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苗木行業協會

昆明市苗木行業協會成立於2009年5月24日。本會是由昆明市苗木種植企業、綠化企業和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自願組成,並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性法人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苗木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9年5月24日
  • 會員單位:130多家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秘書處,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昆明市林業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昆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協會目前有會員單位130多家,其中副會長以上單位20家。

協會宗旨

團結全體會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經營行為,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要求,促進全行業又快又好發展,提高昆明綠化苗木、綠色產業經濟和社會效益。昆明市苗木行業協會代表苗木行業的利益,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昆明苗木行業健康、持續、協調、全面發展。本會組織企業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及標準等行業自律機制以規範企業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企業正當權益;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做好本行業的服務工作;為會員企業提供國內外苗木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綠化工程信息、苗木銷售信息等;組織會員企業的技術、管理人才培訓,整合行業資源;促進會員企業員工素質提高和人才交流,全面提升我市苗木綠化企業品牌形象。協會致力於開展規劃和計畫,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努力爭取優惠政策,正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行規行約的制定和貫徹實施,制止同行間的不正當競爭;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法律諮詢,組織會員進行技術交流;承辦政府和企業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秘書處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協會主要工作安排及協會重大決策事項的組織落實和協調督辦;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等重要檔案,檢查年、季度工作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協會發文核稿,收發公文,做好協會各類基礎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負責協會法人證照年檢、使用管理和公章用印登記;起草協會重要會議的檔案;會員、理事單位的服務;向會員單位傳達貫徹國家政策、法規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社團組織有關教育培訓工作的精神;根據會員單位的需求,開展崗位培訓、專業技術知識講座;負責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的組織工作;督促會員單位繳納會費;開展本行業的信息收集分析,建立會員單位基本情況資料庫;組織會員單位交流經營管理和改革的成功經驗。財務部負責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社團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合理使用經費,做好成本核算;協會資產管理,建立協會固定資產登記和使用管理制度;委託和協助辦理協會年度財務審計工作。

協會章程

昆明市苗木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昆明市苗木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昆明市苗木種植企業、綠化企業和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自願組成、並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是我市發展綠化苗木產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經營行為,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要求,促進全行業又快又好的發展,提高昆明綠化苗木、綠色產業經濟和社會效益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昆明市林業局的業務指導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昆明市教場西路14號市林木種苗管理站辦公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行業企業的組織、協調、指導、交流、監督和服務工作,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企業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綠化苗木標準》等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會員企業正當權益。
(二)向會員企業宣傳和貫徹國家政策,並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為行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管理工作,參與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標準。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推動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開展對全市綠化苗木行業的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建議,為政府制定技術標準、經濟政策提供依據,為會員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五)促進企業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的橫向經濟聯合。協調會員企業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綠化工程苗木供應與調劑。
(六)規範行業行為,反對價格壟斷,營造企業平等競爭環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七)促進苗木產業的新技術、新品種的開發、推廣和套用,努力推動企業創新,不斷開拓市場。
(八)組織行業產品展覽,不斷推出綠化苗木在城市綠化美化方面的經貿洽談和技術合作。
(九)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企業提供國內外苗木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
(十)組織會員企業的技術、管理人才的培訓,促進會員企業員工素質提高和人才交流。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二)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依法取得工商登記證照,苗木質量達到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企業、苗圃。
(三)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科研、設計、教學、典型苗圃等從事綠化工作的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名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及時提供有利於本會建設和開展活動的有關信息,成果;
(四)自覺加強政治、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共同制定的《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本會對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會員,勸其退會,對情節嚴重,經理事會決定開除其會籍,並在行業內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昆明市林業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授予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聘請本會顧問等;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可以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昆明市林業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林業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單位會員:每年1000元;理事:每年5000元;常務理事:每年10000元;副會長:每年20000元;會長:每年50000元。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制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昆明市林業局審查並經昆明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昆明市林業局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昆明市林業局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昆明市林業局審查同意,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9年5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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