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教學目的是教學過程結束時所要達到的結果,或
教學活動預期達到的結果。
性質作用
1. 教育的性質
教學目的是教學領域裡為實現
教育目的而提出的一種概括性的、總體的要求,制約著各個教育階段、各科教學發展趨勢和總方向,對整個教學活動起著統貫全局的作用。
2. 教育的作用
教學目的發揮積極作用的前提條件是教學目的制定的合理性。教學目的要在
教學計畫中恰當定位,與教學客體、
教學內容、
教學方法等協調一致,指導教學主體行動並轉化為教學結果,從而實現自身的合理性。
教育的主要作用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導向作用 ②激勵作用 ③評價作用
聯繫區別
第一,二者提出或制定的依據相同。無論是“教學目的”的提出還是“教學目標”的制定,都必須以
課程標準所限定的範圍和各科教材內容所應達到的深度為依據,都必須服從、服務於國家的
教育目的。
第二,二者對教學所起的作用相同。無論教學目的還是教學目標,都是教學過程的出發點和歸宿點,都對落實課程標準、制定教學計畫、組織教學內容、明確教學方向、確定教學重點、選擇教學方法、安排教學過程等起著重要的導向作用。
教學目的與教學目標的不同之處表現在:
第一,從制定教學目的和教學目標的依據看,教學目的的提出僅僅依據課程標準和教材的要求;教學目標的制定除依據課程標準和教材的要求之外,還要依據教學目標分類理論提供的參照系和當地教學的實際水平。
第二,從確定教學目的和教學目標所著眼的主體看,教學目的是對教師要教什麼的說明,著眼於教師的教;是以教師為主體進行描述的,是對教師的活動的一種期望,但其結果是否符合這種願望,卻難以預料和檢測。教學目標則著眼學生學習的結果,是以學生為主體進行描述;是對學生
學習行為結果的一種規定,是學生必須達到的要求,它不僅對教師實用,對學生也是必要的、適用的。
第三,從制定教學目的和教學目標時所使用的動詞看,對教學目的的描述一般採用“了解、領會、體會”等描述心理過程的內隱體驗動詞或“掌握、套用”等詞語,因而比較抽象、籠統、模糊;教學目的是否達到,不易測量。而教學目標的描述 則多採用“說出、歸納、說明”等表述特定動作的外顯行為動詞,表義具體,深廣度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教學目標是否達到。可用課堂上的隨機檢測、配套的達標自測題、形成性練習題和單元檢測題等,通過測試,檢查教學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四,從二者所直接作用的對象看,教學目的只對教師的教有直接指向作用,有利於教師主導作用的發揮;而教學目標同時對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均有直接的指向作用,能使教和學目標一致,既有利於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更有利於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把教和學兩方面的積極性較好地統一起來。
第五,從二者組合的結構層次性看,教學目的往往是孤立的、單一的結構,缺乏明確的層次與序列,因而課堂教學的深度與廣度的確定,只能取決於教師本人的業務素質,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而教學目標則將較為複雜的
學習行為分解為從簡單到複雜的、序列分明的幾個部分,它不但規定了教學活動應達到的最終結果,而且提出了達到這一最終結果的一般教學活動的程式,即通過對簡單行為的逐個實現達到對複雜行為的最終實現,因而對教學活動的深度和廣度有明確的具體的指導作用,確保教學目標落到實處,從而提高教學效率。
相關理論
美國著名的認知教育心理學家布魯納,他主張學習的目的在於以
發現學習的方式,使學科的基本結構轉變為學生頭腦中的認知結構,因此,他的理論常被稱之為認知-發現說或認知-結構論。
布魯納的認知學習觀:布魯納認為,學習的本質不是被動地形成刺激-反映的聯結,而是主動地形成認知結構,通過對學生學習的具體過程研究後,他認為學習一門學科包含著三個幾乎同時發生的過程,這就是“新知識的獲得”、“知識的轉化”和“評價”。
布魯納的
結構教學觀:布魯納在研究學習問題的同時,還研究教學問題,他認為教學的目的在於理解學科的基本結構。布魯納把學科的基本結構放在設計課程和編寫教材的中心地位,使它成為教學中心,這就在於他認為只有學生掌握和理解一門學科的結構,他們才能把學科看作是一個互相聯繫的整體。為了讓學生學習和掌握學科的基本結構,
布魯納提出了四條基本的
教學原則,即“動機原則”、“結構原則”、“程式原則”和“強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