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起草自治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地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治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配套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裁定自治區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她、水域等權屬糾紛。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擬定自治區有關政策,合理配置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治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治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治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治區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自治區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自治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自治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自治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自治區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自治區土地等國土空
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自治區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自治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自治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和實施自治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耕地保護政策並牽頭擬訂和實施自治區有關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自治區耕地保護貴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自治區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區地質工作。編制自治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自治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自治區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自治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自治區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自治區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自治區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自治區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自治區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自治區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自治區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自治區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自治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自治區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治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監督實施搜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治區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參與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據授權,對地(州、市)、縣(市、區)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地(州、市)、縣(市、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統一領導和管理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要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治區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
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和改革處
法規處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
國土空間規劃局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
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
耕地保護監督處
地質勘查管理處
礦業權管理處
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
國土測繪處
地理信息管理處
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
執法局
科技外事處
財務處
審計處
人事處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歷史沿革
2018年11月29日至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等9個新組建部門分別掛牌成立。
設立依據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我區機構改革緊緊圍繞落實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堅持“先立後破、不立不破”的原則,做到既堅定又有序,確保各項工作無縫銜接,改革有條不紊進行。
自治區本級機構改革於2018年年底前基本落實到位。
機構改革後,自治區本級共設定黨政機構59個,其中黨委機構17個,政府機構42個。
直屬單位
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
國土綜合整治中心
煤田地質局
自然資源法律事務中心
自然資源廳機關服務中心
自然資源規劃研究院
自然資源信息中心(自然資源檔案館)
征地事務中心
地質環境監測院
自然資源改革發展研究中心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
自然資源宣傳教育中心
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中心
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不動產登記中心
自治區第一測繪院
自治區第二測繪院
測繪成果中心(國家衛星測繪套用中心新疆分中心)
測繪科學研究院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國土空間規劃研究中心
現任領導
曾艷陽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唐阿塔爾·克里馬洪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姜曉龍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副書記、林業和草原局黨委書記
吳 峰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艾爾肯·吾守爾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劉興廣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援疆)
杜玉明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援疆)
趙樹海 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廳黨組成員
張志先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全戰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一級巡視員
馮志亮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一級巡視員
申海濤 自治區煤田地質局黨委書記、副局長,自然資源廳一級巡視員
常戈軍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二級巡視員
阿達來提·尼亞孜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二級巡視員
王漠 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黨委副書記、總隊長,自然資源廳總工程師
王明輝 自治區國土綜合整治中心黨委書記、主任(試用期一年),自然資源廳總規劃師
劉進喜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總規劃師
裴小威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總工程師,自治區測繪成果中心 黨委書記、副主任
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15日,被確定為“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