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縣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邵陽縣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於2014年1月1日由邵陽縣人民政府發布,且於2014年1月1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縣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邵陽縣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4年1月1日
  • 生效日期: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項目工程建設稅收管理,統一管理模式,規範管理行為,實現項目工程建設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及其實施細則、《 湖南省稅收保障辦法》 以及各稅種實體法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14年1月1日後在我縣範圍內從事財政投融資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包括2014年1月1日後已完工未付款或未付清款項的、在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對已納入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建設項目,按縣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工程建設稅收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原則,按照“職責明確、源頭控管、信息共享、以票控稅”的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 成立縣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項目工程建設工作的副縣長、分管財稅工作的人大副主任、政協副主席任副組長,縣人大財經委、縣政協預工委、縣政府辦、縣監察局、縣政務中心、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國稅局和有項目建設的協稅護稅單位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考核辦,辦公地點設縣地稅局,由縣政府辦副主任張國榮同志任辦公室和考核辦主任。
第五條 各鄉鎮場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由鄉(鎮、場)長負總責,協助本級稅務部門做好項目稅收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稅收管理
第六條 凡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工程建設要根據項目工程預(決)算書或施工契約註明的工程總造價開具合法有效的地稅建安發票或地稅代開發票。施工(建設)單位對項目工程建設中耗用的磚、沙、石等建築材料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國稅發票,施工(建設)單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項目工程預(決)算書的,按照工程預(決)算書列明的建築材料品名、數量、金額確定應取得建築材料發票的品名、數量、金額;施工(建設)單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項目工程預(決)算書的,按照工程款項總額的50%確定項目工程耗用材料價款。
第七條 凡本縣項目工程建設單位或項目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單位,在支付項目工程款時,應當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取得合法有效的地稅建安發票或地稅代開發票,不得以借據、領據及白條領取工程款,也不得以材料發票、人工工資發放表代替地稅建安發票或地稅代開發票領取工程款。項目工程建設單位、項目資金報賬單位、財政部門應加強項目資金監管力度,對未按照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地稅建安發票或地稅代開發票的,不得撥付項目工程款。實際撥付項目工程款時,項目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撥付資金的1.5%預留建築材料增值稅待結算資金,施工方在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前或項目完工之日起30日內,主動到縣國稅局辦理建築材料發票審核查驗手續,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無發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雖存在發票違法違規但已受到國稅部門相應處理的,憑縣國稅局出具的《稅收管理證明單》,到項目工程建設單位辦理預留的增值稅待結算資金結算。
第八條 相關單位按月將有關涉稅信息以書面或者電子信息形式及時提供給財政、地稅、國稅部門,當月涉稅信息在次月5日前報送。
第九條 稅務部門應積極主動做好納稅輔導,公開項目工程建設涉及的適用稅種、計稅依據、申報辦法和發票管理等規定,並指導管理單位和納稅人辦理各種涉稅事項。
第四章 部門(單位)職責
第十條 根據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需要,縣直相關單位應當履行行政協助職責,並明確一名工作人員為直接協稅責任人,專門負責日常協稅和涉稅信息傳遞工作。
(一)縣發展和改革局:將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表、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檔案、招商引資項目批覆等相關涉稅資料按月傳遞給財政、地稅、國稅部門。
(二)縣項目工程建設各單位:項目單位〔 含項目主管單位)在建設項目批准之後,按月向財政、地稅、國稅部門提供以下資料:① 建設項目的政府或上級部門批准檔案;② 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資料;③ 建設項目的工程預概算資料。督促納稅人先向地稅部門申報並繳納相關稅費,然後持地稅部門提供的 稅務發票、完稅憑證、(辦理竣工決算或者支付最後一筆工程款項時還必須同時持有縣地稅局開具的《稅收管理證明單》和項目工程相關資料)向財政局或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報賬。項目工程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方按規定取得、保管項目工程建設耗用材料增值稅發票,按月將預留增值稅待結算資金情況通知縣國稅局,並配合縣國稅局做好預留資金的分戶台賬和管理工作。
(三)縣地稅局:在接到項目單位和發改局提供的建設項目相關資料後進行稅源管理分析,定期向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提供應繳納地方各稅的稅源表,在接到納稅人報送的稅款申報相關資料後,按建設項目稅收級次及所屬財政開具稅務發票、相關稅費完稅(費)憑證或“稅收管理證明單”,並對各有關單位提供的協稅護稅信息建立台帳。
(四)縣國稅局:在接到項目單位(施工方)發票審核查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發票審核查驗工作,對應取得而未取得建築材料發票,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增值稅款的,除追繳流失的稅款外,另處流失稅款0.5倍至1倍的罰款,並在罰款入庫2個工作日內出具《稅收管理證明單》;對施工方未按規定時間申請發票審核查驗的,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將該項目工程增值稅待結算資金劃繳國庫。
(五)財政局:及時向地稅部門反饋項目單位賬戶情況,建設項目稅收級次及所屬財政等相關信息;根據項目單位報送的有關項目工程資料、地稅部門開具的稅務發票、相關稅費完稅(費)憑證、“稅收管理證明單”等相關資料,審核工程款是否按進度及時足額繳納相關稅費,對未按工程款進度及時足額繳納相應稅費的,財政局應不予報賬,同時將情況向縣紀委、縣監察局等有關部門通報。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定期相互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各部門提供的有關涉稅資料只作為納稅評估、分析和稅源監控等的參考信息,不得用於稅收管理以外的其它目的。
第五章 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 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納入全縣績效考核範圍,各有關項目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要與縣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領導小組簽訂責任狀。
第十二條 實行項目工程建設稅收目標考核,切實加強對縣財政局、地稅局、國稅局、發改局、教育局、扶貧辦、煙基辦、國土資源局、房產局、交通局、農業局、衛生局、開發辦、住建局、林業局、水利局、城建投公司、移民局、公路局等工程項目建設稅收徵收和責任單位考核。
(一)考核方式:考核辦每半年對各責任單位考核檢查一次,主要採取聽匯報、看資料、查憑證等方式,設定考核基礎分100分,採取倒扣分方式,按得分多少進行獎罰。考核時間為每年的7月和年未次月。每半年由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牽頭,考核領導小組成員參與考核,並及時通報考核結果。考核辦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時,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對考核結果認可簽字。
(二)考核內容及計分標準(附後)
(三)考核要求:
1、被考核單位年初向縣項目工程建設稅收考核辦交納責任保證金20000元,按考核計分進行獎懲。
2、考核獎懲辦法如下:
⑴每半年考核得分為100分的單位,縣政府按半年給予該單位1萬元的獎勵。
⑵每半年考核得分為95分(含95分)以上的單位,縣政府按半年給予該單位0.5萬元的獎勵。
⑶每半年考核得分為95分以下90分以上(含90分)的單位,縣政府不予獎勵並扣除該單位0.5萬元的責任保證金。
⑷每半年考核得分為90分以下的單位,縣政府不予獎勵並扣除該單位1萬元的責任保證金。
⑸對縣直責任單位未按要求履行協稅護稅職責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流失的稅款經核實後由縣財政局直接從下撥經費中扣除。
(四)縣政府按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入庫稅款金額的1%撥付專項經費,由縣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專戶進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確保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和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縣政府給予相關工作人員重獎。
第十三條 縣項目工程建設稅收徵收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對各有關單位開展檢查、考核和講評,對積極協稅護稅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殉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稅款流失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並扣除責任保證金,取消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乾撓、阻礙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稅款徵收活動的;
(二)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並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征管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並給國家稅收徵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和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涉稅信息或徇私舞弊造成稅款流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邵陽縣項目工程建設稅收管理領導小組及縣地稅局、國稅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邵政辦發〔2013〕20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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