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教育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人民教育基金徵收管理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2002年7月2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教育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為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加速烏魯木齊市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教育基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教育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建立由政府及教育、地方稅務、工商、交通、財政、審計、計畫、統計、勞動、人事、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人民教育基金徵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征管會),負責市、區(縣)兩級人民教育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征管會在本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定辦公室,具體負責人民教育基金徵收管理工作。
地方稅務局、工商局及交通局是全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徵收部門(以下簡稱代征部門)。
第四條人民教育基金徵收對象為:烏魯木齊市轄區內的市屬及自治區、中央部門、外地駐烏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含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人員)、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下列人員由單位或個人報經代征部門審查核准後,準予免徵:
(一)城鎮職工月工資收入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
(二)離退休人員。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按其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中除不含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係數外其他各項都在計算之列)的1%計征(工資總額以單位報統計部門的勞動工資統計資料為依據,由征管部門核准)。
第七條城鎮個體工商戶以戶為單位定額計征,月純收入在2000元以內的,每月徵收10元;月純收入在2001到4000元的,每月徵收25元;月純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每月徵收40元。
第八條人民教育基金的徵收管理實行按區、縣(含兩個開發區)屬地徵收、全額上繳、按比例返還的原則。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自治區、中央和外地駐烏單位)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區(縣)地稅部門負責代征。各區(縣)徵收的基金入市級國庫。
各單位職工應繳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每月發工資時代征,按季統一向所在區(縣)地稅部門繳納。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區(縣)工商部門定期定額代征,徵收金額全部繳至各區(縣)並全額返還各區(縣)留用。
各類計程車、私營客貨車司機應繳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市交通部門負責定期定額代征,徵收金額繳至市征管辦。
第十一條違反規定延期繳納的,分別由代征部門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地稅部門徵收人民教育基金統一使用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印製的《人民教育基金專用繳款書》;工商部門及交通部門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製的《人民教育基金專用繳款單》。
第十三條市征管會從地稅部門徵收的基金總額中提取75%返還區(縣),市征管會留用20%,其餘5%由市征管會上繳自治區征管會。
第十四條自辦學校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人民教育基金後,由所在區(縣)征管會按其在校生占本區(縣)在校生比例,在本區(縣)人民教育基金總額中確定返還金額;對辦學困難的企業由區(縣)按該企業職工繳納基金總額的80%以上比例返還給企業學校。
第十五條市、區(縣)征管辦應按下列規定及時向代征部門返還代征費和代征手續費:
(一)市征管辦負責向市交通部門按實際徵收總額的3%返還代征費;向區(縣)地稅部門按實際徵收總額的4%返還代征費和代征手續費(其中1%作為被徵收單位的代征手續費);
(二)區(縣)征管辦負責向區(縣)工商部門按實際徵收總額的3%返還代征費。
第十六條人民教育基金按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人民教育基金主要用於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中國小校舍修建、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購置。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同級征管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市和區(縣)兩級征管會要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並按年度向社會公布基金的徵收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各區(縣)征管會應分別在當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將本級人民教育基金徵收、免徵和使用情況報市征管會辦公室,同時抄送市教育、地稅、工商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挪用、截留、貪污人民教育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烏魯木齊市人民教育基金暫行辦法》(烏市政[1996]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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