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青海省委員會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政協青海省委員會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是政協青海省委員會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協青海省委員會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0-09-14
  • 生效日期:2000-09-14
【發布單位】827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9-14
【生效日期】2000-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政協青海省委員會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00年9月14日政協青海省第八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加強海東地區政協工件,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青海省委員會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政協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是政協青海省委員會的派出工作機構。受省政協常委會和中共海東地委的雙重領導,同地區所轄縣政協是指導關係。
第三條政協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按照省政協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部署,結合海東地區的實際進行工作。
第四條政協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工作委員會的主任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委員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定有關重大事項,處理日常工作。
政協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其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可列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地委、行署及其所屬部門的有關負責人列席;也可邀請本地區的省政協委員和縣政協主席或副主席列席。
第五條政協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和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政協全國委員會、政協青海省委員會的會議精神,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本地區各縣政協工作,使縣政協更好地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作用。
(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同本地區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
(四)與本地區的全國政協委員和省政協委員保持密切聯繫,及時向委員通報情況;聽取和反映委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辦理委員的來信來訪;為委員履行職能提供服務。
(五)按照政協青海省委員會和中共海東地委的工作部署,組織所在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省政協委員進行調查研究和視察,向地委、行署提出建議和意見,並向政協青海省委員會報告。
(六)督促地區有關部門及時辦理省政協委員的提案。
(七)承辦政協青海省委員會和中共海東地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政協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省政協主席會議提名,常委會議通過。
政協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秘書長,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
第七條政協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處室。處室負責人的任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
第八條政協海東地區工作委員會的經費列入地區財政預算。
第九條本工作條例,自政協青海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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