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築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建築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1988年2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41號
【發布日期】1988-02-06
【生效日期】1988-0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建築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2月6日昆政發〔1988〕41號)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各級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國營及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聯戶企業,凡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時,在接到建設項目的計畫批准檔案後十五天內,應持有關檔案和資料,到所征管的稅務機關申辦建築稅繳納手續(申報登記表由稅務部門統一制發)。
第二條市、縣(區)稅務機關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劃分征、免稅界限。對符合免稅條件的,由稅局核發建築稅免稅通知書;應徵稅的,建設單位,須持簽有稅務機關意見的申報表,在五日內到本單位建設資金存款的開戶銀行,按當年度批准的年計畫投資額預交建築稅後,由稅務機關發給徵稅通知書。
第三條建設單位憑稅務機關核發的“建築稅徵稅(或免稅)通知書”,方可到各級城市建設管理機關申辦“建築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建築稅徵收稅率由過去的固定比例10%,區別不同建設項目改為按10%、20%、30%等三種差別稅率計征,具體劃分按國務院發布的建築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徵收建築稅按照年度結算,一般要在每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結算,項目竣工後清算。
第六條本市建築稅由市、縣(區)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具體劃分如下:
1、從一九八八年起,盤龍、五華稅務分局和市稅局一、二稅務分局所管轄的單位及地處城區的單位的建築稅由昆明市稅務局稅征四處直接徵收管理。
2、官渡、西山分局及八個市轄縣內的單位的建築稅由當地稅務局徵收管理。
3、各徵收管理機構要逐戶建立檔案資料,每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都要進行清算結案。歸檔備查。
4、各基層稅務專管員要結合稅收檢查,檢查所管企業的建築稅徵收情況,發現有偷、漏、欠稅款的,應監督納稅人限期交納稅款。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有關開戶銀行均為建築稅的代征單位。各代征單位應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執行建築稅的有關政策法規;督促納稅人按時足額交納稅款;建立健全稅款徵收台帳;管好用好建築稅票;按季與經管稅務部門核銷票證並結算應得代征手續費。
第八條各級計委、經委和主管部門下達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時,應列明自籌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計畫外自籌基建項目,抄送同級稅務機關、徵稅單位以及代征銀行。
第九條對超年度計畫的投資額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和代征銀行抄送固定資產計畫或者未按規定列明自籌建設項目性質的投資,征建築稅時按20%的稅率計征。
第十條建築稅的減免,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及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明文規定的政策性減免項目,由各征管機關審批,核發“減(免)稅通知書”,並按季度匯總報市稅務局備案。其它項目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按建築稅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一條對不按照規定辦理建築稅申報登記手續的,按“稅收征管條例”處以五千元以下罰金;對超過限期納稅和漏稅的,稅務機關或代征銀行除令其限期補稅外,並從漏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稅款5%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對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稅外,處以偷稅抗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論處。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執行。原昆政發(1984)153號檔案《昆明市建築稅徵收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昆明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昆明市稅務局
一九八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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