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165號》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相關詞條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165號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165號》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190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65號
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為鼓樓區熱河南路釀造廠地塊,東至熱河南路,南至淮濱路,西至二板橋,北至熱河南路308號住宅小區。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土地礦產市場管理中心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4]1165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位於建鄴區。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06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69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17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195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016號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016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17號),...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73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位於建鄴區。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26號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26號》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3]147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拆遷...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06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75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06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76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59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位於南京市棲霞區丁家莊保障房片區1號規劃路。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4]1020號
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為鼓樓區蔡家巷地塊,東至南瑞路,南至南京郵電大學,西至南京郵電大學等,北至中國人民解放軍73841部隊。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土地礦產市場管理中心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28號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28》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3]149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拆遷實施...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204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位於雨花台區西善橋。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22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259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4]1119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位於雨花台區西善橋。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5]106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5]71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5]1037號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5]1037號》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5]42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16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位於下關區、棲霞區。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06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74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5]1058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雨花台區鐵心橋繞城立交北。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06號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0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3]118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5]1072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鼓樓區挹江門。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006號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006號》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6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24號
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為秦淮區雙龍大道東側1-1地塊,東至現狀道路,南至國有空地,西至國有空地,北至匯景北路。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土地礦產市場管理中心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2]116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2]189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20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3]242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5]1073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鼓樓區定淮門大街與揚子江大道交叉口 。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168號
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位於建鄴區。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 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4]106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4]81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