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管理辦法

《昆明市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管理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為貫徹《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有關規定》,促進聯合與協作的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68號
  • 發布日期:1989-08-18
  • 生效日期:1989-08-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68號
【發布日期】1989-08-18
【生效日期】1989-08-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管理辦法
(1989年8月18日昆政發〔1989〕168號)
為貫徹我市《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有關規定》,促進聯合與協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昆明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經協辦”),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檢查、協調全市橫向經濟聯合與協調工作。
第二條凡下列經濟聯合組織,須經過審批方可成立:
1、通過聯合,建立或組成新的經濟組織;
2、通過聯合,更換企業法定名稱;
3、通過聯合,改變或擴大經營範圍、增加產品品種或共用產品商標;
4、省內外企事業單位來昆開設“視窗”;
5、依法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進行註冊登記的經濟聯合組織。
經濟聯合組織必須是經濟實體,禁止將經濟聯合組織變成行政管理機構,或在經濟聯合組織上建立行政管理機構。禁止將現有的行政管理機構換塊經濟組織的牌子,繼續行使行政管理。
第三條各種經濟聯合組織,應按下列規定審批:
1、本市縣(區)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單位聯合,使用“縣(區)”企業名稱的經濟聯合組織,由聯合企業所在地縣(區)政府所指定的部門審批,並報市經協辦備案;
2、本市市屬企事業單位在工業、商業、農業內部實行聯合,使用“昆明市”名稱的經濟聯合組織,分別由市經委、財委、農委、建委按歸口管理原則審批;
3、本市所屬企事業單位與省外、市外單位聯合,或實行跨部門聯合(如工農商聯合)的經濟聯合組織;以及由市經協辦牽線的聯合組織,使用“昆明市”企業名稱的,由市經協辦審批;
4、新組建的企業集團,或需改變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財政解繳渠道的經濟聯合組織,由其確定的行政主管單位審核後,按歸口管理原則分別報市經委、財委、農委、建委、體改委審批;規模較大的企業集團、分別由市經委、財委、農委、建委、體改委按規定報市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審批;
5、外地企事業單位來昆開設“視窗”的,由市經協辦審批。
各種聯合經濟組織經審批後,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
市經委、財委、農委、建委、體改委、經協辦在審批工作中,要加強聯繫,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審批工作。
第四條凡需報批的經濟聯合組織,應提交下列檔案:1、經濟聯合組織的協定;2、經濟聯合組織的章程;3、可行性研究報告;4、經濟聯合組織主管部門的意見;5、經濟聯合組織如申請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行業,還應提交特殊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批准證件。
審批工作要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儘可能為審批單位提供方便。
第五條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要適應我市調整產業結構、產業政策的需要,充分利用我市資源和加工優勢,大力發展開發能源,原材料生產的聯合項目;以及投入少、見效快、有利於挖掘現有生產力,有助於提高產品質量,有助於改善企業管理,推進技術進步的聯合項目。
第六條凡屬由市經協辦牽線搭橋,傳遞信息,協助企業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設備等並已取得效益的項目,市經協辦可向受益單位一次性收取適當的信息、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省政府《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由市經協辦根據所提供的服務開支事實,與受益單位商定。對確有困難的企業,可酌情減免收費。所收費用只能專款用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業務,不得用於改善職工福利或發放獎金、補貼,並由財政監督執行。
第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昆明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一九八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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