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適用範圍、一般納稅人徵收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其他事項4章28條,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發布時間:2016年3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5月1日
公告
2016年3月31日
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本辦法。
自行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後,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0%)
第五條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築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築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築面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託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第六條 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應建立台賬登記土地價款的扣除情況,扣除的土地價款不得超過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
(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契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契約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契約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第九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0%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七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二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五條 小規模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