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新政發[1996]12號
【發布日期】1996-02-15
【生效日期】1996-03-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教育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發[1996]1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從1996年1月1日起,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過去下發的有關在自治區範圍內開展“一人一月一元錢”捐資助學活動的檔案以及其他部門下發的此類檔案一律停止執行。任何團體和單位都不得向社會、民眾和企事業單位職工搞硬性的捐資助學活動,更不允許搞各種形式的攤派。
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教育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一、徵收對象
自治區境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含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一年以上城鎮臨時工和計畫外用工、“三資”企業的中方人員);中央和外地在疆單位職工;城鎮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
城鎮職工月工資收入在300元以下(含300元)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或只發生活費的虧損企業職工、離退休職工和貧困個體戶,由單位或個人報經所在縣(市、區)徵收部門審查批准後,準予免徵。
二、徵收標準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按其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中除不含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係數外其它各項都在計算之列)的1%計征(工資總額以單位報統計部門的勞動工資統計資料為依據,由征管部門核准)。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以戶為單位定額計征,月純收入在2000元以內的,每月徵收10元;月純收入在2001至4000元的,每月徵收25元;月純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每月徵收40元。具體徵收標準由各縣、區、市征管部門在此幅度核心定。
三、徵收原則和上繳比例
人民教育基金實行以縣(市、區)屬地徵收並按一定比例上交的原則,中央和外地駐疆單位、自治區和地、州、市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均由所在地縣(市、區)進行徵收;企事業單位自辦學校的,由所在縣(市、區)征管會按其在校生占本縣區在校生比例確定返還額度。返還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職工繳納基金的總額。
烏魯木齊市各區、縣和各地州所在市從徵收的基金總額中,提取5%上繳自治區征管會;各縣(市、區)向地、州、市上繳的比例,由各地、州、市根據情況在徵收基金總額5%幅度內確定。
四、徵收辦法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各單位職工應繳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其據單位每月在發工資時代征並按月統一向地稅部門繳納,也可於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兩次上繳。
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定額徵收。
違反規定延期交納的,分別由地方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地方稅務部門徵收人民教育基金統一使用《稅收繳款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製的《人民教育基金專用繳款單》。
五、基金管理
分級建立由政府及教育、物價、財政、地稅、工商、審計、計畫、統計、勞動、人事、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人民教育基金徵集管理委員會(簡稱征管會),負責各級人民教育基金的徵集、管理和使用。征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征管會的日常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基金的徵收工作。
人民教育基金按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地方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人民教育基金匯總劃轉同級征管會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基金使用
人民教育基金主要用於中、國小校舍修建、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購置、彌補公用經費不足、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等項開支。由各級教育部門提出年度使用方案,報同級征管會批准後執行。
各地、州、市和自治區的人民教育基金,主要用於地、州、市和自治區直屬中國小及全局性基礎項目建設。
各單位地方稅務部門繳納人民教育基金時,地方稅務部門可將其繳納總額的1%返還給該單位,作為代征手續費。地方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征管會劃轉人民教育基金時,可按其實際收取總額的3%提取代征費,用於徵收宣傳、票據印刷、稽查管理等項開支。
七、檢查監督
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各級征管會要定期向同級人大和政府報告工作,並按年度向社會公布基金的徵收使用情況。
各地、州、市征管會要分別在當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將本地人民教育基金的徵收、免徵和使用情況報自治區征管會辦公室,同時抄送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廳和教委。
擠占、挪用、截留、貪污人民教育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按擠占、挪用、截留、貪污救災款的原則處理。
實行人民教育基金制度後,各級政府不得因此減少財政預算內的教育經費。本暫行辦法下發後,其他有關捐資助學的集資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社會集資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擴大收費範圍。已按有關規定成立的基金會籌集資金,必須本著捐款者自願的原則進行,禁止各種形式的攤派。
八、本暫行辦法自1996年3月1日起實行。各地自行制定的人民教育基金徵收和管理規定,凡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九、本暫行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征管委負責解釋。
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參照本辦法,制定人民教育基金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