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是國家為了集中必要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製定的徵稅辦法。由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發布,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有18條,其主要內容: 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的城鎮集體企業,用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財力、企業事業單位留用的各種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建築工程投資,都應由使用投資單位按照本辦法繳納建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