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所謂規定性是指:事物受到所有可能的約束或制約而具有一定或明確的規律性和確定性。例如:邏輯的規定性(偶然性、必然性和或然性),時間的先後與同時的規定性,受來自事物的內部或外部的約束而產生的規定性等等。總之,只要不是完全不能確定的事物就是有規定性的事物,或者說事物從最根本的屬性上區分有兩種:有規定性的與無規定性的。
以上為本體論哲學的定義。
另外還有如下觀點,其含義有如下幾種相近的解釋。
觀點一
指事物自身的限定。它是決定此事物之所以為此事物以及同他事物相區別的特性。例如,社會關係的總和是人的本質的規定性。它既規定了人之所以為人的
本質,也規定了人與動物的區別。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具體的,都有自己的規定性。事物的規定性基本有兩種,即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前者決定事物的性質,後者決定事物的數量界限。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是事物規定性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任何事物都是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具體統一。把握其統一性,揭示事物的性質和數量及其內在聯繫,既可以區別不同質的事物,又可以區別同質而不同量的事物,還可以區別同一事物的不同發展階段,以便於恰當的對待和處理。
觀點二
指一事物區別於他事物的特性。分為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質的規定性就是事物在性質上的特性,量的規定性就是事物在數量上的特性。一切事物都是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具體的統一。一定質的規定性要求具有一定的數量界線,一定的量的等級。同樣,一定量的規定性、一定量的等級也要求一定質的規定性。世界上沒有無質的量,也沒有無量的質。質和量兩種規定性是統一的。認識這個統一非常重要,既可以正確識別不同質的事物,又可以認識同質而不同量的事物,也可以識別同一事物發展的不同階段,為採取正確的方法,制定正確的對策提供了客觀依據。
觀點三
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特性。任何事物都存在著兩種最基本的規定性: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質的規定性就是事物之所以為該事物以及它區別於他事物的特點。量的規定性就是事物在數量上的特點,即事物存在和發展的規模、數量、大小等等。任何事物都是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統一。把握這個統一,既可以區別不同質的事物 又可以區別同質而不同量的事物,還可以區別同一事物的不同發展階段。法的基本觀點之一。物質世界的普遍聯繫,表現在任何事物都和它周圍的事物處於互相聯繫、互相作用之中。每一事物內部的各個組成部分,也處於互相聯繫、互相作用之中,從而自成體系,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這不論在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都是一種普遍的現象。沒有系統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所謂系統,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的若干部分結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這個整體是由事物內部互相聯繫的各個部分構成的。系統還具有從屬的性質,一個系統總是包含在一個更大的系統之中,成為一個大系統的組成部分。這就是系統的層次性。整體和局部,系統和要素之間的關係是辯證的。整體、系統在更大的範圍內可能變成局部或要素,而局部、要素在特定的範圍內它又可能是整體或系統。系統的學說告訴我們,對事物要認真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忌片面性。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處理好部分和全局的關係,有效地利用和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