府組織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按照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暫行規定》,信貸部要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並嚴格按人民銀行關於房改政策性信貸資金的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條信貸部在專業銀行的存款資金,由專業銀行按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備付金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十一條信貸部在辦理房改金融業務中,委託銀行現有網點辦理資金收存和信貸等業務的,按下列標準付給手續費:
1、存款業務按月平均餘額萬分之五計算;
2、貸款業務按貸款利息收入的百分之三計算;
3、手續費按季劃轉,計入信貸部的經營成本。
第十二條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一定比例留給信貸部的利潤,信貸部可按主管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應付福利費等。
第十三條昆明市住房基金的有償使用年度計畫,由“信貸部”根據房改資金自求平衡的原則負責編制,經市房改辦和市住房基金管理處審核,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在下達的計畫範圍內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放住房專項貸款,並抄送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凡屬政策信貸業務中對單位、個人的住房貸款,實行低息優惠,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關於房改貸款的優惠利率執行。貸款只能由銀行劃轉,不能劃到個人帳戶或支付現金。其餘貸款,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貸款辦法和利率。貸款結息方式與銀行貸款結息方式相同。貸款單位與個人必須按期歸還貸款本息,逾期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加收逾期利息,直到擔保人負責清償或由信貸部按規定處理抵押資產。
第十五條發放的住房專項貸款,應根據單位、個人住房基金和住房債券額度確定貸款額度,單位建房貸款最高期限不超過三年,購房期限不超過一年;個人建房或購房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自建造價或購房價的百分之七十,貸款期限不超過十年。申請貸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房產及有價證券作抵押,或提供銀行認可的經濟法人擔保,方能辦理貸款手段。
第十六條信貸部的存、貸款利率,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存、貸款結息方式與銀行存、貸款結息方式相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執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