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義務除運雪規定

《撫順市城市義務除運雪規定》在2005.12.22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義務除運雪規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2.22
  • 實施時間:2006.01.22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冬季除運雪工作管理,確保城市道路暢通、安全和整潔,保障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據《撫順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除運雪工作按下列分工組織實施:
城市除運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進行。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市除運雪工作的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除運雪工作,區長、管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所屬的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除運雪責任劃分並組織實施。
除雪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運雪工作。氣象部門應當提前做好雪情的預測、預報,新聞單位應當及時播發除運雪通知和報導除運雪動態。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在每年城維費中列專項資金,用於除雪機械設備及融雪劑等的購置,逐步提高除雪機械化水平和機械運雪能力。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除運雪工作納入對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年度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市除雪指揮部對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年度除運雪工作實行記分檢查,新聞媒體公布。年總評90分以上(含90分)為合格,90分以下為不合格。
《撫順市除運雪檢查評分標準》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 本規定所指除運雪範圍是城市的一、二、三、四級街路、廣場、橋樑及居民區甬道。
第七條 本規定範圍內的除運雪路段必須指定責任單位、個人或有償委託專業公司負責除運雪。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簽訂除運雪責任狀,街道辦事處與責任單位、個人或專業公司之間應當簽訂除運雪責任狀或契約。
第八條 除運雪工作實行保證金制度。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收取年度除運雪保證金,具體數額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自行確定。
第九條 除運雪任務按單位在冊職工、個體經營從業人員和大、中學校在冊教職員工及學生數劃分。學生人均20平方米,其他人員人均40平方米。
自行委託專業公司或個人除運雪的單位和個人,由委託單位對其責任段的除運雪質量負責,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
自願以資代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繳納除運雪勞務費,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委託專業公司或個人除運雪,並對其責任段的除運雪質量負責。
第十條 除運雪責任單位必須以雪為令,主要街路、橋樑、人行天橋、坡路、燈控路口等重點路段的除雪必須雪停後8小時內達到除雪標準,積雪3日內運出;其餘範圍的除雪必須雪停後24小時內達到除雪標準,積雪7日內運出。
第十一條 除運雪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除雪後的路面、橋樑、廣場應見本色,道路露邊石,無漏段、雪包、雪條、冰棱,道路兩側至建築物露出人行步道;
(二)道路兩側至建築物無雪堆。
第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必須指定10個以上排雪地點,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運雪由除運雪責任單位自行負責,按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地點排卸。無運雪能力的,由街道辦事處統一調動車輛運出,運費由除運雪責任單位承擔。學校負責路段的運雪由環衛專業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龍路面的,由管道產權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清除,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拋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劑;不得在交通站點及設施、垃圾容器、公廁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或將積雪堆壓在樹木、綠籬和綠地上;不得往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污水井內或者路面傾倒、拋撒冰雪;不得損壞交通標識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設施。
第十六條 市除雪指揮部在雪停8小時和24小時後分別對除雪情況進行檢查,3日和7日後分別對運雪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公布。
第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收取的除運雪勞務費,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財政部門嚴格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除運雪勞務、工具、物資、設備等支出。
第十八條 除運雪期間,過往車輛應當主動避讓除運雪作業人員和車輛。對造成傷害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一)拒不履行除運雪義務的,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二)未能按時限要求除運雪的,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8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清除;
(三)除運雪質量不達標的,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清除;
(四)不按指定地點排卸積雪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清除;
(五)對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龍路面未及時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向冰雪路上拋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劑;在交通站點及設施、垃圾容器、公廁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或將積雪堆壓在樹木、綠籬和綠地上;向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污水井內或者路面傾倒、拋撒冰雪;損壞交通標識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設施的,責令立即改正,並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妨礙除運雪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22日起施行。《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辦法》(1993年11月5日市政府3號令)、《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補充規定》(1994年11月1日撫政發88號)、《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補充規定》(2000年11月17日市政府75號令)和2003年12月18日發布的《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除運雪管理的通告》同時廢止。
清原、新賓、撫順縣的除運雪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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