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報告工作的通知

教學廳〔2004〕7號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35號)要求,建立完善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報告、公布、督查和評估制度,建立高校布局結構、發展規劃專業設定、招生規模、辦學評估、經費投入、領導班子考核等工作與畢業生就業狀況掛鈎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現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報告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報告工作的通知
  • 部門:教育部辦公廳
  • 編號:教學廳〔2004〕7號
  • 類型:通知
一、根據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方式的發展變化,在系統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決定於2004年6月啟用重新修訂的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辦法,統計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和待就業率(見附屬檔案一)。經完善、修訂後的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代碼庫將於近日下發。
二、將靈活就業納入畢業生就業統計範疇。以靈活方式就業的畢業生在畢業離校時應填寫《普通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登記表》(基本信息要求參照附屬檔案二),登記表由所在高校備案。
三、對待就業畢業生進行登記和統計。凡在離校時有就業願望但未就業的畢業生,均應在本校進行待就業登記,填寫《普通高校畢業生待就業登記表》(基本信息要求參照附屬檔案三)。高校在年度內要繼續對這部分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就業信息、短期培訓等服務,幫助他們儘快實現就業。
四、完善畢業生就業狀況定期報告制度。確定每年9月1日、12月30日為畢業生就業率和待就業率定期報告時間;4月1日、7月1日為畢業生就業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告時間。如有特殊需要,各地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高校要按要求隨時上報有關情況和信息。
五、為確保今年就業統計工作平穩、順利進行,我部將於6月初組織對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及教育部直屬高校有關人員的培訓,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也要儘快組織本地高校就業工作有關人員的專項培訓工作,確保這些人員能夠準確理解和掌握每一項工作要求。
六、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時效性強、政策性強,各地各高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統計標準、報表格式、資料庫結構,及時準確地報送數據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七、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和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各高等學校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和完善就業統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工作責任制。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地方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對就業統計工作的評估審查和抽樣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為便於廣大畢業生和社會公眾對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的監督,我部將公布監督電話。各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也要設立監督電話並在媒體上公布。
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待就業率統計方法
一、畢業生就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畢業生通過學校與用人單位簽定就業協定書,領取就業報到證,到用人單位就業。
2.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簽定勞動契約,或用人單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業報到證,到用人單位工作。
3.定向、委培畢業生回原定向、委培單位就業。
4.畢業生以靈活方式就業,其中包括自主創業、自由職業等。
自主創業指創立企業(包括參與創立企業),或是新企業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兩種類型。
自由職業指以個體勞動為主的一類職業,如作家、 自由撰稿人、翻譯工作者、中介服務工作者、某些藝術工作者等。
5.升學:包括專科畢業生升本科、畢業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學士學位(考慮到統計口徑的連續性,暫列入就業統計範圍)。
6.畢業生出國、出境留學、工作等。
7.畢業生參加國家、地方項目就業。
二、畢業生待就業
指畢業生有就業願望,但尚未就業。
三、畢業生暫時不就業
包括暫無就業願望、擬升學、身體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暫不就業。
四、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待就業率計算公式:
1.畢業生就業率 =(已就業畢業生人數÷畢業生總人數)×100%
2.畢業生待就業率 =(待就業畢業生人數÷畢業生總人數)×100%
說明:
畢業生總人數=已就業畢業生人數+待就業畢業生人數+暫時不就業畢業生人數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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