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由日喀則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4月28日修訂通過,經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31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2017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2023年4月28日修訂)
  • 發布單位:日喀則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公告,規則全文,

發布公告

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2023〕3號
《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由日喀則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4月28日修訂通過,經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31日批准,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日喀則市人大常委會
2023年6月1日

規則全文

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17年8月22日日喀則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2023年4月28日日喀則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2023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舉行會議
第三章 提出議案
第四章 審議議案
第五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六章 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八章 報批、備案和公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議事必須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貫徹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舉行會議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雙月下旬舉行,必要時可以加開會議。會議召開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臨時召集。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每次出席、缺席會議情況,印發下一次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年度出席和缺席會議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整理,印發年度最後一次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會議議程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
(三)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
(四)主任會議邀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鎮)人大主席、街道辦事處人大工委負責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
(五)主任會議決定列席的其他人員。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範圍。
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公民或者社會組織代表旁聽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旁聽會議人員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
旁聽人員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對會議議題有意見建議的,會後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反映。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列席會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鄉(鎮)人大主席、街道辦事處人大工委負責人進行座談。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主任會議決定的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及有關部門,並在五日前提供有關會議材料。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會議材料。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議題開展調查研究,並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調查研究報告可以作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參閱材料。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分組會議由小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應當按照會議日程,組織對各項議程進行逐項審議。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定,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小組召集人由主任會議確定。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保證必要的審議時間,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三章 提出議案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的人事任免案。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提案人作出說明。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擬訂有關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八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報送議案文本和說明。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重大事項議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免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提出。
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關於議案的說明,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併說明。
第十九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在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審議議案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召開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後,再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對提請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議。遇有特殊情況,可以由主任會議決定延期審議。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應當依法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緊急情況可以先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報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表決未通過的,提案人認為確需作出決議、決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案,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在全體會議上作說明,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並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擬任免人員意見分歧較大的,主任會議可以建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暫不付表決。提案人認為應當交付表決的,可以就有關情況向主任會議作出說明,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交付表決。
被任命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要點和監督工作計畫,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提出。常務委員會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調查研究,並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
專項工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市人民政府關於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工作情況的報告;
(五)市人民政府關於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創建工作情況的報告;
(六)市人民政府關於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創建工作情況的報告;
(七)市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示範區創建工作情況的報告;
(八)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九)市人民政府關於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
(十)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十一)專門委員會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十二)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三)關於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四)其他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執法檢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和其他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整理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研究處理情況,由有關處理機關辦事機構徵求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對有關審議意見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跟蹤監督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報告機關再次報告。
第六章 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可以就相關工作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詢問一般採取聯組會議形式。
專題詢問的方案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後實施。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由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整理,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主任會議決定質詢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答覆,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質詢案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質詢案可以書面答覆或者口頭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覆。
第三十二條 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三十三條 質詢案在主任會議作出交受質詢機關答覆的決定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該議案自行失效。
主任會議作出交受質詢機關答覆的決定以後,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允許撤回。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準備審議意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發言的內容,應當與議題有關。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時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整理,經發言人審核簽字後,編印會議簡報並存檔。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審議的議案,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審議的議案,可以作出擱置審議、終止審議或者交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任免案,一般逐人表決,也可以分項合併表決。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舉手表決或者其他方式。
第八章 報批、備案和公布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備案。
常務委員會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接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和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辭職請求,由常務委員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決定,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人事任免事項等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在《日喀則日報》、日喀則人大微信公眾號等媒體上公布,並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以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和向社會公布的內容、方式,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