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若干規定(試行)》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自治法和黨的民族政策,是我市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市級國家機關要按照自治法和黨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自治縣的自治權利,把貫徹自治法與執行各項政策很好地結合起來。對自治縣提出而又能協調解決的問題,要積極研究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主動地幫助自治縣搞好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第二條 市級國家機關做出決議、決定或進行工作部署時,凡涉及民族自治縣工作的,應符合自治法的規定,充分考慮自治縣的實際情況,避免“一刀切”。對不符合自治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向上級機關反映,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市級國家機關在制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應當照顧自治縣的特點和需要。
第三條 市級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自治縣的政策,應有利於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自治縣制定的、經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特殊政策和規定,要繼續實行,並逐步完善。
第四條 市、縣有關部門要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培養、選拔和配備少數民族幹部,特別是少數民族領導幹部,逐步做到少數民族幹部的比例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自治縣的幹部配備按自治法的規定執行。市級國家機關應從自治縣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充實幹部隊伍。
第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全市機構設定和編制的控制指標,可按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調整自治機關的設定與編制員額,並報市政府備案。自治縣在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可以自行補充。市級勞動人事部門按國家計畫每年安排給自治縣一定數額的招收少數民族幹部、職工的指標;自治縣在市下達的招乾、招工指標中,可自行確定從農村招收少數民族人員的比例,從農村招收的少數民族人員,年齡和文化程度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凡是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自然資源,自治縣可以有計畫地優先開發利用。市級有關部門要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積極給予幫助。市屬企業在自治縣開發資源、進行建設時,應當照顧自治縣的利益和關心當地民眾的生產、生活。要採取聯合經營、擴散產品、搞好產銷服務等多種形式,幫助少數民族民眾發展商品生產,增強自治縣的經濟實力。在自治縣境內的市屬企業、企業單位,要尊重當地自治機關的自治權,自覺地接受自治機關的監督,依法納稅。需要招收人員時,要優先招收當地少數民族人員。
第七條 對自治縣所屬企事業單位,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非經自治縣自治機關同意,市級國家機關不得擅自上劃。未經同意已經上劃的,可根據自治縣意見予以退還。自治縣境內的市屬企業,經濟效益好,又適宜下放給自治縣的,經市級國家機關批准,可以下放給自治縣管理。
在上劃或下放企業時,要考慮財政收支的變化,並相應調整財政包乾基數。
第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根據本地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市級計畫部門對自治縣用於生產性建設的自籌基建指標和批准限額應適當放寬;對增強少數民族地區自我發展能力有利,而且經濟效益好的項目,在安排專項資金時,應給予優惠照顧。
第九條 市級有關部門在分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時,包括—些緊缺的工業品,應照顧自治縣的需要,供應指標可略高於其他縣區,優先保證供應。
市級國家機關在制定自治縣工農業產品和其他土特產品的收購、上調計畫時,要給自治縣留有餘地,確定合理的上調基數或購留比例,共同信守。對完成上調任務以外的產品和計畫外的產品,自治縣有權自行處理,市級有關部門要協助搞好配套服務。如需上調這部分產品,應與自治縣協商,經雙方同意,按優惠價格收購。
自治縣生產的烤菸上調計畫超過部分,可採取增加生產扶持費或返還—定比例利稅等辦法,由調入單位或市財政局核撥給自治縣。
第十條 市級有關部門要大力幫助自治縣發展交通建設,採取各方集資、民眾投勞、民辦公助、民工建勤、以工代賑等辦法。逐步改善自治縣的交通條件。自治縣按規定收繳的拖拉機和畜力車養路費,全部返還自治縣用於縣鄉公路的養護,對馱畜運輸除免收管理費外,在稅收上給予照顧。
加強自治縣的水利、水電建設,建設投資除自籌外,對資金有困難的。要安排—定的貸款和補助款,逐步幫助自治縣改善水利灌溉、人畜飲水和電力條件。
第十—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幫助自治縣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對進出口產品指標、外匯收入留成和安排使用等方面,給予照顧。報經省政府批准,自治縣可以成立進出口貿易機構,享有優惠照顧。
第十二條 市級國家機關要積極幫助自治縣發展橫向經濟聯繫,開展同省內外經濟發達地區的協作聯合,大力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設備,幫助自治縣解決經濟協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市屬工交企業要支持自治縣所屬企業、採取產品擴散、技術服務、人員培訓等形式,幫助發展生產。
第十三條 積極扶持發展少數民族特需產品生產,對生產所需白銀等專控原材料要按年度計畫安排;所需貸款優先安排。對生產和經營少數民族用品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十四條 自治縣新辦集體企業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減免稅收。免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向稅務部門繼續申報減免。市級有關部門要積極扶持自治縣鄉鎮企業的發展,在資金、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
自治縣的供銷社經營農業生產資料的利潤,按縣留大頭的原則與市合理分成。
第十五條 市級有關主管部門要積極幫助自治縣發展農業,積極增加自治縣的農業投資,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在資金、技術、信息、物資、培訓農科人員等方面給予照顧,搞好綜合配套服務。
第十六條 自治縣政府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確定提高本地區森林覆蓋率的奮鬥目標,大力組織植樹造林,增加森林資源。同時,增加對林業的投入,擴大積累,逐步實現以林養林。
林業基金實行多渠道集資,專款專用,按規定提留的林業基金,自治縣有權決定用於發展本地林業生產。上級下達的林業專項撥款,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給自治縣。市留成的育林基金可優先返還一定比例給自治縣,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自治縣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本地區木材及其產品的保護價格,林產品、林副產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除國家規定應交的稅、費外,各級、各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加收其它費用。
自治縣有發展林業生產、自主經營的權利。木材實行限額採伐,統一管理,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幫助自治縣合理利用好當地森林資源,依法保護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市級科技部門對自治縣在安排科技推廣項目上,給予優先安排和優惠照顧。並把科技扶貧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有計畫有步驟地在自治縣的貧困地區開展技術培訓,推廣先進適用的農科技術,實行低償服務。在自治縣的貧困地區,市科技部門每年必須安排一定數量的“星火計畫”項目,對配套的資金給予優先安排,積極扶持自治縣發展民辦科技事業。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各類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到民族地區工作,市級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到自治縣工作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待遇從優,具體辦法按省、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自治縣也可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市對自治縣實行財政包乾,在核定財政收支包乾基數時,要留有餘地。市級國家機關應幫助自治縣廣開財源,不斷增加財政收入。自治縣財政收支安排應合理、合法,如發生不能保證正常人員經費開支時,由市財政核定收支基數後,給予補助。自治縣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不可彌補的政策性虧損造成減收增支時,由上級財政給予補助。
對自治縣的民族機動金、預備費仍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政府每年應撥出一定的民族地區補助費,用於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教育等事業。
第二十一條 中央和省、市給自治縣的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款,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以頂替自治縣的正常預算收入和沖抵正常撥款。
市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應積極扶持和幫助自治縣加強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級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要按照《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積極支持自治縣發展經濟,分配各項貸款指標時給予優惠照顧。除中央和省安排的貸款貼息外,市對自治縣也應優先安排貸款貼息,重點扶持發展自治縣的鄉鎮企業和其它經濟建設。
對自治縣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的自籌資金比例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自有資金比例要適當降低,分別不同情況,按百分之十五至三十執行,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 市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努力發展民族教育事業,有計畫地幫助自治縣辦好和發展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國小校(班)。國家每年用於發展教育的各項資金,對自治縣應給予照顧。
市屬各類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重點中學,在招收錄取少數民族學生時,報考年齡適當放寬,錄取分數可照顧一至二個分數段(對個別需要特殊照顧的民族,由市教育部門擬定具體辦法)。要有計畫地對自治縣以及民族貧困地區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其他大中專畢業生的分配也應優先照顧自治縣。
市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和幫助自治縣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辦好各類職業學校和短期培訓班。普通中學應開設與當地民族生產、生活緊密相關的勞動技術課。對各種原因不能升學的少數民族中學畢業生,要採取適當形式進行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四條 市屬大專院校、各級黨校、各級各類中等專業學校、職業技校應根據自治縣的需要和全市的統—規劃,採取多種形式,如開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短期培訓班等,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大力培養各類人才。爭取創辦—所市級民族中學,每個自治縣原則上應辦一所民族中學。
第二十五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要幫助自治縣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辦好市縣教師進修院校,有計畫地培訓民族教師,提高民族師資水平。市屬有關院校(包括師專、昆大、昆師、幼師等,應創造條件,逐年擴大對我市少數民族師範學生的招生比例或舉辦專業培訓班,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培訓民族師資。要採取多種形式和鼓勵措施,組織骨幹教師到山區指導教學,對民族貧困地區按規定送市培訓的少數民族教師,可減免培訓費。
教育主管部門對自治縣的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指標應給予照顧,民辦教師經考核合格後,可優先轉為公辦教師。
第二十六條 市級教育部門要幫助自治縣培訓通曉民族語文和漢語文的教師隊伍,要在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國小搞好雙語文教學,沒有民族文字的,要用民族語言輔助教學。
在通行少數民族語文的地區及相關的工作部門,少數民族語文成績可以作為招生、招工、招乾、評定職稱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七條 市級文化部門要重視發展少數民族的文化藝術事業。培養少數民族的文化藝術人才,繼承和發揚民族民間優秀的文化遺產;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書籍和古籍;廣泛開展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配合自治縣有關部門辦好文化館、站、室,豐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市級文物部門要幫助自治縣保護好境內的名勝古蹟、珍貴文物。
市級廣播電視部門要逐步增加民族地區的廣播電視設施,發展有民族特點的廣播、電視等事業。
市級體育部門應幫助自治縣廣泛開展民眾性的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增強各族人民的體質,積極培養少數民族的優秀運動員。
第二十八條 市級衛生部門要幫助自治縣發展少數民族的醫藥、衛生事業: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市和自治縣政府每年要撥給一定的專項經費,切實解決缺醫少藥的問題,重視發展民族傳統醫藥和開展民眾性衛生活動,提高少數民族民眾的健康水平。
市級有關部門要幫助自治縣充實完善醫藥機構,積極培養醫藥衛生人才,分配進修名額時給予照顧。加強婦幼保健工作,改善少數民族婦女和兒童的醫療衛生條件。自治縣的醫院或衛生院的包乾經費應高於—般地區。
第二十九條 對少數民族的計畫生育政策,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市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應幫助自治縣積極、穩妥地開展計畫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高人口素質。
第三十條 市級國家機關要經常對幹部、職工進行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和黨的民族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學習和教育,不斷提高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自治法的自覺性。教育各民族的幹部和民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和各民族的團結。
第三十—條 市級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計畫和措施,並切實組織實施。
市級國家機關要經常檢查自治法和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對侵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行為應切實糾正,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