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牧野區財政局,是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新鄉市牧野區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財經國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牧野區財政局
- 辦公地址:新鄉市牧野區中原路與新飛大道交叉口51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財稅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全區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鎮、街道、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全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管理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區級預決算公開。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五)組織制定全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依法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管理地方政府債餘額限額。統一管理政府外債。
(七)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八)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參與擬訂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監督執行。擬訂企業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一)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十三)指導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建設,規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最佳化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對外經濟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所監管企業管理制度,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起草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地方規範性檔案,依法對鎮、街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五)建立和完善全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執行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
(十六)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企業黨的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任免、考核相關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規範化建設,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十七)圍繞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推動國有資本最佳化配置,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回報水平。
(十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政策、標準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的法治建設及合規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 機關事業單位進人職責分工。區委編辦根據用人單位編制餘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按照許可權,經區委機構編制相關部門同意後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並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後出具入減編通知單。相關部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和入減編通知單等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等手續。
2.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產權界定、清查登記、產權糾紛調處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接受區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承擔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及資產處置的具體工作;按規定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和公務用車的編制、計畫、配備、更新並按規定處置,擬訂規章制度並貫徹落實;負責區直機關政策性職工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工作;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的規劃編制、建設維修、權屬登記、使用調配、產權糾紛調處,按規定承擔房地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工作;對房地產處置提出初審意見,報區財政局審批。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政監督檢查辦公室、會計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督查、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全區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部門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有關工作;負責區財政局內部控制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全區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
(二)預算國庫股(收入管理辦公室)。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區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對鎮、街道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提出地方政府債限額和債券資金分配的審核意見;提出預算績效管理成果套用審核意見。
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建設;組織建立預算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組織協調區本級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提出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議;負責對鎮、街道、區直預算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指導鎮、街道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執行區級政府非稅收入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區本級非稅收入預算建議;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票據;負責綜合治稅相關工作。
按照省、市統一部署承擔稅制改革調查工作,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相關建議;承擔稅收政策調查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法制審核等有關工作。
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統計監測地方政府債務,開展債務風險分析、評估、預警工作;制定防範化解債務風險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導全區債務風險化解和債務管理工作;負責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和債券資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和債券資金分配建議;按規定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承擔財政涉外經濟合作與交流事務;承擔財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與交流事務。
組織全區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全區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
(三)行政教育股(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室、行政事項服務室)。承擔行政、監察、檢察、法院、司法、群團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政法系統財務管理制度,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承擔全區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相關行政管理事項,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股室及部門對有關行政管理事項報批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擬訂全區政府採購有關政策制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標準;管理和監督全區政府採購活動;受理區級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承擔宣傳、教育體育、科技、文化廣電和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科技專項資金;負責管理鄭洛新自主創新示範區財政支持資金,擬訂相關支持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完善深化科技經費管理改革相關工作。
(四)經建社保股(國資管理室)。承擔發展改革、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區本級建設投資有關政策;貫徹落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批覆區級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承擔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落實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
承擔商務、發改委、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財政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承擔政府投資基金政策擬訂等有關工作。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對地方金融類企業的相關工作。
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土地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資金管理;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區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負責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擬訂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審核編制資產購置計畫和審批購置事項;負責集中統一處置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管理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區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有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全區清產核資工作。
擬訂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負責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初編工作,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具體收支項目建議,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相關工作,依法對需要出資人決定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有關部門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等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對所屬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所屬企業領導班子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探索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負責所屬企業黨建工作。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及體制改革、國資國企高質量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審核所監管企業的主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組織推動所監管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實施品牌戰略和對外合作交流;指導所監管企業、鎮、街道國資監管機構重大調研工作;負責國資監管綜合性業務協調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報告和研究性文稿;負責所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並牽頭實施所監管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方案和國有資本出資企業的組建方案,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關閉破產有關工作;負責所屬企業的信訪穩定工作;承擔區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提出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建立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長效激勵約束機制;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完善職工福利保障體系;監督指導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業務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情況。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集體)產權管理制度的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集體)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負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工作;監督、規範國有(集體)產權交易;監管已改制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承擔指導和監督鎮、街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承擔農業農村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支持“三農”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涉農有關政策性補貼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承擔扶貧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全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完善鎮財政職能以及建立健全鄉村政權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的建議;擬訂全區鎮財政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鎮對各項惠農補貼和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發展財政投入進行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4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