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通知》是教育部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8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教發廳函〔2018〕130號
  • 發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16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貫徹落實《教育統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提高教育統計數據質量和服務教育改革發展水平。為切實做好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工作,我部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制度,請認真貫徹執行,組織做好本地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貫徹落實《規定》各項要求
各地要將《規定》作為本地區本部門教育統計工作的基本依據,認真組織開展《規定》的學習宣傳活動;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落實《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將《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地落實;為保障教育統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確保數據質量,各地應根據需要,將教育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按時撥付到位,同時要確保統計機構和人員配備到位。
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按照《規定》要求,進一步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並組織實施好本地區教育事業統計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的《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制度》,全面準確理解和掌握各項報表的指標內涵和系統套用;按照學校(機構)代碼先確認後入庫制度,協調外事部門做好“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認定入庫工作。
三、強化人員培訓
各地要按照《規定》要求,加強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統計人員資質和信用建設,提高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全面掌握統計工作流程、指標解釋、填報要求和軟體套用。鼓勵各地利用統計培訓基地和線上培訓平台開展形式多樣的有針對性的專業化業務培訓。
四、做好數據質量核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規定》要求,健全本地區統計數據質量保障體系,開展統計數據質量核查,保證統計數據質量。我部將適時開展教育統計工作檢查和實地數據質量核查工作。
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制度、教育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和學校(機構)代碼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軟體及培訓課件,已在“中國教育統計網”發布,請各地自行登錄下載使用。
附屬檔案: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制度修訂主要內容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8月16日

檔案全文

附屬檔案
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制度修訂主要內容
2018年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制度修訂緊緊圍繞教育工作要點和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切實落實教育事業發展各項政策,結合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2030)有關指標,對學校(機構)代碼、統計調查制度報表和統計標準做如下修訂:
一、學校(機構)代碼修訂內容
(一)新增內容
1.學校(機構)的舉辦者類別增加“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含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機構)”
填報說明:指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含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機構),簡稱“中外合作辦”。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通知》(教發廳〔2013〕5號)中關於學校(機構)代碼管理工作有關要求,該指標由外事部門和代碼管理部門共同確定後上報。
2.民辦學校新增“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選項
填報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要求,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該指標為必填項;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按照各省份工作進度安排,暫定為選填項。
(二)規範內容
1.學校(機構)名稱
填報說明:學校(機構)名稱必須填寫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學校(機構)全稱。其中,根據《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有關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需填寫經企業登記機關批准的學校全稱,同時另行上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學校簡稱。
2.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填報說明: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277號)有關要求,“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指標屬性改為必填項。如學校(機構)本身暫未取得“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不填寫該指標,但需說明原因,不能填寫上級舉辦者代碼。
3.舉辦者名稱
填報說明:公辦學校需進一步明確“其他部門”和“地方企業”名稱;民辦學校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按照辦學許可證填寫。
二、教育事業統計調查制度報表修訂內容
(一)指標修訂
1.校園足球場
根據《中國足球中長期發展規劃(2016—2050年)》有關要求,新增“校園足球場”指標。
填報說明:指建在校園內,按相關建設標準建設的專門用於足球運動訓練、比賽、健身等使用的室內外體育場地。場地至少包括比賽區域(劃線區)和緩衝區,其中比賽區(劃線區)11人制足球場的一般不小於90×45米,7人制足球場一般不小於60×40米,5人制足球場一般不小於25×15米;緩衝區為邊和底線外各1米。
2. 心理輔導室
根據《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有關要求,新增“心理輔導室”指標。
填報說明:指由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展個別輔導和團體輔導,幫助學生疏導與解決學習、生活、自我意識、情緒調適、人際交往和升學就業中出現的心理行為問題,排解心理困擾和防範心理障礙的專門場所,是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陣地。
3.預防愛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關課程和活動
根據“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中的教育目標(SDG4)”有關要求,新增“預防愛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關課程和活動”指標。
填報說明:指通過在學校開設健康教育相關課程,或者利用綜合實踐活動和地方課程等多途徑、多形式向學生傳授預防愛滋病和性教育的知識和技能。
4.博物館
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現狀,新增高等教育學校“博物館”指標。
填報說明:指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主管並批准設立的,隸屬於各高校的內設機構;或由高校主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收藏、研究和展示人類的物質與非物質遺產及其環境,並開展公共教育活動,體現各高校自身的主幹專業特色或歷史特色,基於高校所收藏的文物、標本、文獻資料等文化財產,具有固定的專業場所,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高校師生及社會公眾開放、服務於社會的公益性機構。位於大學校區內的重要歷史、文化、教育建築遺址,以及名家名師故居,可以作為博物館保護和展覽的延伸空間。校史館不屬於高校博物館範疇。
5.美術館
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現狀,新增高等教育學校“美術館”指標。
填報說明:指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主要為藝術高校)主管並批准設立的,隸屬於各高校的內設機構,或由高校主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收藏、研究和展示美術與設計作品,開展相關的公共教育活動,具有固定的專業場所,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高校師生及社會公眾開放、服務於社會的公益性美術館。
6.音樂廳和劇場
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現狀,新增高等教育學校“音樂廳和劇場”指標。
填報說明:指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主管並批准設立,建在校園內,主要服務於全體學生的藝術教育及校園文化活動。具有固定的座席布局、觀眾廳容積(大於700個座位)、舞台區域和較固定的聲、光學特性,具備一定的專業燈光、音響及舞台技術條件,能夠滿足音樂、舞蹈、戲劇、戲曲等表演需求的獨立場所。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高校師生及社會公眾開放、服務於社會的公益性音樂廳和劇場。各類體育場館、多功能廳不屬於此範疇。
7.進修及培訓
根據《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推進學習型城市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修訂“進修及培訓”指標。
填報說明:按照培訓模式和培訓時間進行分類。培訓模式包括集中培訓、遠程培訓和跟崗實踐。其中,集中培訓是指學員集中,以班級為單位組織當面授課的培訓模式;遠程培訓是指學員通過遠程開放服務平台學習的培訓模式;跟崗實踐是指學員到優質教育資源學校,參與指導教師的各教育教學環節、科學研究進行實踐、研修的培訓模式。培訓時間是指參加培訓完成學業,考核合格,可取得培訓結業證明的每位學員的學時之和,是按培訓主題(對象)、培訓模式分別填報(每學時為45分鐘,每天最多計8學時)。
(二)報表修訂
1.特殊教育送教上門學生
修訂內容:將“基礎基312國小學生數”“基礎基313國中學生數”“基礎基315特殊教育學生數”中“送教上門”的學生按殘疾人分類(七類)分別填報,表中其他編號順延。
2.專任教師變動表
修訂內容:修訂“基礎基431中國小特殊教育專任教師變動情況”“中職基431專任教師變動情況”“高基431專任教師變動情況”增加“調入”“辭職”指標,並對填報說明進行修訂。
3.專任教師接受培訓情況
修訂內容:修訂“基礎基442專任教師接受培訓情況”“中職基451專任教師接受培訓情況”“高基441專任教師接受培訓情況”,按照培訓模式和培訓時間進行重新分類。
4.培訓學生情況
修訂內容:修訂“中職基351培訓學生情況”“高基361其他學生情況” “職技培訓基211學生及教職工情況”按照培訓模式和培訓時間進行重新分類。
5.普通本專科錄取、招生來源情況
修訂內容:修訂“高基941 普通專科生、普通預科生錄取來源情況”“高基943 普通專科生、普通預科生招生來源情況”,錄取數和招生數指標中增加“其中:五年制高職轉入”;修訂“高基942 普通本科生、普通預科生錄取來源情況”“高基944普通本科生、普通預科生招生來源情況”,錄取數和招生數指標中增加“其中:專升本學生”“其中:第二學士學位”。
三、教育事業統計標準修訂內容
1.新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科專業目錄(統計用)》
根據《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新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科專業目錄(統計用)》。該目錄由《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統計用)》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的專科部分組成。本代碼適用於各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科專業設定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管理。
2.新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
根據《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新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該目錄由《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的本科部分組成。本代碼適用於各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專業設定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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