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2年2月2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2年2月21日印發的辦法。
《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2年2月21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的通知文府辦〔2012〕25號各鎮政府,各農(林)場,市政府直屬...
《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是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2021年11月,...
領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並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於對實行計畫生育公民的獎勵和社會保障。經費來源於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投入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助。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海南省計畫生育條例》以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常住人口到本省城鄉;本省常住人口到外省、自治區、直轄...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條修改為:“流動人口計畫外生育的,依照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海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徵收計...
符合《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自願不再生育,在落實有效節育措施後,並與鄉、鎮計生辦簽訂自願不再生育契約書,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元,並在全縣通報表彰。如領獎後又申請審批再...
《陵水黎族自治縣對計畫生育戶實行獎勵和優待的規定》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13日印發的規定。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對計畫生育戶實行獎勵和優待的規定的通知 陵府規〔2020〕1號 各鄉、鎮...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第十九條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
1.與文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文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及人口發展規劃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
確保獎勵扶助資金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精神,現將《全國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
(十二)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的審批。(十三)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審批。(十四)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鎮、農林場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昌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內設6個職能機構。
《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在2005.08.3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2019年12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四個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發布,決定廢止《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違法行為行政處分...
中華人口獎實施辦法是與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科學技術部、人事部、中國計畫生育協會共同主辦的活動。一、設獎宗旨 旨在隆重表彰和獎勵在我國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及相關領域內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和國際友人;激勵...
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及省、市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文昌市人口計生委,2009年廢止的地名。地名含義 因行政區域以及工作職能而得名。歷史沿革 1963年5月設立文昌縣計畫生育指導委員會,1964年1月更名為文昌縣計畫生育委員會,1965年5月更名為文昌縣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1973年7月更名為...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5號 ...
為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人口計生法律法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辦法》(桂政發〔2007〕28號,以下簡稱《獎勵扶助...
第二十四條 對在縣、鄉級計畫生育崗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給予一級獎勵工資。鄉(鎮、街道)計畫生育工作專職人員從事計畫生育工作期間享受崗位津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
《株洲市計畫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實施辦法》是株洲市人民政府2008年9月28日發布的實施辦法。辦法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切實建立和完善“政府為主、部門配合、社會補充”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
海西州計畫生育獎勵暫行辦法 (2009年10月)第一條 為推行計畫生育,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完善《海西州關於進一步鼓勵計畫生育若干規定》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十九條 提倡農業人口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大中城市的郊區、人口稠密或者生態惡化地區實施前款規定應當從嚴控制,具體辦法由州...
第一條 為加強兵團機關各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及駐烏魯木齊市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