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落實黨中央、省、市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
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
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
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建設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建設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
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
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高效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制機制。
主要職責
(一)履行縣內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
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擬訂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國家、省、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指導鄉村建設規劃編制和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收繳規劃、建設項目配套費等有關費用。制定有關規劃科技發展的規劃,組織科研項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省、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質災害相關資質。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管理。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礦種的總量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監督工作。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指導地質資料管理。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
(十四)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
(十五)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或上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安排,對鄉(鎮)人民政府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六)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和草原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七)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封丘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
(十九)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化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配合國家級和省級、市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根據授權,負責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組織申報國家級自然保護地,根據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地新建、調整的相關規定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二十二)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三)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四)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經濟林、花卉管理工作。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五)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縣級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全縣國有林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六)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和省級、市級、縣級資金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縣級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中央、省級、市級、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七)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
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
2、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3、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國有林場(苗圃)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規定,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含耕地、水域、灘涂)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定房屋交易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
4、實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處罰權涉及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縣自然資源部門、縣生態環境部門、縣水利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各自的行政審批和行業監管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強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城市規劃核實、專業技術鑑定、資質資格和專業技術核准、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事項移交、行政處罰中涉及行政許可事項落實等工作。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執行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城市巡查、監督和問題發現以及查處落實;需要專業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申請,由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面認定結果,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5、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相關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審批、監督檢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書內容的地下空間工程,對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子以處罰、督促整改。
6、水果、花卉檢疫的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自然資源局加強水果、花卉等檢疫工作的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檢疫工作,雙方檢疫結果互相認可,避免重複檢驗。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以及信息、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綜合業務等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協調和組織機關有關綜合研究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底計畫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法規監察股(信訪股)。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的法制審核工作;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系統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的有關工作以及行政審批事項法制審核方面的工作。組織對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違法案件;指導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為來信來訪民眾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服務;交辦、轉送及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指導全縣自然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承擔協調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執法銜接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負責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全縣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建立和管理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規範和監管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全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承擔縣規劃地理信息的研究、開發、推廣、套用和服務工作;負責縣規劃產品資料庫的建設;負責縣規劃測繪產品的對外服務工作;參與驗線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告示牌製作、公示工作。負責電子、科技檔案建檔、歸檔管理。
(四)封丘縣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行政事項服務股)。負責實施國家、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處理相關股室及部門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市場交易規則並組織實施,依法依規對自然資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和公示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完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完善和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股(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保障協調辦公室)。擬訂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規劃管理技術規範;負責組織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和報批工作。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重大專項規劃。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擬定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科研項目;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擬定全縣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負責外事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督促推進全縣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責任制落實;監測分析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態勢;建立完善縣重點項目建設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協調工作機制。
(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礦產開發管理股、地質勘查與環境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及擬訂工作,組織擬訂實施縣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承擔全縣探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擬訂全縣礦產開發管理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全縣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組織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爭議;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準入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工作;指導開展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負責礦業權價款評估告知性備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
組織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管理縣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和規範;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指導全縣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工作。
(八)耕地保護監督股(用地審批股)。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工作;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土地徵收徵用事項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批後監管,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
(九)城市規劃股(村鎮規劃股)。負責組織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和城市空間綜合利用規劃的編制、報批和管理;負責組織協調縣域內大型建設項目的選址;負責對土地的出讓、劃撥以及對各類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並進行管理和審批;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和管理;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縣域內各類開發區的規劃。協助並指導鄉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體系規劃及村莊規劃編制、組織、報審等工作。負責安排、督促各鄉鎮落實上級部門有關規劃工作的部署;負責全縣規劃編制與管理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全縣規劃工作的技術服務工作。
負責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和管線工程的綜合規劃;負責鐵路、公路、地下空間利用等建設項目規劃的審核;負責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災工程、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工程、公園綠地工程和市政工程的選址論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管線的動態管理工作;參與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工作;參與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十)建設工程管理股。負責對城鄉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改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相關股室對已批准建設項目進行驗線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配套費收繳手續的辦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的規劃核實工作;負責接收有關竣工驗收材料。
(十一)財務股(人事股、機關黨建辦公室)。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負責內部審計相關工作。
擬訂林業和草原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和省級、市級、縣級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涉外項目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畫。承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二)林政管理與政策法規股(封丘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業和草原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承擔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起草林業生態建設保護修復、國土綠化的政策措施,綜合管理重點生態建設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點生態工程;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沙化、石漠化調查、監測與評價並發布有關信息;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
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林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與合作經濟發展;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導草原管理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的管理工作,指導森林旅遊和森林康養工作;負責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利用,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林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防火裝備建設;負責森林防火技術培訓。指導基層森林防火專業隊伍建設;檢查、督促、協調全縣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森林防火法規、政策;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三)造林綠化與科學技術股(封丘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封丘縣退耕還林工程管理辦公室、封丘縣國家儲備林基地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全縣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監督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城鄉綠化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承擔封丘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森林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森林城市、森林小鎮、森林鄉村建設工作。
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林業產業工作。負責經濟林、花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管理工作,指導林業草原植物檢疫執法;管理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十四)自然保護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股(封丘縣沿黃生態帶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自然遺產、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根據國家公園和各類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新建、調整的相關規定按程式報批;組織開展各類自然保護地資源調查、保護建設、生態修復、監測評估等工作,指導督促重大案件查處;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根據授權,負責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利用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工作;配合國家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工作,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和防控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組織開展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
行政編制
封丘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4名。核定駕駛員編制2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封丘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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