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

《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2年2月2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的通知
文府辦〔2012〕25號
各鎮政府,各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文昌各單位:
重新修訂的《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已經十三屆市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辦法全文

文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涉農工作中進一步落實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優先優惠政策的通知》([2009]210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農村二女戶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獎勵辦法的通知》(〔2010〕148號)精神,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引導廣大民眾樹立新型的生育觀念,不斷提高全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整體水平,結合我市實際,重新修訂本獎勵辦法。
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獎勵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無子女只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由所在單位和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發證之日起每月領取不低於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一)父母雙方屬農村戶口或城鎮戶口雙方屬無業人員的,其獎勵費由市財政列入當年年度預算,每年年終一次性撥付。
(二)夫妻雙方均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夫妻各自所在單位各發一半;夫妻一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另一方無從業單位的,由有從業單位的一方全額發放。
(三)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個月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其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和計算工齡。
(四)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無子女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計生部門出具有效證明,退休時每月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無子女的,退休時每月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
(五)農村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
1、在分配徵用土地安置補助款和集體經濟利益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2、子女報考市內高中學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高考獎勵按照當年出台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意見》相關規定執行;
3、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4、夫婦及子女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政府給予代繳,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5、獨生女的享受以上四項外,考上大學(指國家統一招收的普通本科生)憑學校錄取通知書或證明,本科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其資金從年度預算安排教育部門貧困大學生獎勵資金100萬元中安排。參軍一次性獎勵1000元。
二、農村二女戶結紮的獎勵
(一)農村居民生育兩個女孩後,女方年齡未滿49周歲且夫妻一方自願落實絕育措施(不含因其他病因的輸卵管和子宮切除術)和剖腹產並且自願結紮並由市縣級醫院出具有效證明的,經核實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1、一次性獎勵12000元(省級財政負責7200元)。獎勵對象夫妻離婚的,獎勵的受益方為落實節育措施的一方。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一次性現金獎勵(含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二女戶結紮夫婦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2、對生活困難的夫妻雙方及其家庭成員,符合低保條件的,可由市民政部門優先列為農村低保對象;
3、對當年結紮的特困戶,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的比例安排為重點幫扶對象;
4、子女報考市內高中學校的,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錄取,高考獎勵按照當年出台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意見》相關規定執行;
5、子女考上大學(指國家統一招收的普通本科生)憑學校錄取通知書或證明,本科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其資金從年度預算安排教育部門貧困大學生獎勵資金100萬元中安排。子女參軍一次性獎勵1000元;
6、夫婦及子女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政府給予代繳,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二)獎勵對象的確認程式:
1、本人申請。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的鎮(場)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省統一制定的《農村二女戶獎勵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初審公示。鎮(場)人民政府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生育、節育狀況和身份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定的,將申請人名單公示;
3、覆核確認。市人口計生委對鎮(場)人民政府報送的獎勵對象進行覆核確認,並將覆核確認的名單印發至各村(居)委會張榜公布;
4、備案。市人口計生委將本轄區內經張榜公布並覆核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單報省人口計生委備案。
(三)本辦法實施時,女方已年滿40周歲且已上環的農村二女戶,原則上不應取環再結紮;
(四)獎勵對象子女死亡而女方未年滿49周歲的家庭,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申請再生育,人口計生部門要積極開展生殖健康諮詢和指導,及時提供再生育的各項服務;不再生育的,各級政府通過多種方式給予關心和幫助。
三、農村二女戶落實吉妮環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獎勵
(一)農村居民二女戶,當年落實吉妮環節育措施的,一次性獎勵500元;跨年度落實吉妮環節育措施的,一次性獎勵300元。
(二)女方落實吉妮環節育措施的,自上環之月起按季度查環查孕的,每月給予每對夫婦80元的獎勵金(省級財政負責48元),至女方年滿49周歲止。
四、獎扶對象的獎勵
(一)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同時符合如下條件的,可每年每人享受1440元(120元/月)的獎勵(中央、省級財政負責610元,市級財政負責830元)。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本人及配偶曾經生育,且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活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二)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是指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時符合如下條件的,每年每人可享受1800元(150元/月)的獎勵(中央、省級財政負責1200元,市級財政負責600元)。
1、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需滿49周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五、生育關懷
(一)積極開展“生育關懷”活動,關懷獨生子女家庭、女孩家庭、農村二女結紮戶,與扶貧、農業、民政、就業等部門聯手,幫助解決生產、生活、就業、上學、醫療等困難。
(二)農村二女結紮戶、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戶,在安排扶貧資金或物質時,享受增加1人份額。
(三)每年從當年農村二女結紮戶、獨生子女家庭、計畫生育對象、計畫生育工作者的困難戶中,按一定比例安排重點幫扶對象,由市成員單位對部分對象實行“1+1”幫扶。
六、外省和本省各市縣流入我市居住的流動人口的有關計畫生育獎勵,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對當年被評為計畫生育目標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獎勵
(一)鎮(場)被評為先進單位的,每個單位發不低於15000元的獎勵金;市人口和計畫生育成員單位經市委、市政府組織考核,被評為先進單位的,每個單位發不低於8000元的獎勵金。
(二)單位責任人的獎勵。獲獎單位從當年的獎勵金中提取30%作為本單位責任人的獎勵金。
(三)被市委、市政府評為年度計畫生育工作先進個人的,每人獎勵800元以上的獎勵金。
八、以上各項獎勵金除註明由中央、省級財政負責外列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由市財政撥付。
九、執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責任制
(一)對當年不達標的鎮(場)以及市直機關單位和責任人,由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並給予黃牌警告,單位的其他工作當年不能評為先進,責任人當年不能獲得評先評優和組織的提拔使用。
(二)對連續二年不達標的鎮(場)以及市直機關單位的第一責任人給予免職處理。
十、其他
(一)本辦法採取發放獎勵金的方式對獎勵對象實行的獎勵,政府在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獎勵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切獎勵優待,收回證書,追回獎勵金、幫扶資金、投保金和已發放的低保金,同時按《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五十六條的第一、二、三款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辦事人員責任。
1、採取欺騙手段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2、採取欺騙手段或以他人頂替做假結紮,獲得結紮證的;
3、獨生子女戶未經批准擅自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4、二女結紮戶超計畫生育第三孩的或喪偶、離婚後再婚再生育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5、違法收養他人子女的。
十一、本辦法由文昌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中的農村二女戶結紮一次性獎勵、子女考上大學(參軍)獎勵、落實吉妮環節育措施獎勵等3項獎勵政策從2011年起執行,其他的獎勵政策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原於2009年11月27日施行的《文昌市計畫生育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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