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計畫生育獎勵暫行辦法,為推行計畫生育,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完善《海西州關於進一步鼓勵計畫生育若干規定》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海西州計畫生育獎勵暫行辦法
(2009年10月)
第一條 為推行計畫生育,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完善《海西州關於進一步鼓勵計畫生育若干規定》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晚育的農牧民家庭,一次性獎勵500元。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離退休時每人一次性獎勵1000元。
第四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家庭,在本地落實絕育措施的一次性獎勵200元。
第五條 為城鎮下崗職工和城鎮低保戶獨生子女家庭子女購買平安保險至14周歲。
第六條 對州、縣、鄉計畫生育系統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5年的計畫生育幹部給予一次性計畫生育貢獻獎5000元。
第七條 對於當年考取大、中專院校(國民教育系列)的城鎮低保戶獨生子女家庭一次性獎勵3000元。對已享受《海西州關於鼓勵計畫生育的若干政策規定》第五條的,不再享受本條規定。
第八條 獎勵經費由海西州人民政府設立的獎勵資金專戶中支出。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