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糖廠開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暫行辦法
- 生效日期:1988年04月14日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33號
【發布日期】1988-04-14
【生效日期】1988-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33號
【發布日期】1988-04-14
【生效日期】1988-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糖廠開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暫行辦法
(1988年4月14日桂政發〔1988〕33號)
一、為了加快我區蔗糖的發展,多渠道解決糖廠建設所需資金,必須積極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引進區外資金,增加發展糖業的投資。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要本著互惠互利,適當讓利,互相支持,共同協商的原則進行。
三、橫向經濟聯合,老廠採用補償貿易形式,新廠採用合資經營形式。
四、外來投資屬於補償貿易的,在項目投產之年開始,按新增能力實際壓榨甘蔗所產的食糖的70 ̄80%供應投資方,其中每年用當年食糖新增產量的20%償還本息,其餘50 ̄60%作價買給對方。償還糖的作價原則,按照上調國家的食糖新價格加國家和地方給農民的糧、肥差價計算。具體由協作雙方議定。
五、外來投資屬於合資經營的,從投產之年開始,生產的食糖和獲得的利潤,按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區外投資所得的食糖可高出其投資比例的5%。食糖作價按出廠價計算。兌現農民的糧、肥以及按規定的各種補貼,按誰拿糖誰負擔的原則辦理。
六、合資企業的合資年限為十年。
七、引入外資的縣、市原有生產基數內的食糖一定要保證完成,引進資金新增能力所產的糖均不列入自治區上調計畫,允許運出區外。
八、償還外來投資期間,新增能力生產的食糖,我方所分得的部分全部留給企業。
九、還清外來投資後,3-5年內新增能力生產的食糖,以30 ̄50%繼續供應外來投資單位,具體數量和價格,由雙方商定,餘下部分30%上交市、縣和自治區。
十、橫向聯合的項目,由縣、市主管部門會同糖廠與對方洽談,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查,新建項目報自治區計委會同經協辦審批,技改項目報區經委會同經協辦審批後生效。新建或擴建項目均同時報區糖業公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