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發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頒發文號:財建[2007]821號
  • 頒發時間:2007年12月4日
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7]821號
供銷總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9號)等有關檔案的規定,為了健全農村市場體系,發展適應現代農業要求的流通產業,幫助農民增產增收,便民惠農,拉動農村消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及和諧社會建設,中央財政設立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為了加強和規範該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農資和農副產品服務網路的改造運營。主要採取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的支持方式。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突出重點、扶優扶強、規範有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1.農副產品、農資配送中心改造項目;
2.農副產品冷鏈物流系統改造項目;
3.農副產品、農資連鎖經營網點改造項目;
4.農副產品、農資批發交易市場改造項目;
5.農副產品、農資市場信息收集與發布、農化服務體系、質量安全服務體系等公益性服務項目;
6.經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資金支持方式與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採取銀行貸款財政貼息和以獎代補的支持方式。
第六條 對農副產品及農資配送中心、連鎖經營網點、批發交易市場改造項目;農副產品冷鏈物流系統改造項目,採取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的方式支持。
1.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憑藉款契約和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申請財政貼息。
2.貼息標準:財政貼息的貼補率由財政部綜合考慮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及項目執行當年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等因素。
3.貼息資金計算:根據項目單位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額、財政規定的貼補率和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數計算確定。
4.貼息期限:原則上按項目改造期限貼息,最長不超過3年。
5.貼息時間: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七條 對農產品、農資服務網路提供的公益性服務,符合設定條件的給予獎勵:
1.農資連鎖配送企業建立地情分析系統或利用當地現有地情分析材料,為農民提供分析適種作物及種子、農藥化肥配方、施藥施肥技術等農化服務,符合設定條件的。
2.農副產品批發交易市場利用自有檢驗監測設備對入場交易商戶交易的農副產品進行質量檢驗,符合設定條件的。
3.農資企業、農資專業合作社、農副產品企業、行業協會、專業經濟協會等單位為農民提供農資和農副產品信息服務,符合設定條件的。
4.農副產品購銷加工龍頭企業引導、組織農民發展專業合作社,促進規模化種植養殖,符合設定條件的。
獎勵的具體條件在每年印發的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中明確。
第四章 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八條 財政部每年印發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明確當年申報工作有關要求。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單位,供銷總社所屬單位通過供銷總社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地方供銷合作社所屬單位通過省級供銷社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提供單位資質證明、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申請貸款貼息的,還應當提供項目借款契約(複印件)和利息結算清單(複印件)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供銷總社或省級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規定的時間要求,將項目補助資金申請及按規定應提供的申報材料,一併上報財政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供銷總社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及當年專項資金財政預算安排,財政部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供銷社加強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財政部會同供銷總社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將已經撥付的財政補貼資金全額收回上繳中央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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