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對計畫生育戶實行獎勵和優待的規定

《陵水黎族自治縣對計畫生育戶實行獎勵和優待的規定》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13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對計畫生育戶實行獎勵和優待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3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對計畫生育戶實行獎勵和優待的規定的通知
陵府規〔2020〕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先行試驗區黨政辦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縣對計畫生育戶實行獎勵和優待的規定》已經十五屆縣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8月4日印發的《陵水黎族自治縣對計畫生育戶實行獎勵和優待的規定》(陵府〔2014〕229號)同時廢止。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對計畫生育戶實行獎勵和優待的規定
第一條 獎勵與優待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本規定適用於我縣無從業城鎮戶籍居民、我縣農村戶籍居民和我縣戶籍的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適用於我縣行政轄管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單位人員。
(二)夫妻一方為中央、省、部隊直屬單位駐我縣的機構單位人員或縣外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單位人員或縣外戶籍的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另一方為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的,發放一半。
(三)夫妻一方為我縣無從業城鎮戶籍居民或我縣農村戶籍居民或我縣戶籍的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另一方為縣外戶籍的無從業單位的人員的,發放一半。
(四)夫妻一方為我縣行政轄管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的單位人員,另一方為縣外戶籍的無從業單位的人員的,全額發放。
(五)農業戶口的屬於農村居民,非農業戶口的屬於城鎮居民。一方屬於農村居民另一方屬於城鎮居民的,按農村居民標準發放。
(六)外省(本省外市縣)流動人口適用本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規定的獎勵扶助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三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自發證之日起,有以下優待:
(一)每月獎勵200元,獎勵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二)因夫妻其中一方為殘疾(傷殘鑑定三級以上)的,每月扶助300元,扶助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三)因獨生子女傷殘(傷殘鑑定三級以上)的,每月扶助400元,扶助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四)父母及獨生子女均為殘疾(傷殘鑑定三級以上)的,每月扶助500元,扶助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發放獎勵費的,從本規定頒布之日起開始獎勵。
第四條 農村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上幼稚園(含學前班),國小至高中在校就讀的,一年發放兩個學期(共10個月)獎勵2000元。
第五條 城鎮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上幼稚園(含學前班),國小至高中在校就讀的,一年發放兩個學期(共10個月)獎勵1500元。
第六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和農村純二女結紮戶(含少數民族農村純三女結紮戶),子女報考各類學校時,加分優惠由縣教育局按省招生有關政策和規定給予落實。本項由縣教育局負責。
第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戶和符合生育政策的農村二女戶(含少數民族三女戶),其子女考上本科院校以上的,一次性給予獎勵8000元;考上專科(含高職)院校的,一次性獎勵3000元。
第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居民和城鎮無從業單位的人員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年老(年滿60周歲以上)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現存活子女的,每人每月扶助300元。
(二)夫妻其中一方為殘疾(傷殘鑑定三級以上)的,每人每月扶助400元。
(三)獨生子女傷殘(傷殘鑑定三級以上)的,每人每月扶助500元。
(四)獨生子女及父母均為傷殘(傷殘鑑定三級以上)的,每人每月扶助600元。
(五)獨生子女死亡現無子女家庭的,每人每月扶助700元。
第九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的,每戶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全額扶助:
(一)子女傷殘鑑定為一級或死亡的,一次性扶助30000元。
(二)子女傷殘鑑定為二級的,一次性扶助20000元。
(三)子女傷殘鑑定為三級的,一次性扶助10000元。
第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符合生育政策且落實長效性節育措施的農村二女戶(含少數民族農村三女戶),夫婦及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為其代繳參保費用,代繳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第十一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農村二女戶(含少數民族農村三女戶)夫婦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含結紮和上環)家庭,獨生子女傷殘(傷殘鑑定三級以上)或獨生子女死亡家庭,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每人每年按最低繳費標準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本項由縣農保局負責。
第十二條 符合生育政策的農村純二女、純三女戶家庭享受以下優惠:
(一)自覺落實上環措施的,每月獎勵100元,獎勵至婦女年滿49周歲止。
(二)在婦女年滿49周歲前,自覺落實絕育措施的,一次性獎勵15000元。
(三)夫婦年老(年滿60周歲以上)時,每人每月扶助300元。
第十三條 符合生育政策的純女戶自覺落實絕育措施的,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的獎勵規定。
第十四條 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生育的家庭,子女患有地中海貧血疾病且正在治療中的,每年扶助8000元,扶助至該子女治療康復為止。
第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戶、符合生育政策的純女戶(含農村少數民族三女)的夫妻(197年後出生的),其本人死亡的,給予喪葬費3000元,獨生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1973年後出生的),其本人死亡的,給予喪葬費5000元。
第十六條 凡按《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實行計畫生育戶,特別是獨生子女戶、農村居民二女(含農村少數民族居民三女)戶,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出具計畫生育戶證明,各計畫生育相關部門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生活救濟等方面政策傾斜;相關計畫生育組成部門應制定本部門對計畫生育戶的利益導向政策。
(一)在扶貧中向計畫生育貧困戶傾斜,並向純女結紮戶重點傾斜。
(二)各部門在招工、就業、住房、資金、技術服務等工作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照顧計畫生育戶。
(三)在民房改造中優先向計畫生育戶傾斜。
第十七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違反《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優惠待遇,追回已領取的證書和全部獎勵金;符合《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領取的證書,停止其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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