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概括:教材掌握的一個環節。指個體通過對感性材料的分析,綜合,比較,抽象,概括等深度加工改造,從而獲得對教材內容的本質特徵與內在聯繫的一般的,抽象的,理性的認識的認知活動;即個體加工改造感性知識以形成,發展理性知識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材概括
- 外文名:generalization of subject matter
- 拼音名:jiao cai gai kuo
- 感性的概括感性的概括是一種低級的概括形式。這種概括往往是在直觀的基礎上自發進行的。例如,有的學生由於經常看到主語在句子的開端部位,因而認為主語就是句子開端部分的那個詞。有的學生看到銳角、直角與鈍角這樣一些幾何圖形中都有兩天交叉的線,就認為“角是由兩條線的交叉所組成的平面。”有的同學在觀察傳動裝置時,所看到的主動輪都是大輪,就認為主動輪一定大於從動輪。類似這樣的一些認識,從形式上看,雖然也是抽象的,而且從外延上看涉及到一類事物,但從內容上看,並沒有反映出該類事物的本質特徵。他們所概括出來的往往是某些事物所具有的一些外表特徵。因為“主語”的本質特徵在於它是“說話人所要陳訴的對象”,而不在於它在句子中的所在地位;“角”的本質特徵在於它是“由一個端點引出的兩條射線所組成的平面”,而不在於“兩條線的交叉”;“主動輪”與“被動輪”必須從力的傳遞關係來分,而不在於輪子的大小。在這種概括,學生的認識仍停留在事物的外表特徵即感性範圍內,所以我們把它叫感性的。感性的概括經常是在直觀的基礎上。事物的某些要素或是由於重複,或是由於在學生t生活中具有特殊意義等,使它同對象的其他因素相比,處於較強的優勢地位。因此,這些要素的刺激作用在皮層上所引起的興奮,根據負誘導的神經活動規律,可以抑制其他要素的刺激作用。這樣,它們就能同其他要素分離出來,而被認為是對象的本質特徵。實際上,這種概括不是通過自覺的分析和抽象,而是依靠對象各要素之間的強弱對比,強要素的泛化掩蔽了弱要素而實現的。這類概括是自發完成的,因此,也可以把它叫做直覺的概括。
- 理性的概括理性概括不同於感性概括,它是通過對感性知識經驗進行加工改造,揭示事物一般的,本質的特徵與聯繫的過程。理性概括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有許多研究思維問題的心理學家研究過有關這一過程的特點,並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意見。其中,對於教學來說,有三點是必須注意的。首先,它不是自發進行的,一般是在意識到感性知識經驗的不足或矛盾時,在對感性知識經驗自覺進行一系列分析的基礎上完成的。所謂意識到感性知識經驗的不足或矛盾時,在教學中通常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生的,即:a.把一些外表很不相同的事物歸入同一類別,並比同一名稱來命名感到困難時;b.以已有的知識經驗去解釋,說明新的事物現象而遇到障礙時。例如,如果學生原先認為“角”是由兩條線交叉形成的,當他把平角或周角也列入“角”這一類,都以“角”來命名是時,就會對原先的認識發生疑問,感到不足。這時就會要求重新認識角的本質特徵,自覺地去思考分析現有的認識,發現不足,使原有的認識提高一步。因此,為要使學生進行理性概括,必須在教學中善於創設問題情境,引導學生進一步思考。這是進行啟發式教學的一個關鍵。其次,理性概括的結果,是以示揭示事物的一般因素(特徵與聯繫)及本質因素(特徵與聯繫)為特點的。所謂一般因素,指的是一類事物所共有的,不是個別或某些事物所特有的。如物體的慣性(物體保持原來靜止或運動狀態的性質)特徵(屬性),是如何物體都有的,不僅固體有,液體和氣體也有。牛頓第一定律即慣性定律(如果物體沒有受到外力的作用,它將保持勻速直線運動或靜止狀態不變),適用於處於運動或靜止狀態中的所有物體。所謂本質因素,即內在地決定事物性質與聯繫的那些因素,也就是通常的概念與法則的邏輯定義所揭示的那些因素。第三,在教學條件下,理性的概括,通常是在前人認識的指導下,對一類事物的特徵與聯繫進行一系列地分析和比較,從而區分一般(共有)與特殊(非共有)因素,才能實現。例如,學生在領會圓這一概念時,必須在教材中關於圓的定義的指引下,對各種圓形的特徵進行分析,分出圓心,圓心到圓周的距離,圓面積的大小等等特徵,並在這個基礎上把這些特徵進行比較,區分出哪些是所有圓形所共有的。(圓周上各點到中心點的距離都相等),哪些不是都共有的(如圓面積的大小,有沒有標出中心點等),然後才能在這個基礎上進行概括(圓是由圓周各點到中心點的距離都相等的平面)。這裡特別要注意的是前人認識的指引(如概念的定義)與比較。這是學生對教材概括所不可缺少的二個前提。因為沒有前人認識的指引,就難以確定比較的方向,難以區分出一類事物所公有的一般因素。如果找不出一類事物所共有的一般因素,也就難以確定事物的本質因素。雖然一般與本質是有區別的,但任何本質必然是一般的。其次,本質的東西是通過一類事物所共有的現象體現出來的,離開一般現象就難以認識事物的本質。所以,既不能把一般現象與本質混同,也不能截然分割。當然,作為理性的概括來說,僅僅抓住事物的一般現象是不夠的,而是要揭示其內在的規定性,即通常所說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