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穩增長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的意見是新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工作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穩增長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要求,進一步提升我市穩增長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促進國家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斷完善,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充分認識跟蹤審計工作的重要意義
《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提出:“持續組織對國家重大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著力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等情況,特別是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以及簡政放權推進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反映好的做法、經驗和新情況、新問題,促進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斷完善。”因此,正確認識政策跟蹤審計任務的重要意義,對於進一步發揮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推動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明確加強跟蹤審計工作總體要求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把穩增長、促發展作為當前審計工作的首要任務。我市審計機關要按照審計署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集中力量、全力以赴、主動作為,把監督檢查穩增長等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各項審計的重要內容,持續進行跟蹤審計,促進政策落地生根、不斷完善和發揮實效。
(二)吃透政策、把握重點,切實增強審計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建設性。我市審計機關要加強對穩增長等政策措施的學習,深入研究政策背景,深刻領會政策意圖,及時掌握政策要求。圍繞項目落地、資金保障、簡政放權、政策落實、風險防範“五個抓手”,結合《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15〕2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財政支持穩增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辦〔2015〕57號)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審計重點,加大審計力度。(三)依法審計、實事求是,歷史、客觀、辯證地反映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問題並積極提出建議。我市審計機關要堅持原則,依法履職盡責。要正確把握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客觀審慎地反映和處理,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規定去衡量以前的老問題,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機械地使用原有的制度規定來衡量當前的創新事項。
三、建立完善跟蹤審計長效機制
(一)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市政府成立政策落實跟蹤審計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協調小組組長,市政府秘書長擔任副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政府辦副主任和市審計局、市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其主要職責:定期聽取政策落實跟蹤審計工作匯報,研究議定政策落實、項目推進等有關事項,處理和解決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主任由市審計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審計局總審計師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策落實跟蹤審計日常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市審計局抽調業務骨幹,專職長期從事該項工作。
(二)完善工作協作機制。市政府各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緊迫意識,切實加強部門間統籌協調,確保資源共享、工作聯動。市政府各部門要明確一名專職人員負責政策落實跟蹤審計日常對接工作,並報市政府備案。審計機關履行職責需要協助時,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管理和電子數據等資料。對獲取的資料,審計機關要嚴格保密。
四、準確把握跟蹤審計三項原則
(一)堅決查處,大力推動整改問責。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凡是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重大履職不到位的,凡是重大失職瀆職的,凡是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凡是造成重大風險隱患的,凡是重大違法違紀的,要堅決查處,大力推動整改問責。
(二)堅決促進,大力推動總結完善。對突破原有制度和規定的創新舉措或應變措施,凡是有利於穩增長、科學發展的,凡是有利於調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凡是有利於創新驅動、增強發展後勁的,凡是有利於環境治理、生態保護的,凡是有利於惠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凡是有利於防風險、維護經濟安全的,要堅決促進,大力推動總結完善。
(三)堅決揭示,大力推動深化改革。對體制機制制度性問題,凡是制約和阻礙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貫徹落實的,凡是制約和阻礙探索創新、激發市場活力的,凡是制約和阻礙提高績效、實現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發展的,要堅決揭示反映,大力推動深化改革。
五、充分發揮跟蹤審計保障作用
(一)促進重大政策有效落實。財政稅收政策方面,重點監督檢查我市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快財政支出進度、減少財政存量、對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項目資金到位、保證重大項目建設等情況。產業政策方面,重點關注加大對養老、科技等服務以及信息技術、新能源、電子商務、物流、節能環保、文化體育等產業的支持力度情況。民生政策方面,重點關注加大對扶貧、“三農”、民政社保、教育、醫療等民生領域的投入力度情況。
(二)促進簡政放權。監督檢查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推動規範和公開行政審批流程,壓縮和明確審批時限等情況;對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重點揭示明放暗留、變相審批、弄虛作假等行為。推進收費項目清理,嚴肅查處違規設立的基金和收費項目;促進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推動整頓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和職業資格改革。推進監管方式創新,促進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良性發展環境。
(三)促進重大建設項目加快推進。加強對生態環保、糧食水利、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交通運輸、健康養老服務、現代物流、新興產業等重大工程項目的審計。對已批覆但開工和建設滯後的項目,推動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對建設項目的程式性問題,按照有利於項目實施、政策目標落實、促進經濟成長的要求,督促儘快完善。對正在報批項目,重點揭示審批環節多、耗時長、效率低等突出問題,促進最佳化審批流程、加快進度。
(四)促進財政專項資金整合和統籌使用。加強對民生改善、結構調整、涉農資金等重要領域專項資金的審計,促進整合政策目標相近、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領域相關的專項資金,推進我市加快財政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工作進度和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對確因無法使用而需改變用途、跨科目調劑預算、變更資金投向,要從穩增長、促發展的角度,積極促進財政資金儘快發揮效益。對長期閒置不能形成有效支出的,要在揭示問題的基礎上,積極提出建議,推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五)促進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提高效益。持續開展對各級財政存量資金的審計,把財政資金投入與項目進展、事業發展以及政策目標實現統籌考慮,重點揭示應投未投、該用未用問題,推動財政資金合理配置。研究分析存量資金的成因、結構、閒置時間和資金性質,區別對待、分類施策,推動加快清理盤活進度。對項目已無法實施的長期結轉資金,要督促及時收回。對確定當年預算不能執行的項目,要推動及時調整預算,防止形成新的資金沉澱。對清理收回的存量資金,要督促及時安排使用,推動重點投向民生領域,保障重點民生項目的資金需求。
(六)促進閒置土地有效利用。結合國家土地巨觀調控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重點審查建設用地投資強度、建築密度等情況,推進土地的深度開發和高效利用。要準確反映閒置土地的規模、結構和變化情況,積極推動整合盤活,優先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急需和民生建設領域。對閒置期限較長的,積極推動有關方面明確處置方案,採取依法依規收回或回購等措施,重新整合利用;對近期閒置的,推動採取追加投資、合作開發、依法置換等措施,儘快啟動項目建設。
(七)促進創業創新。加強對各級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的審計,重點檢查支持創新的各類資金運行、促進傳統產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措施落實等情況。加強對科技項目和科技資金的審計,推動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有關政策落實。對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的積極探索,要從發展的角度推動總結和完善,促進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和放大效應。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態產業項目,要積極推動解決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困難,促進新興產業成為穩增長的新引擎。
(八)促進防範風險、維護經濟安全。關注政府性債務風險,跟蹤存量債務的結構、置換和增量債務管理等情況,防範區域性風險。關注資源環境風險,加強對水、礦產、土地等資源以及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防範危害資源環境安全等問題。嚴肅揭露和查處以權謀私、權力尋租等腐敗問題,嚴肅揭露和查處騙取套取財政資金、侵占國有權益、侵害民眾利益等問題,嚴肅揭露和查處違規建設樓堂館所、公款吃喝、公款旅遊、奢侈浪費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切實維護公共資金和國有資產安全。
(九)促進健全完善制度規定。根據中央和我省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跟蹤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是否及時修訂不符合要求的制度規定,促進及時建立健全與新政策新要求相適應的新辦法、新規則。對不合時宜、制約發展、阻礙政策落實的制度規定,要切實予以反映,積極推動及時清理完善。對改革發展過程中的積極探索和新情況新問題,要注重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提出建議,推動形成新的制度規定。
六、建立健全審計情況匯總上報制度
(一)建立審計情況定期上報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如期、真實、全面的匯總上報政策落實跟蹤審計情況和審計整改結果,如遇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市政府政策落實跟蹤審計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報告。
(二)實行審計問題對口審核把關。政策落實跟蹤審計涉及國務院出台的21個方面80多項政策,涉及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政策落實跟蹤審計情況和審計整改結果原則上由市政府分管市長或分管秘書長(主任)審閱後,再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審批上報上級審計機關。
各縣(市)、區政府要參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相應組織,建立配套制度,落實各項要求,抓好工作銜接,確保中央各項政策在我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