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補充規定

《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補充規定》是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為及時清除冬季城區路面冰雪,保證城市交通安全,方便民眾生活,保持城市環境質量和城市功能正常運轉,特對《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辦法》(1993年11月5日市政府第3號令發)作補充規定。凡在撫順市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駐撫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及每個市民,均必須按政府規定的區段和標準,無條件地履行除雪的義務。為保證冬季除雪的質量,在每年城維費中列專款,購買除雪劑、除雪機械設備,用於橋面、坡路、交叉路口、轉盤及車輛集中的路段,同時給各區組織除雪以適當的補貼。市除雪指揮部對各區年度除運雪工作實行計分檢查(檢查評分標準另發),獎優罰劣。年總評95分以上為達標,由市政府獎勵5000元至2萬元;年總評在90分至94分為基本達標,不獎不罰;年總評在85分至89分為及格,市政府提出警告;年總評分在85分以下為不及格,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對該責任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補充規定
  • 發布日期:2000-11-17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5號
【生效日期】2000-11-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75號)
《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補充規定》(1994年11月1日撫政發〔1994〕88號文)業經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修改,現重新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長 周銀校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及時清除冬季城區路面冰雪,保證城市交通安全,方便民眾生活,保持城市環境質量和城市功能正常運轉,特對《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辦法》(1993年11月5日市政府第3號令發)作補充規定。
第二條凡在撫順市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駐撫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及每個市民,均必須按政府規定的區段和標準,無條件地履行除雪的義務。
第三條為保證冬季除雪的質量,在每年城維費中列專款,購買除雪劑、除雪機械設備,用於橋面、坡路、交叉路口、轉盤及車輛集中的路段,同時給各區組織除雪以適當的補貼。
第四條市除雪指揮部對各區年度除運雪工作實行計分檢查(檢查評分標準另發),獎優罰劣。年總評95分以上為達標,由市政府獎勵5000元至2萬元;年總評在90分至94分為基本達標,不獎不罰;年總評在85分至89分為及格,市政府提出警告;年總評分在85分以下為不及格,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對該責任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五條對分配任務無力自行除雪的單位和業戶,可向區、街指揮部申請以資代勞,按每年區、街除雪指揮部劃定的責任段每平方米8元標準交納勞務費,並由區、街指揮部組織人力代掃、代運。勞務費由各區除雪指揮部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六條主幹道雪停後24小時內,次幹道雪停後48小時內必須清掃完畢;凡要求清運的場所和街路,必須在雪停後一周內清運完畢。清運工作由各區除雪指揮部和市交警支隊負責督促實施。
第七條對除雪未達標的單位,由區城建局按末達標路段以每平方米5~8元處以罰款,並負責對未達標路段達標。
對有明確責任段的單位,在除雪期間內不清除積雪的,由市、區城建局對責任單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並由市、區除雪指揮部組織除雪。
對拒不履行除雪義務、又不交納罰款的單位,由區除雪指揮部給予該單位通報批評,從該單位帳戶劃撥罰款,並對該單位主要領導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八條除雪責任單位冬季封存的車輛,經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提請交通征稽部門和交警支隊批准後,可以在除運雪期間作為除運雪專用車輛,不得作為其它用車。
第九條對既不履行門前包乾責任制除雪任務,又不申請以資代勞交納除雪勞務費的單位和業戶,由各區除雪指揮部下達違章通知書,並加倍罰款,同時填寫特約委託收款憑證,委託銀行收款。
第十條冬季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龍路面,由管道的產權單位負責在三日內清除路上積冰,保證車輛安全通行。如在期限內不及時清除,由市、區城建局對責任單位按每平方米20元處以罰款,對主要領導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並由市、區除雪指揮部組織清除。
第十一條本補充規定如有與《撫順市冬季義務除雪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撫順縣所轄街道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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