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有關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有關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8-09-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有關規定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225號
  • 發布日期:1988-09-01
  • 生效日期:1988-09-01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225號
【發布日期】1988-09-01
【生效日期】198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有關規定
(1988年9月1日昆政發〔1988〕225號)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方針,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橫向經濟聯合,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作出如下規定。
一、凡是到我市投資辦廠經商的外地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受地區、部門、行業和隸屬關係、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客戶和我方企業在自願基礎上,自主決定合作內容、項目及合作方式、期限。各主管部門要充分尊重企業的意願,不得加以干涉。
外地企業、單位到我市參加聯合企業,可與市經協辦聯繫,也可以直接與有關企業聯繫,與市屬企業聯合的由市經協辦審批;與縣區企業聯合的,由縣區有關部門審批、報市經協辦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批准檔案,辦理登記發照手續。如果生產國家指令性計畫產品和國家、部、省優質產品,應同時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聯合企業需要新上基建項目的,按基建程式有關規定辦理,在審批立項、規劃定點、土地使用、施工安排、能源配置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我市每年在固定資產投資限額內,預留部份指標用於支持聯合企業新上項目,其中,從事能源、交通、原材料生產及我市需要發展的行業等開發性投資或到我市貧困地區投資的,可由我方列入基建計畫。
三、獨立核算的聯合企業或獨資來我市興辦企業的勞動工資計畫可以實行計畫單列,工資形式由企業自定;聯合企業雙方派出人員的工資性收入,由聯合各方共同商定;招收職工可以通過勞務市場或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招收。
四、外地企業、單位和個人到我市承包、租賃各類工商企業,承包、租賃期限應在三年以上。在承包、租賃期間,按契約規定完成上繳稅利或租金後,凡扭虧後的盈利或承包租賃後增加的盈利,雙方可按五五比例或雙方商定的比例分成。
五、參加聯合企業的我方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改變隸屬關係、財政關係和解繳渠道。其生產計畫、物資供應、勞動工資、財務關係、產品開發、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利益分配等原則由企業自主決定,並列入章程或契約。涉及兩地財政基數調整、計畫變更等問題,由兩地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六、外地企業和單位利用資金(金額占總投資50%以上)與我市聯合企業共同開發產品所獲利潤,經企業隸屬的同級財稅部門批准,減半徵收所得稅一至三年,如將所獲利潤繼續在我市投資,可免徵所得稅和能源交通基金二至三年。
企業向能源、交通設施、貧困地區、民族自治縣以投資形式進行聯合生產(經營)分得的利潤,從投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如將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產業和地區的,可免徵所得稅和能源交通基金。
七、外地來昆進行投資、聯合建廠辦礦等開發性合作項目,客方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頭兩年稅後利潤在提取企業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後,全部歸客方所有,以後按契約規定分成。
八、新辦聯合企業生產國家、部、省優產品,確有困難的,經企業隸屬的同級財稅部門批准,可免徵所得稅二年;向我方提供國優、部優、省優產品圖紙、資料、商標,並聯合生產的產品,確有困難的,經企業隸屬的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一年,所得稅二年。
聯合企業或組織開發填補雲南空白的新產品,經省經委批准,從試銷之日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一年。
九、聯合經濟組織在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後,超收、超產部分自主支配。凡自行解決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不納入指令性計畫,不抵扣國家物資分配指標,全部由聯合組織自主支配;聯合企業自行通過橫向聯繫所得到的協作物資,由企業自主分配。
外地企業在契約規定期間內以補償貿易形式所得的產品,由客方自主支配,補償產品外運,不受物資流向限制。若客方要求以其它產品、物資補償時,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儘可能滿足客方要求。契約期屆滿後,如客方仍需該產品時,可優先安排供應。
十、對幫助我市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採用新技術並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單位,可以一次性付給酬金,也可以從新增利潤中按比例分成或以產品、物資進行補償。
十一、聯合企業共同生產出口創匯產品所得外匯收入,客方有權按投資比例或雙方商定意見實行外匯留成分配,分得的外匯收入使用、匯出由客方自定;如將應得外匯留在聯合組織中則可提高客方在企業利潤分成上的比例。
十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向企業轉讓省級以上科技成果,其技術轉讓收入暫免徵營業稅、所得稅;利用該技術成果生產的產品自投產銷售之日起所實現的利潤,經企業隸屬的同級財稅部門批准,免徵所得稅二年。
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還可在所獲技術轉讓收入中提取15%的專項獎勵基金,免徵獎金稅。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與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項目,可優先列入市科研計畫,優先安排科技三項費用和專項貸款,並可用新增利潤(集體)歸還貸款本息的60%。
十三、本市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轉讓技術(包括技術諮詢、服務、培訓等),年淨收入三十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超過部份依法納稅。向本市貧困地區轉讓技術,年淨收入四十萬元以下,所獲收入全部留給企業,免徵所得稅,超過部分依法徵收所得稅。
本市國營企業向本市內城鄉集體企業擴散產品,從聯營中分得的年利潤在三十萬元以下的,全部留給企業,並暫免徵所得稅。
十四、應聘來我市經濟聯合組織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員在工作期間由接納單位支付工資、獎金、旅差費,可計入成本;接納單位所支付的工資、獎金,可不計入工資總額,不征獎金稅;有突出貢獻者還可以給予獎勵。應聘人員如願在我市長期工作,成績顯著者,可晉升一至二級工資,並在落戶及生活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十五、登記註冊的獨立核算的經濟聯合體,銀行應予以開立帳戶,給予一定的流動資金貸款,自有資金不足30%的可發放特種貸款。到我市貧地困地區投資或從事農業、能源、交通、原材料生產等開發性投資的,自有資金占15%的,即可申請貸款並優先安排,財政可適當貼息。各經濟聯合組織生產優質、名牌、緊俏和出口產品所需資金,銀行優先給予貸款;也可以在內部集資、參股;經人民銀行批准,可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或由金融部門代理發行、承購包銷股票和債券。
十六、鼓勵支持企業集團的發展。企業集團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組建企業集團應以發揮資源優勢和加工優勢為原則,以骨幹企業和重點產品為龍頭,並由企業自主決定參加或退出,不得用行政手段強行捏合。
十七、對實行資產經營一體化,規模較大,具有一定開發能力,產品有一定競爭能力,並有利於發揮本市優勢的企業集團,可以申請計畫單列。
企業集團擴大再生產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金融信貸、外匯指標等可優先安排計畫。企業集團開發風險大的新產品和社會效益好的產品可優先安排貼息貸款。
企業集團通過技術轉讓、技術資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獲得的淨收入,國營小型企業在三十萬元以下,大中型企業在五十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在指令性計畫內,企業集團自行購進原料生產的產品允許自銷,價格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八、上述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並由市經濟協作辦公室解釋。市政府過去的規定中,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宜由市經協辦牽頭組織協調處理,並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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