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意見

進一步理順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現就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制定一些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意見
  • 地區:新鄉市
  • 屬性: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豫政〔2014〕65號
為進一步理順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意見》(豫政〔2014〕65號)、《河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機構編制問題的通知》(豫編〔2014〕50號)、《河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河南省交通運輸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核定全省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人員編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豫編辦〔2014〕232號)精神,結合新鄉實際,現就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制定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規範機構設定,完善保障機制,最佳化執法隊伍結構,著力解決當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體制不順、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多頭執法、超員嚴重、治超不力等問題,建立權責明確、體系統一、監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為實現我市交通運輸現代化、交通執法規範化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一是政府主導,二是精簡高效,三是執法重心下移,四是積極穩妥。
二、主要內容
(一)整合執法職能。將分散在市、縣(市、區)交通運輸管理、幹線公路管理、農村公路管理、道路運輸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監督檢查等職能予以整合,交由市、縣(市)新組建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市域內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的路產人員繼續承擔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產保護等服務工作,不再承擔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執法工作。
市級的執法範圍,僅限在新鄉市域內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區。
經省政府批准設定的超限檢測站,新鄉市管理的普通公路超限檢測站,移交所在縣(市)新組建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管理;新鄉市城市建成區內的超限檢測站和高速公路超限檢測站,移交新鄉市新組建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管理。
(二)精簡執法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將現有各級各類公路執法機構和道路運輸執法機構予以整合,市、縣兩級原則上只設一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統一機構名稱,規範機構設定,明確職責任務。市轄區不設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
(三)從嚴核定編制。按照機構、人員編制不突破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市、縣(市)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人員編制分別由市、縣機構編制部門在省編制部門下達的總量內,根據定編標準核定。
(四)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經費實行分級負擔,由同級財政按照當地經費供給標準納入財政預算。對縣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人員和公用經費,省財政將核定的縣級編制人數納入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予以保障。省級將從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中央轉移支付中安排一定執法工作經費,作為基數一次性補助到市、縣(市)。嚴禁將罰沒收入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經費掛鈎。
(五)做好人員安置工作。各級政府是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人員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對原在編在冊的路政、運政執法人員,依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考試考核的辦法,競爭上崗,擇優聘用;對未聘人員,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本著以人為本、和諧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對未經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人員予以解聘或清退。要學習借鑑外地成功經驗,深入研究安置分流人員的轉崗方式,加強問題研究,制定科學的安置分流方案。
三、轉崗安置的配套措施
(一)對於幹線公路、農村公路路政執法機構及超限檢測站原在編在冊未聘人員,參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幹線公路養護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豫政〔2004〕53號)進行轉崗安置。
(二)道路運輸管理體制改革中未聘人員的轉崗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道路運輸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豫政辦〔2011〕140號)精神繼續推進。
(三)對於契約制人員,契約期滿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終止勞動契約;對於臨時聘用人員予以清退。
(四)對於原在編在冊人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因病經法定機構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要及時辦理退休和病退手續;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本人自願申請並經批准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其中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從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中央轉移支付給同級財政的資金中支付,劃撥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五)對原在編在冊人員轉崗到企業工作或自謀職業的,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分流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4年12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時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分流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併入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為保證分流人員退休後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對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如低於按事業單位職工計發的退休費,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補貼基數為2013年12月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平均標準與本人2013年12月按事業單位計算的退休費差額。補貼基數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補貼辦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河南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3〕110號)有關規定執行。核定的補貼標準與個人按企業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之和,不得高於按原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六)對拖欠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豫政辦〔2011〕140號),由同級財政統籌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及本級財力一次性解決。(七)改革中轉崗的原在編在冊人員的正式人員,其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八)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拓展服務網路、推進體制改革創新等方式多渠道轉崗安置富餘人員。
(九)省、市、縣(市、區)政府已出台的有關交通運輸行業及其他行業有利於改革的相關政策和措施,適用於本次改革。
(十)本意見執行期間,涉及基本養老保險問題,如遇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調整,以調整後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為準。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市交通運輸局及相關部門、各縣(市)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市交通運輸局及相關部門、各縣(市)政府,要充分認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確保改革工作平穩推進、取得實效。
(二)明確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對全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的督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推進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重大問題向市政府報告。各縣(市)政府要抓緊制定本地改革實施方案,積極推進改革。市、縣(市)機構編制部門要抓緊會同本級交通運輸部門研究確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人員編制。財政部門要理順資金管理渠道,保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經費、加強資金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加強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定崗定員、離退休、轉崗安置人員保障政策措施落實工作。市、縣(市)交通運輸、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密切協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嚴肅工作紀律。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和財務、人事紀律,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加強政策宣傳,採取多種形式切實做好改革涉及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轉崗富餘人員,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斷、秩序不亂,確保行業大局穩定。
(四)積極穩妥推進。市本級要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各縣(市)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