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撫順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在2005.08.06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8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9月06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經2005年8月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00五年八月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管理,規範預拌混凝土市場,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護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以及在規定區域內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經攪拌站(廠)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運輸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二)負責本市規定區域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三)協調解決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 凡在本市新撫區、望花區、東洲區、順城區、經濟開發區城區範圍內,工程混凝土總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七條 按照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後,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它特殊原因確需現場攪拌的。
第八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將因使用預拌混凝土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組織生產、使用和驗收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使用現場的見證取樣混凝土強度試塊,必須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和檢測。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每月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市統計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做好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安全生產的規定,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車輛的管理,保持裝備、車輛整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地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網和河道內。
第十二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應做到建設工地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施工現場應設定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合理競爭,依法查處低價傾銷或哄抬預拌混凝土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因使用預拌混凝土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原因造成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辦公室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6日起施行,《撫順市推廣套用商品混凝土暫行規定》(1993年2月8日撫政發[1993]9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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