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攀枝花市東區機構改革方案》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9年11月15日,《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區十一屆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時間:2019-12-12 
  • 信息來源: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適用地區:攀枝花市東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攀枝花市東區機構改革方案》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市政府和區委的直接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抓好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工作安排的落地落實,堅決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區政府工作準則: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確保務實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辦公室主任,區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應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能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第六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長出差、學習或休假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條 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其他公務活動。對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區長報告;對方針政策性問題,應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向區長提出建議。
第九條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區長、常務副區長協調區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區政府辦公室全面工作。
第十條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要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主動研究和解決在發展、改革、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區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最佳化經濟調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注重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六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最佳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積極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著力構建長江上游生態安全螢幕障,建設美麗東區。
第十七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動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深度融合,精簡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十八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務雲等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建立支撐政務服務、交換共享、辦公運行、工作監測、信息公開等信息化平台,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加強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和運維保障,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強化網上行政監督,保障政務網路安全。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條 區長是區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副區長按照分工對分管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負主要責任;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協助區長、副區長做好職責範圍內的依法行政工作;區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和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履行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式。
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經區司法局備案審查,並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發布施行;未經預先審查,不得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區司法局每年對區政府及組成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要即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並報區司法局。區司法局應加強對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按要求匯總清理情況和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報區政府。
第二十三條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應依照《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川府發〔2015〕24號)進行重大事項決策。
第二十五條 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資金安排等,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向區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決策諮詢機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社會團體、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深入調查研究
第二十八條 要把調查研究貫徹於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堅持問政、問需、問計於民,執行領導幹部調查研究制度,區政府班子成員每人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於60天,區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二十九條 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複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強綜合研究,掌握真實情況;要提高調查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要減少人員陪同,簡化接待工作,減輕基層負擔。
第三十條 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巨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症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第三十二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組成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三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區政府領導重要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區政府網站及時公開。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堅持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三十五條 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完善各類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不斷深化政務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搭建政府與社會互動平台,讓公眾更加便利地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一節 區政府全體會議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辦公室主任,區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區紀委監委、區武裝部、區法院、區檢察院有關領導和區委有關部門以及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各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主任、銀江鎮黨委書記、鎮長以及直屬事業單位、省市駐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區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通過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財政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預算(草案)》。
(三)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四)討論通過需要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九條 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政府工作報告》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起草,《財政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預算(草案)》由區財政局負責起草,並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提請全體會議審議。
其他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申報單位負責草擬相關材料,經分管副區長建議提請全體會議審定的,區政府辦公室應在提請常務副區長審核、區長批准並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將相關議題列入區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範圍。
第四十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
區政府全體會議組成人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由本人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同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邀請列席人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說明情況,同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應於會議召開前將參會情況向會議主持人報告。
第四十二條 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紀律。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秘書由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擔任,會議秘書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對參加會議人員的發言要點詳細記錄在案,並詳細、準確記錄會議議定事項。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由會議秘書負責起草,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會議主持人審定簽發。會議紀要應在會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將區政府全體會議記錄、會議紀要以及報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財政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預算(草案)》等材料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以備查閱。
第二節 區政府常務會議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人武部部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並邀請園區管委會主任、區總工會常務副主席列席會議。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委目標績效辦公室主任、區司法局局長為固定列席會議人員。根據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內容,與議題有關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列席人員。根據需要,可邀請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法律顧問、媒體等列席會議。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區人大重要會議、重要檔案精神,研究制定完成上級機關下達的重要任務的措施。
(二)討論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近中期發展戰略;財政預算、決算,財政預算調整;重大項目建設和重大資金使用等關係全區大局的重大決策和事項。
(三)討論決定提交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向區委提交的重要請示、報告。
(四)討論決定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議案以及須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向區政協常委會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區政府制定、發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
(六)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和銀江鎮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和報告。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單位的人事任免、獎懲,以區政府名義對集體、個人的表揚獎勵等事項。
(八)聽取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其他重要事項匯報。
(九)需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和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和許可權可予決策的,或通過其它會議能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常務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議題提出。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區長、副區長決定提出或各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報分管副區長審核同意後提出定。
第四十九條 諮詢論證。議題牽頭單位應事先做好諮詢論證工作,一般應在議題提出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
(一)所有議題必須徵求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涉及財政資金使用的必須書面徵求區財政部門意見;涉及機構編制方面內容的,必須書面徵求區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涉及重大意見、決定、政策的,必須書面徵求區政策研究機構的意見;涉及法律法規問題的,必須由區司法局進行法律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
(二)各部門之間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由分管副區長在議題提出前進行充分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
(三)涉及人事、財政、物資管理方面的議題,分管副區長應出具書面意見。
第五十條 會前審查。由區政府常務會議秘書、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對議題依次進行初審,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申報單位修改完善。初審通過後,報常務副區長審核、區長批准,列入當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區政府常務會議召開前,可由常務副區長召集分管副區長、議題申報單位以及常務會議固定列席單位對相關議題進行預審,並按照預審意見對議題進行修改完善。
第五十一條 材料報送。經批准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議題申報單位應在會前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一式30份)。主要包括:
(一)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請示、代擬稿等。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徵求各相關單位意見情況;提請審議事項的必要性和該事項的形成經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擬出台的措施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等。
(三)需列席議題討論的單位名單。
議題申報單位在報送上述材料的同時,應將徵求意見等原始紙質材料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同時報送需列席議題討論的單位名單。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時間確定後,區政府辦公室應及時通知會議組成人員、邀請參會人員、列席人員;將會議議題及相關資料匯總後,至少在會議召開前1個工作日呈送區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並做好會務準備工作。
第五十三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區長可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並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如遇重特大緊急事項可以臨時召開。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會議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區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受邀參加會議人員、列席人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由本人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同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應將參會情況報會議主持人。
第五十五條 匯報人員一般由議題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匯報請示事項、理由,法律政策依據,徵求意見情況等,一般不得超過5分鐘。與會人員應緊緊圍繞議題積極發言,明確表達意見,相同意見不再重複,不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
涉及政策、法律、財政、表彰獎勵的歸口由區政策研究機構、區司法局、區財政部門、區人力資源部門分別匯報。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主持人總結髮言為準。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一事一議,在會議召開期間,未按程式審定的議題一律不得臨時動議提交上會。
第五十八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期間,相關議題列席人員應提前在候會室候會。
第五十九條 出席和列席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紀律。與議題無關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會議室。
第六十條 常務會議秘書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對參加會議人員的發言要記錄在案,對會議議定事項的記錄要詳細、準確。
第六十一條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報請區委常委會審定的議題,由常務會議秘書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區委辦公室。
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常務會議秘書負責起草,經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覆核後,報常務副區長審核,由會議主持人審定簽發。會議紀要一般應在會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六十二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秘書應將議題申報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以及報請區委常委會、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題結果等材料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以備查閱。
第六十三條 各部門、單位必須在確定的時限內落實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確因特殊情況需延時辦理的,應提前向區政府報告。會議議定事項,應主動公開的,應及時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程式在各類媒體上予以公開。
第三節 區長辦公會議
第六十四條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園區管委會主任、區委目標績效辦公室主任、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行政效能機構負責人固定列席。必要時涉及相關議題的部門列席。
第六十五條 區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副區長通報分管重要工作進展情況。
(二)研究和通報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三)其他需要區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的事項。
第六十六條 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區長或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並主持。
第六十七條 區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由本人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同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應於會議召開前將參會情況報會議主持人。
第六十八條 區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主持人總結髮言為準。
第六十九條 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紀律。
第七十條 區長辦公會議秘書由區政府辦公室文秘股股長擔任,會議秘書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對參加會議人員的發言要記錄在案,對會議議定事項的記錄要詳細、準確。
第七十一條 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會議秘書負責起草,經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覆核後,報常務副區長審核,由會議主持人把關,區長簽發。會議紀要一般應在會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七十二條 區長辦公會議秘書應將會議記錄、紀要等材料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以備查閱。
第四節 區政府專題會議
第七十三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長、副區長委託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開,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七十四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區政府領導分工,研究需要協調的重要事項;
(二)根據區政府決定(包括檔案規定和會議決定),落實需要貫徹執行的事項;
(三)在正式進入區政府決策程式之前,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相關事項;
(四)進一步協調推進區政府重點工作、組織重大會議或重要活動中的有關事項;
(五)協調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其他需要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七十六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材料(包括會議方案、會議檔案、分管領導講話稿、主要領導講話稿等)由專題會議研究事項涉及的牽頭單位負責準備,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
第七十七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主持人總結髮言為準。
第七十八條 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紀律。
第七十九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秘書由研究事項涉及的牽頭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擔任,區政府辦公室協助配合,會議秘書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對參加會議人員的發言要記錄在案,對會議議定事項的記錄要詳細、準確。
第八十條 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如需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秘書負責草擬,經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覆核、主任審核後,報會議主持人審定簽發。會議紀要一般應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八十一條 根據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事項的重要程度和工作需要,會議秘書應將會議記錄、紀要等材料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以備查閱。

第九章

公文處理
第八十二條 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凡不符合規定的,由區政府辦公室退回來文單位修改重報,區政府辦公室以收到符合要求的公文的時間為受理時間。
第八十三條 除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尚在醞釀過程中的敏感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報請區政府審核、審批、審定的公文,一般不抄送區政府領導個人。除重大、突發事件或者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區政府辦公室一般不受理越級報送的公文。
第八十四條 收文包括簽收、登記、擬辦、簽批、辦理、歸檔等程式。
第八十五條 簽收、登記。區政府所有來文由機要秘書及時統一簽收。
簽收時,收文人要進行檔案登記,標明來文單位、時間、標題、密級等內容。為提高公文運行效率、降低辦公成本,除涉密檔案和資金請示件外,各單位和部門檔案均應通過協同平台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對各單位未按上述規定報送的紙質檔案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八十六條 擬辦。機要秘書在檔案簽收後半小時內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1小時內,按照來文關係和內容提出擬辦意見,辦公室主任由於會議、出差等原因,可由其指定的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供區政府領導決策參考:
(一)上級來文: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檔案,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後,由機要秘書分送。屬辦件類,應及時呈送區長或副區長審閱,並根據領導批示交由相關部門承辦;屬閱件類,按區長、副區長順序分送傳閱;屬密件類,由機要秘書按保密規則呈送區長或副區長審閱;屬會議通知類,根據會議內容呈送區長或副區長閱示,並按上級要求和領導批示,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屬接待類,需副區長以上領導接待的,由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按照接待辦法落實相關工作;屬工作檢查類,根據區長或副區長批示,由相關秘書轉有關部門落實。
(二)同級來文:區委、區人大、區政協或區政府平級單位來文,呈送區長或副區長閱示,並根據領導批示交由相關部門承辦。
(三)下級來文:銀江鎮、各街道辦事處及區級部門來文,原則上按來文內容,呈送區政府分管領導,並根據領導批示辦理。企業來文由區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並根據實際情況向區政府轉報。
第八十七條 簽批。審批領導原則上應在1個工作日內對呈批檔案進行批示,當日檔案應當日簽批。對呈批的檔案,凡需明確表態的,審批領導應明確指示意見,劃圈、簽名、簽閱均視作同意。相同職務的領導批示意見不一致的以最高職務領導的批示意見為準。
第八十八條 辦理。來文經簽批後,由相關工作人員根據領導批示意見當日轉有關部門辦理,並負責追蹤落實。區政府辦公室各相關人員必須完善轉辦、催辦登記手續。
對區政府批辦或區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區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並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急、緊急公文以及其他重大工作,以區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對區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徵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明確答覆,不予答覆或不說明不回復理由的,視同無意見處理。
第八十九條 歸檔。機要秘書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辦結公文收集齊全,及時歸檔。對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鑑別並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予以銷毀。銷毀密級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併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二節 發文
第九十條 發文辦理包括擬稿、會審、審核、簽發、校對、繕印、用印、登記、分發、跟蹤、歸檔等程式。
第九十一條 擬稿。公文擬稿按照“誰主辦、誰擬稿”的原則辦理。擬稿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區委、區政府聯合發文:經區委常委會、區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的或經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同意的涉及全區性重大事項的命令、意見、決定、通報等檔案可以區委、區政府以及區人武部名義联合發文。
區政府發文或區政府與其它同級部門聯合發文:經區政府全體會、常務會、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的或經區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同意(經與同級別部門會商後)的涉及全區性重要事項的令、實施意見、報告、請示、決定書、公告、通告以及其它規範性檔案可以區政府名義發文;經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的或經區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的批覆可以區政府名義發文。
區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聯合發文:經區委常委會、區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的或經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的涉及全區性重要工作的通知可以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联合發文。
區政府辦公室發文:經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的或經區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的涉及區政府重要工作的通知、函、會議紀要等檔案可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區政府相關委員會及領導小組發文:屬區政府專項工作委員會及領導小組檔案,由各委員會辦公室或領導小組辦公室自行發文,但在送區政府相關領導簽發前,應先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
第九十二條 會審。擬制公文若涉及多個職能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單位應在報送區政府辦公室之前與相關單位聯繫並進行會審,取得一致意見後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九十三條 審核。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實行兩級審核制度。
(一)一級審核:由辦公室秘書對擬制公文的文字、內容、格式、文種、編號等進行審核;規範性檔案須同時報送區司法局審查。
(二)二級審核: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後,報辦公室主任審核,主要對公文內容會審。
第九十四條 簽發。擬制公文經過兩級審核後,應立即呈報區政府領導簽發。
(一)下列檔案須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後,由區長簽發,區長外出時由常務副區長簽發:
1、上報市政府的檔案。
2、報送區人大、區政協的檔案,與兄弟區(市)聯繫重要事項的檔案。
3、區政府規範性檔案。
4、涉及國有資產、國土資源、財政預算安排的檔案。
5、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紀要或確定重大事項的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
6、行政複議決定書。
7、其它重要檔案。
(二)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其他檔案,按下列程式簽
1、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檔案或函件,屬分管副區長職責範圍內工作的,報分管副區長簽發。
2、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政務類檔案,由分管副區長或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事務類函件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九十五條 校對、繕印。相關秘書應及時對領導簽發的公文進行認真校對,確認無誤後再行繕印或傳送;規範性檔案、法律文書由區司法局審核、校對後,再行繕印或傳送。
第九十六條 跟蹤。對上行的請示類公文及平行的商請性函件等,政府辦公室和各責任部門應進行登記並對公文運行情況進行跟蹤。
第九十七條 登記、用印、分發、歸檔。
(一)發文時要做好發文登記,需用印的,應將區長或分管副區長、辦公室主任簽字的檔案送機要室審查後,由機要秘書登記方可用印;登記、用印後應及時向承辦單位做好分發工作。
(二)公文辦理完畢後,應按照規定將公文的審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收集齊全,及時歸檔。對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鑑別並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予以銷毀。銷毀密級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併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九十八條 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的檔案以及區政府領導的講話,經區政府相關領導同意,可以全文或摘要發表在報紙、廣播等媒體上,或以新聞發布會、座談會等方式對外公布。
第九十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公文處理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一百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對內容相近的發文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併的儘量歸併。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已經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突破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的探索改革創新性檔案,以及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
第一百零一條 建立完善區政府年度工作要點、季度重點工作、月度工作安排制度。區政府年度工作要點由區政府辦公室擬訂,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討論後按程式印發;季度重點工作和月度工作安排,由區政府辦公室擬定,徵求副區長意見後報區長簽發。

第十章

政務活動
第一百零二條 區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區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區級各部門(單位)、各街道(鎮)請區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區政府,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區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其中,請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按活動性質由區外事辦公室審核後報送。
第一百零三條 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未經區委區政府批准,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揚(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第一百零四條 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專門擺放花草,不鋪設紅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公務接待不上酒和高檔菜餚,嚴格執行接待審批制度、接待清單制度和規定的接待標準。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從嚴控制外賓接待經費,杜絕鋪張浪費。
第一百零五條 規範區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宣傳報導,區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宣傳報導,確需報導的原則上以新聞標題或簡訊形式刊播,副區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原則上不作新聞報導。
第一百零六條 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規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境)任務,不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安排考察性出訪。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出訪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守有關紀律要求。回國後按規定提交出訪報告。
第一百零七條 區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副區長應加強工作日程統籌,合理安排各項政務活動。副區長在部分政務活動中實行AB角,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務活動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同志同時外出時,由區政府辦公室協調其他區政府領導代行政務活動職責。副區長之間應加強分工協作,互相支持配合,確保政務活動順利舉行。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第一節 督查範圍
第一百零九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調研)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一百一十條 區政府領導重要指示、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一百一十一條 區政府領導重要講話中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其它需要政務督查的重要事項。
第二節 督查網路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區政府辦公室按照政務督查範圍,負責對全區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政務督查事項的登記、編號、分解,提出擬辦意見,轉有關單位辦理。
(二)負責政務督查事項的聯繫、檢查和催辦,參與重要政務督查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負責審核區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政務督查事項辦理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四)負責對政務督查事項的情況匯總,草擬辦理情況報告和《督查通報》。
(五)負責政務督查工作中有關檔案資料的立卷歸檔和保密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條 各街道(鎮)、區級各部門為政務督查網路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要明確主管領導、專(兼)職工作人員,並將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報區政府辦公室。成員單位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區政府辦公室轉交政務督查事項的受理、承辦工作,定期更新項目管理系統中政務督查事項辦理情況,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二)負責起草辦理情況報告,經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報區政府辦公室。
第三節 工作程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 立項。區政府辦公室對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區政府專題會議議定事項,區長、副區長調研決定事項及區長、副區長重要批示、交辦事項,在會議結束或接到領導批示立即提出擬辦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後,直接列入專項政務督查範圍。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交辦。區政府辦公室將督查事項在當日向責任單位發出通知,轉交責任單位限期辦理,並錄入東區項目管理系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辦理。責任單位接到交辦任務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對辦理期限較長的事項,每周向區政府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度,並在東區項目管理系統中更新辦理情況。確因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經區政府領導同意後,方可延期辦理;特急件要即收即辦,在規定期限內迅速辦理並反饋辦理結果。
第一百一十八條 督辦。區政府辦公室每月採取聽取匯報、現場督辦等方式,加強督查督辦,並在全區通報督辦情況。
第一百一十九條 銷案。
(一)納入政務督查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的,由責任單位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辦結報告,終結督查程式並存檔。
(二)納入政務督查的事項如因特殊情況需終止辦理,相關責任單位應形成情況說明,送請區政府領導簽字同意,並報送區政府辦公室,終結督查程式並存檔。
第四節 責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條 各街道(鎮)和區級各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單位)政務督查工作負總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交辦事項沒有按規定時限、質量完成任務的,在《督查通報》上予以全區通報批評。對重要事項和久拖未決的問題,區政府辦公室可與區委目標績效辦公室聯合督查,並根據相關規定,由區委目標績效辦公室進行問責處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交辦事項互相推諉、嚴重失職或拒絕辦理、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損失的,按有關程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節 目標績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和考核機制,體現不同部門的工作特點,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等重要依據。加大考核結果運用的正向激勵力度,同時對排名靠後的政府部門相關負責同志進行約談提醒。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區政府部門實施績效管理,最佳化指標設定,量化考核內容,簡化考核方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機制,對各部門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履行部門職責、推進重點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積極回應和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一百二十七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街道辦事處和政府各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二十八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一百二十九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應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及時正確發布信息。
第一百三十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三章

作風紀律
第一百三十二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兩個維護”落實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工作安排,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建立健全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常態化機制,把中央、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講話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的重要決策和會議精神等的傳達學習作為區政府常務會議的固定議程;需馬上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及時召開其他會議傳達學習並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檔案和領導批示及辦理情況台賬,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一百三十三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通過多種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努力建設學習型政府。堅持區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習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報告制度。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鎮)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
第一百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所有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因出差、學習、培訓、考察以及事假、病假、探親假、年休假、療養假等事項離崗,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區長請假,按照市委組織部要求的程式辦理;副區長請假,須經區長批准,同時報區委審批,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並把出差(出訪)、休假的時間、地點、聯繫電話及緊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區政府總值班室。
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街道辦事處主任、銀江鎮政府鎮長請假,須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報區長批准,同時報區委審批。送區委組織部、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備案。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銀江鎮政府副職請假,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准,送區委組織部、區政府辦公室備案。請假事項結束後,按規定完成相應的銷假程式。
第一百三十七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市區十項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馳而不息轉作風、反“四風”。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在政德建設上樹標桿作表率,做到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一百三十九條 區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靡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第一百四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一百四十一條 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區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重特大突發事件,按區政府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區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受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比照區政府工作部門執行本規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