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議

2001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議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12.29
  • 實施時間:2001.12.29
的決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修改並公布實施,對於促進民族地區的改革、發展與穩定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我省是一個多民族的省份。為宣傳、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加快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實現全省各民族共同繁榮,特作如下決議:
一、全省各級國家機關要把學習、宣傳《民族區域自治法》作為一項共同的重要任務,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學習、宣傳、教育納入“四五”普法規劃。充分利用各種大眾傳媒、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率先垂範,做知法、懂法、守法、執法的模範;各類中學和大中專院校要堅持對青少年進行民族知識、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教育,樹立正確的民族觀。通過學習、宣傳,在全社會形成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為我省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省級國家機關要從戰略和政治的高度出發;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關於民族自治地方各項政策的有關規定,加大少數民族幹部和科技人才的培養力度,充分發揮他們在各項建設事業中的骨幹作用,特別是要把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與加快我省中部少數民族地區開發建設的戰略結合起來,增加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扶持力度,保證《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落到實處。在民族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要自覺遵守《民族區域自治法》,尊重當地少數民族的經濟利益和自治權利。鼓勵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資,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和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和少數民族民眾生活水平的顯著提高。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充分解放思想,不斷開拓進取,切實履行《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各項權利,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努力加快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各項建設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的若干規定》的修正案草案,儘早完成修訂工作。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具體措施或辦法,增強可操作性。各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職權,認真總結經驗,依照新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原則對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修訂和完善。
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依法對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民族區域自治法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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